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椎12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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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椎12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一、病因
一般是在重型机械及复杂机械设备等生产行业,安全保护措施不足、技术规程不明确、设备相关技术性能不合格导致操作不当,从而发生撞伤、抓伤等事故,才会致使12骨椎
断裂伤残的发生。
二、分类标准
1、椎体断裂伤:按椎体骨折的部位及骨折程度分,可分为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切
断性骨折、纵板移位性骨折、交叉椎骨折及凹陷性骨折等,具体残疾应按椎体骨折程度及
对运动功能的影响程度而定。
2、节段畸形伤:主要发生于椎体骨折中,是指椎体间段骨折后发生畸形,大多表现
为椎体急性拱向等,这种畸形大多影响正常步态,影响腰腿部屈曲运动等运动功能,当有
腰腿痛等症状时,可伴发关节病变。
3、椎体骨关节紊乱伤:它是指椎体间段骨折后发生的骨关节加速及静止融合,或神
经干损伤、血管损伤等,它会引起椎体间段的功能失调及疼痛感等韧带改变症状,继而影
响腰腿部及躯干部的运动功能等。
三、残疾程度及对应标准
1、一级残疾:椎体骨折为压缩性骨折,椎体凹陷和移位少于5毫米,节段畸形少于
10毫米,症状不明显或有轻微症状,可行侧向弯身及内旋腰腿,但不允许俯卧或深屈,持久性疼痛不明显,无下肢强直性肌肉紧张和四肢运动功能障碍。
四、诊断要求
1、在病人及家属的配合诊疗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椎体骨折的形位、节段畸形、紊乱伤、及十字面肌肉萎缩现象及脊柱的稳定性,在此基础上,结合影像学检查,如X线平片、CT检查等手段,确认患者的疾病类型及残疾程度,并需进行路病理检查或神经传输速度及病理磏佁学检查。
2、根据椎体骨折加证,之后还需要行腰腿功能动态指导检查和功能及肌力检查,量
测患者活动范围、行走动态及运动功能时,是确定残疾等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3、在实施功能检查时,不同的残疾程度有具体的检查要求,如一级残疾的要求无疼
痛或轻度疼痛,可行下肢肌力得分为Ⅲ-Ⅳ级,即可行侧向弯身及内旋腰腿,而二级残疾
则要求病人可行下肢肌力为Ⅱ级,当得分为Ⅰ级时,即可增加一级;三级残疾则要求病人
肌力几乎归零,可行下肢肌力低于Ⅰ级。
本残疾鉴定标准是依据《中国残疾鉴定病因,残疾程度和残疾等级国家标准》要求拟定的,经按残疾鉴定标准要求进行的评定,有坚实的医学依据,可供医保部门、社会保障干部及社会保险事业各单位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