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案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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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案例判决解除车辆买卖合同案例判决书
原告: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申请,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均系自然人,原告系购车方,被告系售车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事实认定
2019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买卖车辆一辆,车辆品牌为奔驰牌,车型为GLS450。
车
辆价格为50万元,双方约定交付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
原告已经支付30万元的车辆定金。
接下来,原告前往厂商指
定的4S店提车,经检查发现该车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比如底
盘部件生锈、车轮磨损等。
双方没有能够有效解决问题,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项及赔偿其他损失等。
二、法律适用
1. 关于买方权利义务和履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买方有权对出售的货物进行检验。
经检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不符合有关交易的标准,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交付后两年内,发现并通知卖方,证明货物在交付时已经存在不符合合同
约定的质量问题的,买方有权请求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选择对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进行投诉、检举或者起诉。
因此,在本案中,原告有权进行检查和投诉,并要求解除合同。
2. 关于返还已付款项及赔偿其他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履行合同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商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项及赔偿其他损失。
三、裁判结果
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1. 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被告将已收到30万元的定金退还原告。
2. 被告应赔偿原告由于车辆质量问题和诉讼费用等损失共计20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已经审理终结。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审判日期: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