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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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自由裁量权广泛的存在于国家的立法、执法、司法的活动中,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各国学者有不同的主张。
例如,在美国的一位学者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特定的职权以公平、公正的行为方式作出决定的权力。
现在普遍的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在其职权范围内,基于法律、法规及行政目的和精神,针对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由的作出公正而合理的行政决定的一种权力。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质就是赋予行政主体的一定判断和选择的余地,这就意味着行政主体不必完全地拘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格的规定。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特征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力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具有以下的特征:
1.从权力的来源上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由法律直接授予,即具有法定性。
由于我国行政法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等。
因而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享有自由裁量权比较广泛,可以是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也可以是没有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但是必须是能够根据法律推理、法律解释等方法可以理解为是法律的授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可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是否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从该法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法赋予行政机关可以作为也可以不作为的选择。
2.从权力的特点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特定的自由性。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享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行使权力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任意地行使,而是应该判断怎样的行使以及
何时行使才能有效地处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作为和不作为的行政决定。
因此,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只是拥有相对的自由,它也会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等等多种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制度的制约。
(三)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
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我国行政自由裁量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处罚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机关的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自由的选择。
例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即行政主体可以在十日以上或十五日以下、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期间选择具体处罚的期限,可以是十一日、可以是十四日。
由此表明,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决定是否执行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我国法律赋予行政主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决定拥有决定是否执行的权力。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这里所说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既可以申请执行也可以不申请执行,赋予了行政机关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3.对情节轻或重的认定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我国法律、法规中都有情节轻或重的规定,但没有具体规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判定是情节轻重,而是笼统的规定了情节轻重的情形。
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形:对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行政主体可以在对情节轻重的认定方面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及监控的必要性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经济文化发展还不平衡,各项改革正向纵深发展,许多措施、办法还不完善,再加上庞大而复杂行政关系的发展变化,所以行政法律一般用模糊的语言来保持自身的相对稳定性同法律滞后性之间的冲突。
为调和法律滞后性和政策先进性之间的矛盾,弥补行政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必要的。
从而对我国行政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弥补立法方面缺陷的必要。
法律对我们社会有其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
法律的局限性之一就是国家的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见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并且立法也不能朝令夕改。
立法滞后的缺陷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目的就是为了弥补我国立法在处理行政法律关系方面的不足。
2.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实现行政法公平正义的重要补充。
从法的价值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公平正义必不可少的。
法治社会必须有法来调整社会关系,并且法必须是良法,是公平正义的法律。
法律授予行政主体享有裁量权,并不是行政主体可以随心所欲的行使,其行使时将会受到严格规则的限制,这种严格规则以其至上的权威性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并且避免了行政主体不受限制的行使自由裁量权。
然而严格规则又有其自身不能避免的局限性,自由裁量权正好弥补了严格规则自身的缺陷。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监控的必要性
如果对自由裁量权不加控制,很可能会导致这种权力被滥用。
另外对行使裁量权的行政主体必须进行一定的监督,才可能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并且也是保障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前提。
1.是防止行政官员滥用权力的必要。
法律授予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总是基于一定目的的,其根本目的就是让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对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合法、合理的选择和判断。
但是由于自由裁量权具有很大的幅度,这种自由的权力自然使行政主体的主观判断能力有所扩张,因此,很容易使行政主体以权谋私、处理人情
案、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超越职权等滥用权力的现象。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违背了社会公德、法治精神,同时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的现象,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监控和监督就是避免行政官员滥用权力,从而保证自由裁量权能够正确的行使。
2.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必要。
对行政自由进行监控和监督其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
在这一监控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才能保证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行政事务。
在我国为了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如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行政公开权等权利。
这些权利从侧面反映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保证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
(一)立法方面的的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的权力,是通过立法授予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因此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立法方面应该加以必要的控制。
在立法方面,应该提高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加强我国法律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从本质上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加快行政立法规范的进程。
1.行政行为规范化。
使行政行为能够规范化应该不断完善我国法律解释的相关制度。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拥有立法权和解释权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行政立法机关也应该规范抽象的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自由裁量权滥用,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更加的明确。
立法机关不应该紧紧地拘于立法的制定,也应该对立法的解释加以重视。
2.行政行为程序化。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应该遵循的
方式、步骤等等。
以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和要求行政程序为标准,将程序分为自由的行政程序和法定的行政程序。
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受法定行政程序的控制,同时也应受自由行政程序的合理控制。
3.行政救济司法化。
在立法方面,我国应该根据当今的需要,适当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大权利机关受案范围。
从而使行政救济不断司法化。
因为司法救济是现有的救济手段中最为公正有效的。
司法救济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最为有效的救济方式。
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全面有效的法律控制。
(二)执法方面的控制
在执法方面,为了保证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控制:
1.建立行政监督机制。
监督主体不仅包括党、国家机关,还包括企事业单位、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机关团体和基层群众组织。
对我国已有的监督方式要进行不断的完善和补充,对我国没有的监督方式要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使监督方式更加完善。
同时,要对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者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对严格执行监督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
在现有的监督体制中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还在公民心中缺乏权威性,因此,要加强行政监督的可操作性,实行严格的执行责任,树立监督的权威性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执法方面的关键对策。
2.提高执法水平。
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主体是国际行政工作人员,因此,行政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也会影响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因此要对行政工作人员的执法、道德、业务素质、以及思维能力等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提高,以保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三)司法方面的控制
1.完善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的依据。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使司法控制在我国法律得到正式的确立,
但是行政诉讼法对司法审查的范围仅仅局限于滥用职权和显失公平两个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国行政诉讼法不允许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更具有破坏社会和公民权利的危害性,因此应将抽象行政行为列入司法控制的范围内。
例如:应将司法控制的范围包括除法律法规之外的一切抽象行政行为。
2.细化司法方面的控制力度。
对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主体,对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使其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有压迫感以防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并对滥用自由裁量权者加强行政处罚。
因此在司法方面需要将追究行政主体的责任原则以及处罚方式形成法律条文才有利于防止滥用权力。
通过以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可以发现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只有其发挥积极的作用才能维护社会秩序,否则将紊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权益。
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有一个完整的法律控制体系,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可以防止权利的滥用,同时对我国的法律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