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2] 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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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2] 犯罪未遂
论犯罪未遂
对于犯罪未遂的研究已经成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司法实践中也最常见的犯罪形态之一,其“构成要件(齐备)说”以是否全部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准,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实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的“未得逞”就是不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含义:从客观的方面看,“未得逞”是犯罪完成状态下犯罪构成应具备的要件未能齐备;从主观方面看,是犯罪分子希望完成犯罪和齐备犯罪构成全部客观要件即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意图未能全部展开和实现。此说从语言分析角度讲容易使人产生歧义。一些学者批评道:行为不齐备犯罪构成要件即不构成犯罪,也就谈不上犯罪未遂。其实,犯罪未遂的特征与未遂的犯罪构成不是一个概念,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完成形态以及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都是犯罪的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这四个方面基本要件的有机统一体。未遂的构成要件本身并不缺乏任何要件,但缺少了某要素。有的学者还用公式作了一个更细致的说明,指出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基本构成要件并无不同,只是前者在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等的发展程度和实现程度上不同。
第一章犯罪未遂的概述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概念
二是以德国刑法典为模式的未遂概念。即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而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
(二)构成的要件
1、犯罪未得逞,或者犯罪未至既遂,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完全齐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1]大陆刑法学界将这种解释称为“构成要件说”,因此,是否齐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则成为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并且“无论犯罪结果的发生,还是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程度,以及危险状态的出现等,都是不同形态的犯罪齐备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表现形式。”[2]亦即由于犯罪构成要件齐备的标准不同,相对应于犯罪既遂的犯罪类型,犯罪未得逞的未遂形态同样可表现在行为犯、结果犯和危险犯之中。就大陆刑法学界而言,对“犯罪未得逞”的理解,除了上述的“构成要件说”以外,还存有“犯罪目的说”和“犯罪结果说”,虽然这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的内容,但大陆学者中多数人认为,依此却并不能作为衡量所有故意犯罪“犯罪未得逞”的标志。因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犯罪目的是否达到,虽在目的犯和结果犯中,对衡量犯罪是否得逞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在行为犯和危险犯中,犯罪目的是否达到,犯罪结果是否发生,并不影响1犯罪未遂1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对犯罪是否得逞的认定。
2、所谓“着手实行犯罪2”,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杀人罪中的杀人行为、抢劫罪中的侵犯人身及劫取财物的行为等。澳门刑法则明确地将“着手实行犯罪”,规定为行为人“已决定实施之犯罪之实行行为。”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足以阻止其继续实施或者完成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另一方面是客观原因,主要表现为: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反抗;司法机关或他人的制止抓获;自然力的阻碍;以及时间、地点、场合不利于完成犯罪的影响等。当然违背犯罪分子继续实施并完成犯罪本意的因素,必须是足以阻止犯罪分子继续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与活动的因素,而是否足以阻止犯罪意志,应将犯罪人的主观感受和影响犯罪完成因素的客观性质与作用程度两者综合起来考虑判断。
上述三个条件有机结合。构成犯罪未遂(障碍未遂)不可分割的整体,这是大陆与港澳两地学者的共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都认为“只有故意犯罪,才有成立未遂犯的可能。”
二、犯罪未遂的分类
(一)以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1、能犯未遂3,是指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达到
犯罪既遂,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例如,以刀杀人,将人砍伤后被行人抓住。如果不被抓住,完全有可能把人杀死,这就是能犯未遂。
2、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能完成犯罪,不可能达到既遂。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使用了按客观性质不能产生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犯罪结果的工具,以致犯罪未得逞,例如,把白糖当作砒霜投毒杀人在任何情况下都绝不可能发生死亡结果。
二是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即犯罪分子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当时并不存在,或因具有某种属性而不能达到犯罪既遂。例如,误以兽为人而开枪射击,不可能达到杀人既遂。
在上述不能犯未遂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把人杀死,为什么还要作为犯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呢。我们认为,在不能犯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并且已经外化为犯罪行为,仅仅因为方法不当或者目标错误而未能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所以,不能犯未遂同时具备了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决定了不能犯未遂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这正是不能犯未遂承担刑事责任的科学根据。4(二)以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与否为标准可以把犯罪未遂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2
3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
成要件的行为。犯罪分子有实际可能实现犯罪,达到犯罪既遂,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4指犯罪分子因事实认识错误,其行为不能完成犯罪,不可能达到既遂。
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1、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例如,某甲为了毒死妻子,在妻子的饭里放入毒药。但在吃饭时妻子发现饭有异味,将饭倒掉,幸免于死。某甲就是实行终了的杀人未遂。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还未将他认为实现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都实行终了,因而未发生犯罪分子预期的犯罪结果。例如,杀人犯正举刀要杀人,被他人将手腕抓住,致使其杀人未遂。
第二章犯罪未遂在犯罪形态中的位置及区别
一、犯罪形态5
要区别犯罪未遂和其他犯罪形态,首先要了解犯罪的四种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
(一)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预备的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为了犯罪”是指为了自己实行犯罪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