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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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8.10
•【字号】浙政发〔2015〕24号
•【施行日期】2015.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温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
浙政发〔2015〕2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温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5〕122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撤销洞头县,设立温州市洞头区,将温州市龙湾区灵昆街道划归洞头区管辖。以原洞头县和龙湾区灵昆街道的行政区域为洞头区的行政区域,洞头区人民政府驻北岙街道县前路12号。
此次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温州市自行解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
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