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属于要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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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属于要约吗
要约的表现形式有三种,很多⼈都有⼀定的了解。

对于中标通知书属于要约吗?⼤家⼼⾥都很疑惑,不知道这个算不算要约。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跟定,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标通知书属于要约吗
1、中标通知书不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对要约的承诺。

2、根据招投标法第45条,中标通知书⼀但发出,对双⽅具有法律约束效⼒。

3、根据招投标法第46条,中标通知书只是⼀个缔约承诺,还不属于合同性质。

综合上述,中标通知书既对双⽅诚信⾏为具有法律约束⼒,但⼜不属于缔约合同,是⼀种缔约承诺,没有合同⼀样的法律约束⼒。

由此: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到达对⽅前,招标⼈可以收回,因为对⽅还没收到,不存在违背承诺,不存在负法律责任。

2、到达对⽅后,招标⼈也可以收回,中标⼈接收后也可以拒签合同。

但是,法律约束⼒怎么体现?因为任何⼀⽅违背承诺,都会给对⽅造成损失,所以不论是招标⼈还是中标⼈,导致中标通知书发⾄对⽅后不能签订合同的,必须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注意不是违约责任,过失⽅要向⾮过失⽅进⾏补偿,不是赔偿。

这已有司法判例。

⼆、要约的特点
(⼀)是由具有订约能⼒的特定⼈作出的意思表⽰。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订⽴合同,并且唤起相对⼈的承诺,所以要约⼈必须是订⽴合同⼀⽅的当事⼈。

由于要约⼈欲以订⽴某种合同为⽬的⽽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合同的⾏为能⼒。

我国《民法典》(2021.1.1⽣效)第⼀百四⼗三条规定,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

⽆民事能⼒⼈或依法不能独⽴实施某种⾏为的限制⾏为能⼒⼈发出欲订⽴合同的要约,不应产⽣⾏为⼈预期的效果。

(⼆)必须具有订⽴合同的⽬的。

要约⼈发出要约的⽬的在于订⽴合同,⽽这种订约的意图⼀定要由要约⼈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承诺的情况下产⽣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1.1⽣效)第四百七⼗⼆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订⽴合同的意思表⽰,该意思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承诺,要约⼈即受该意思表⽰约束。

(三)必须向要约⼈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发出。

要约⼈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必须明确表⽰其做出的建议是⼀向要约⽽不是要约邀请;⼆、必须明确承担向多⼈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做出承诺以后履⾏合同的能⼒。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以使合同成⽴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

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

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

要约应当使受要约⼈理解要约⼈的真实意思,否则⽆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条件。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以后才能为受要约⼈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产⽣实际拘束⼒,我国《民法典》(2021.1.1⽣效)第四百⼋⼗⼆条【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信件载明的⽇期或者电报交发之⽇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期的,⾃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邮件等快速通讯⽅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要约到达受要约⼈时开始计算。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带来的关于“要约”的相关知识的讲解,⼤家可以仔细阅读本⽂,并结合⾃⼰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与处理,⼩编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店铺平台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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