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U《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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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SU《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概述
DSU(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DSU系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英文缩写。

《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

它是在关贸总协定1979年通过的《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的基础上修改的,有27条和4个附件。

主要条款有:范围和适用,管理,总则,磋商,斡旋、调解和调
停,专家组(设立、职权范围、组成、职能、程序),多个起诉方的程序,第三方,寻求信息的权利,机密性,中期审议阶段,专家组报告的通过,上诉机构,争端解决机构决定的时限,对执行建议和裁决的监督,补偿和中止减让,多边体制的加强,涉及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程序,仲裁,非违反起诉等条款。

主要
内容有:1、规定了争端解决的范围、实施及管理;2、规定了争端解决的原则精神;3、规定了以保证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有效实施为争端解决的优先目标;4、规定了解决争端的方法;5、规定了严格的争端解决时限;6、规定实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原则;7、规定禁止未经授权的单边报复;8、规定允许交叉报复。

《争端解决谅解》的宗旨是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保障多边贸易体系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

WTO根据《争端解决谅解》设立了争端解决机构。

附件1为《由本谅解涉及的各个协议》;附件2为《各有关协议中的专门或附加的规则和程序》;附件3为专家组解决争端的《工作程序》;附件4为《专家审议小组》,规定了专家审议小组的组成、工作规则及程序。

一、DSU的主要内容
该谅解书共27条,另有4个附件,分别规定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
用与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补偿与转让的中止、涉及最不发达成员国的特殊程序、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专家复审
等内容,与原来的GATT体制下的规定相比,该谅解书在多处都有了明显的进步。

第一、在适用范围上,DSU的适用范围宽了许多,它不同于GATT中仅限与
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还把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投资也纳入自己的范围,此外,还增加了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领域。

农业与
纺织品一直是发展中国家最为重要的生产部门,WTO将这些领域也归入适用的范围,从而为发展中国家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方便,增强了这些国家对DSU的信赖。

WTO总干事雷纳托•鲁格罗(RenatoRuggiero)在1996年9月为准备当年底新加坡部长会议而作的一个发言中曾经这样说:“……而且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该机制的主要的使用者,这标志着他们对新机制的信心,而这在旧体制下并不明显”。


第二、在程序方面,前文已经有所提到,DSU所独创的“倒协商一致”的原则使得在专家组的成立、专家组报告的通过等重大问题上准自动通过,所谓的“倒协商一致”只是学者们的一种形象的表述,原文中,该原则的标准表述是:“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则……即应通过。

”即对有关问题的决
议,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则该项决议不能生效;但只要有一方同意,则在争端解决机构中即获得通过。

而事实上,争端的双方同时否决的
情况基本不可能出现,因此有关问题的决议总是能够“协商一致”通过,避免了相关利害国滥用否决权,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同时,DSU严格具体地规定了各个程序执行的时间,如果一方在时限内没有行使权利,另一方可立即推动进入下-
阶段,或者程序将自动进入下一阶段。

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的审案时限与当事方的诉讼时限一样严格而具体。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整个程序所需时间原则上只有
28个月,与原来GATT争端解决相比大大缩短所需时间,提高了效率。

第三、“交叉报复”机制的引入,大大强化了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力度。

报复是国际法上解决争端的一种常用的手段,但是传统的报复都是在同一领域进行的,DSU第一次打破这一陈规,在第22条规定赔偿程序的时候引入了交叉报复机制,根据条文,“若那个当事方认为中止同一协议项下其他方面的许可权或其
他义务并不切实可行或卓有成效,且情况十分严重,则它可以设法中止另一有关
协议项下的许可权或其他各项义务。

”一个国家无论怎样强大也不可能在所有的
领域都独占鳌头,它在货物贸易领域的倾销措施很可能导致它的知识产权或服务贸易的重大损失,而要保持国际贸易的均衡发展它在执行裁定时就会有所考虑,因此这种制裁方式较之单纯的针对同一协议管辖的部门进行报复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可以说,在DSU刚开始生效运作的时候各国和许多的法学家们普遍对之抱了很大的希望,然而,在该机制运作之初的五年中,它的执行机制受到了质疑。

在185件受案案件中只有26件到达了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书(DSU)所规定的执行程序,占总数的14%.在这26件案件中,14件得到了被告方的充分执行或者被告方同意按照获胜方要求的方式执行裁决。

其中6件进入了不遵守裁决程序,其余的6件仍然在等待最后执行,或者等待执行的“合理期间”的确立或结束。

④因此,我们要看一下在DSU中是如何规定执行程序的。

二、DSU中主要执行条款的分析
根据GATT第23条规定,如果一缔约方认为,由于另一方未能实施其对GATT 所承担的义务,或实施某种措施或情况,致使该缔约方根据GATT可获得的直接
或间接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或者总协定的目标的实现受到了阻碍,则可以向有关缔约方提出改变措施的书面建议或请求。

有关的缔约方应当对提出的请求或建议予以考虑。

各有关缔约方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达成满意的调解方法,可将争议提交缔约方全体处理。

缔约方全体应立即研究,或向有关的缔约方提出适当建议,或酌情做出裁决,如有必要还可以就此问题与缔约各方、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及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进行协商。

缔约方全体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批准某缔约方按实际受损情况对有关的缔约方暂停履行总协定规定的义务,补偿利益损失。

在暂停履行义务被批准和实施之后的60日内,如果有关缔约方要退出总协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方全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60天退出正式生效。

由此可见,原来的GATT程序使败诉方得以永久逃避遵守GATT裁决,而不必担心遭受不利影响。

为了对此进行规范,DSU规则侧重通过规定不同的程序对这些问题加
以解决。

DSU强调,违背其义务的一方必须立即履行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


果该方无法立即履行这些建议,争端解决机构可以根据请求给予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

若违背义务的一方在合理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建议,引用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以要求补偿。

或者,违背义务的一方可以主动提出给予补偿。

当违背义务的一方未能履行建议并拒绝提供补偿时,受侵害的一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采取报复措施,中止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它义务。

三、中国的对策
我国加入WTO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有义务为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做
个表率,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订立,另一方面,作为国际贸易舞台上的新成员,我国也应该虚心学习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后来居上。

回顾过去的历程,我国由于缺乏这方面的知识而不断被别的国家提起各种诉讼指控,仅以反倾销的指控为
例,从1979年欧盟对我国的糖精钠提起第一例反倾销指控以来,到我国正式入世,已有29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422起,涉及4,000多种商品,位居全球之首,至少影响到100多亿美元的出口额。

教训是惨痛的,我国必须积极主动学习WTO的各项规则,变被动为主动,利用DSU维护我国在国际中的合法权益。

对此:
第一、我们要在国内的企业中普及相关的WTO知识,提高企业自身维权意识,在进出口活动中能够自觉遵守WTO各项规则。

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国际市场的风云变幻中,企业才是最后的承担者,因此,我国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应该组织多种形式对企业进行WTO规则的普及教育,帮助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提高他们的主动性,扭转过去那种被动应诉的局面,学会用WTO
的规则来保护自己,当企业遭受到国外的低价倾销或政府补贴带来的损害时,要敢于主动去申诉,主动提出报复与制裁措施。

第二、可以考虑在外经贸部下专设一个部门,负责全国的反倾销机制的规划,设立。

因为某一个企业,某一个行业毕竟在国际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只有以国家的名义为它们提供帮助才能够有效的增强我国企业的主动性,国家应该为它们搜集国际市场上的各种信息,对是否有新的反倾销调查的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
建立纠正机制来限制出口或调整出口价格,从而减少引起反倾销调查的风险或减少损害幅度,指导国内的企业有计划,有目的的出口产品,提高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

第三、要完善我国的立法,逐步与WTO相接轨。

我国赶在加入WTO之前把我国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进行了修改,使得知识产权这部分的法律基本符合了TRIPS协议的要求,但是,在其他领域尤其是服务贸易领域我国的立法尚显贫乏。

因此,要尽快对这部分的法律进行规范,不能仅仅依靠条例、规章等低位阶的法律。

同时,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注意对DSU以往判例进行研究,在DSU中,判例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以往争议解决形成的判例虽然没有被明文规定具有先例作用,但对于解释或阐明WTO协议内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理解当事方的权利义务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除了解WTO争端解决规则和判例外,还应建立全面、开放和高效的WTO资料库和
查询系统,不仅包括历年的立法文件、争端解决报告,还应包括各国文献和学者的研究成果等等。

第四、加强和国际的交流合作,关键是要培养出自己的高级法律人才。

一方面,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对我们提供太多的帮助,另一方面,
WTO的法律规则体系庞杂,内容庞大,而我们国奇缺这方面的专门人才。

加入WTO后,我们既需要有从事研究市场准入、贸易和竞争政策的国际贸易学者,也要有从事争议解决和处理贸易纠纷的律师和法律专家;既要有从事双边磋商的谈判人才,也要有从事处理关于WTO纠纷的律师和法官。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和国际的交流,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高度重视对WTO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培养出一大批自己国家的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人才,真正拥有一支懂国际经济贸易规则、懂WTO规则的法律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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