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折现率——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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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折现率(Social Discount Rate , SDR)
一、社会折现率的概念
社会折现率又名影子利率, 它是指从社会经济整体出发来评价项目经济合理性时用之计算经济净现值的折现率。
是社会对资金时间价值的估算,代表占用社会资金所应获得的最低收益率。
在投资项目的国民经济评价中,社会折现率主要用来作为计算净现值时的折现率,或者用做评价项目国民经济内部收益率高低的基准,实质上表现为国家基准投资收益率。
在公共项目的投资决策中,必须通过社会折现率将项目在未来不同阶段的收益和成本折现到基期进行比较,因此,折现率的选择对于项目最终能否实施或者不同项目实施的优先次序都具有很重要的影响。
根据国家计委颁布的《方法与参数》的规定,“社会折现率”是国民经济评价重要的通用参数。
它表明了社会对资金时间价值的估量,既是国民经济评价中用以计算经济净现值等指标所采用的折现率, 同时又是项目经济评价和方案比选的判别依据。
社会折现率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定发布, 定期调整。
各评价单位应遵照执行, 以保证各类项目评价标准的统一性和评价结论的可比性。
二、确定社会折现率的不同理论
国内就社会折现率是全国取统一值还是按行业(部门)分别制定尚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 应该在国民经济各部门有一个统一的折现率;另一种意见认为, 要按照不同部门、不同行业来确定和使用不同的拆现率。
持前一种意见的人认为, 当采用某种调整后的合理价格(理论价格或影子价格)时, 有可能把不同部门和不同行业的工程项目用同一尺度进行比较, 这就意味着存在一个整个国民经济统一的社会折现率。
它可以使资金投向经济效益最高的部门或行业。
此外, 主张采用全国统一折现率的理论根据是资源的择优分配原理。
设国民经济可用于建设项目的总投资为K,有n个部门分配这一总投资额,参加分配的诸部门(项目或方案)采用同样投资利润率,并等于平均的利润率时,各部门才能达到最经济的投资分配。
即只有当全国采用统一的折现率时,才能使投资获得最大的效益。
但是,当前我国采用统一的折现率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
所以一部分人认为应按照不同部门、不同行业采确定和使用不同的折现率,主要理由如下。
(1)我国是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建设资金的投放,是从满足国民经济和人民的需要角度出发的,各个部门间的投资有着一定的比例关系,并不完全受利润大小的直接支配。
在各部门之间利润率的差别是很大的。
在一定时期内,为了扶植某些急需加快发展的工业部门和某些经济落后地区的工业及基础设施(产业),对这些部门和地区的社会折现率可以分别规定较小的数值。
例如,对农业、水利、能源等基础产业和国家急需发展的建设项目,采用较低的社会折现率,实行投资倾斜政策,来扶持和加速其发展速度,是十分必要的。
(2)折现率来自(或依据)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的实际值,而国民经济各部门、国家各地区的具体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千差万别,投资的实际效果也是不同的。
如果硬要采用统一的社会折现率就会使得方案比较容易导致错误的结论,就会有利于利润率高的部门的发展,而不利于利润率低的部门的发展。
(3)我国产品价格是在产品成本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的比价关系和有关的价格政策制定的。
我国当前许多商品的价格背离价值,选用影子价格,在理论上可解决或缓解这一矛盾。
但是由于许多商品的影子价格是很难正确计算的,因而无法消除价格背离价值的因素。
(4)有些项目的直接效益或短期效益小,而间接效益和长期效益却很大,如防洪、治涝、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其回接效益、社会效益难以估算和定量,采用较低的折现率,有利于长期效益的发挥。
因为高折现率对最近的将来权重较大,对远期的将来则较小。
即低社会折现率可使较远的将来受益的投资计划显示出优越性。
(5)从国外的实际情况看, 美国、日本和苏联等国家对农业、水利和能源工业等都分别采用不同的社会折现率。
美国电力工业为10~10.5%,农业、水利为7~8%;日本电力工业为7~8%,农业、水利为4.5~5.5%。
能否采用统一社会折现率的问题, 实际上也就是所有建设项目的比较基础是否相同以及所有项目能否平等竞争的问题。
如果比较基础相同, 确实是公平竞争, 那么就应该采用统一的社会折现率。
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 对不同的建设项目, 其内部收益率计算结果的精度不同, 这就是对比基础不同。
这时, 对所有项目都采用统一的社会折现率, 就不是公平竞争。
所以, 在目前的建设项目国民经济评价工作中, 不能简单地采用一个统一的社会折现率值。
此外, 由上述分析, 还可以得出采用统一社会折现率的条件、对所有建设项目, 不管其性质和类型是否相同, 只要其效益、特别是间接效益能比较准确地定量计算(精度与费用计算大体相当), 业且在评价指标(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净现值等)的计算中能得到恰如其分地反映, 就应该采用统一的社会折现率。
当然, 我国目前还不具备这个条件。
三、社会折现率的确定
如何确定社会折现率,这是学术界历来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至今尚未有比较一致的看法。
一般认为,折现率的高低取决于①资金的多寡;②经济效益的高低;③期望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等。
此外还要综合考虑国家的需要、技术水平、资金和劳动力状况等因素。
通常认为,社会折现率应当高于贷款利率。
如贷款的利率是9%,则折现率应在10% 以上。
这是因为投资方案大多带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目前,社会折现率的确定有两种基本思路:一是基于资本的社会机会成本的方法;另一种是基于社会时间偏好的方法。
前者认为:所谓社会折现率,即资本的机会成本,本质上即银行利率(i)。
所以,应把银行利率作为项目投资的基准收益率,如果项目的经济收益率低于银行利率,就不如把投资存入银行生息,所以,应取SDR=i。
后者则认为:折现率即对未来效用的一种折减,之所以要折减,是因为要考虑效用随时间的变化。
诚然,前者具有一定的客观基础,但它忽略了通货膨胀的影响及投资与存款的风险差异。
而且,我国实行的是有计
划的商品经济,与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银行利率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是大不相同的。
而后者是完全建立在主观效用价值的基础之上,对我国来说,显然与我们的劳动价值准则相背离,因而也是不能适用的。
根据我国经济建设的具体情况,我国社会折现率的确定分别从客观依据和主观意愿两方面来考虑。
从客观依据来看,社会折现率应侧重体现实际投资收益水平、资金机会成本和资金供需平衡状况。
从主观意愿来看,应根据折现率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特征,较好地反映国家的经济目标和宏观调控意图。
为此,可根据上述诸方面的不同特点,分别采用不同方法,先分项确定单因素的“影子利率”,然后再予以综合处理,最后得到一个多因素“复合型” 的社会折现率。
其具体作法是:首先,从投资的机会成本出发, 根据有关的经验数据和国际贷款机构要求的基准收益率确定一个1i 。
如:世界银行要求的基准收益率为12%以上,亚洲开发银行为10% 以上,美国国际开发署要求在8%以上,日本要求7%以上,UNIDO 建议取10%以上等等。
据此,有人认为,大致的标准是不发达国家为8% ,发达国家为12% ,故发展中国家一般可取10%左右。
其次,从资金供需平衡出发,原则上,社会折现率的选择应该使国家在某一时期的资金需求总额恰好等于其供给总额,因此,可用项目排队的方法确定一个2i 。
即将一定时期内可供选择的待投资项目,按其内部收益率的大小依次排队,从收益率最大的项目起,,依次累计他们的投资需要额,直到这个累计数达到可供的投资总额时,最先被舍弃的那个项目的IRR 即可作为2i 。
再次,从现有的投资收益水平出发, 通过解剖已经实现的项目来求得一个3i 。
即从各部门挑选一批近期上马并已投入运行的有代表性的项目,根据原来可行性研究的数据和实际运行后的资料加以汇集整理,再按统一的影子价格、影子汇率和影子工资等分别计算各项目的净现金流,然后,从低到高,用不同的折现率进行折现,直到其中有一个项目的NPV 恰好为零时止。
如果承认这些项目的上马都是合理的话,则此时的折现率即可作为3i 。
最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有关专家根据折现率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特征,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意图对1i 、2i 和3i 进行权衡,然后确定相应的权重1w 、2w 和3w 至此,便可取1i 、2i 和3i 的加权平均值作为s i ,即
3∑=⋅=s i t t
t
s i W i
这样确定的s i 至少有几方面的优点:一是分别从资金机会成本、供需平衡状况及现实的投资收益水平等多方面来考虑,使问题相对简化; 二是通过权重的确定来体现政府的经济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意图;三是所依据的原始资料较为客观,且易于获得;四是相对说来调整较为方便。
比如短期调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侧重变化大的某一方面先进行“单因素” 的调整,然后适当调整权重,即可达到预期目的。
当然,必须指出,用上述方法确定的s i 依然是一种近似“影子利率”,因此,应当相应地规定评价中应在s i 的一定变动幅度内对其作出敏感性分析,以观察s i 变化对方案取舍的影响程度。
四、测算社会折现率的其他理论
(一)分行业修正系数法。
目前的制定方法在目前不能采用统一社会折现率的情况下,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处理:
(1)直接分行业(部门)制定。
(2)修正系数法。
首先,制定一个统一的平均社会折现率s i 然后,引入修正系数b K 。
则得到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采用的社会折现率Si I
s bi Si I K I ⋅=
式中bi K 为第i 类型的修正系数。
(二)分区域测算社会折现率
采用分区社会折现率则是社会折现率测算理论和方法的必然推论。
我国幅员广阔, 东、中、西部区域的发展很不平衡。
根据我国的区域划分,西部区域总人口占全国的23 % , 但全区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比重及对全国的贡献率仅在10 %左右; 中部区域承载全国35 %左右的人口, 全区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比重及对全国的贡献率为30 %左右; 东部区域占全国总人口的42 % , 而全区国内生产总值占全国的比重及对全国的贡献率却达到60 %左右。
(1)这些区域的经济发达程度、资金充裕程度不同,所以资金的社会机会成本也不同;(2)各区域居民的收入水平不同,所以消费时的偏好也会不同。
由此决定的社会折现率就会不同。
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我国相关部门对于社会折现率进行了系统的测算。
1987 年出版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一版) 对社会折现率的测算使用了投入产出分析的方法,将社会折现率定为10 %。
1993 年出版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二版)采用生产函数法将我国社会折现率的取值调整为12 % ,这次社会折现率取值上调是由于1993 年出现的全国性投资膨胀。
《三版》(2006) 则是通过社会时间偏好率( Social Rate of Time Preference ,SRTP)和资本的社会机会成本(Social Opportunity Cost ,SOC)对社会折现率进行了综合测算,给出了社会折现率的取值范围为6 %~8 %。
《三版》的测算方法弥补了以往仅从生产的角度计算社会折现率的不足,纠正了对社会折现率的含义的错误理解,适应了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需要。
本文依据《三版》所使用的测算方法,先计算SRTP 和SOC ,再利用综合测算模型对社会折现率的取值进行估算。
《方法与参数三》推荐的社会折现率为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