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间性与多民族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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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间性与多民族国家治理
——兼论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周良勇
2012-09-27 16:11:45 来源:《前沿》2012年7期
【内容提要】当今世界有两种主要的治理思维:主体性和主体间性。

两种不同的思维导致了不同的国家建构与治理模式,并产生了不同的效果。

主体性思维在现代主权国家的建构中曾起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却存在着民族同化主义和分裂主义的危险;而主体间性思维在国家治理中对维护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和促进国家的族际整合具有积极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主体间性法治思维下的制度设计,其在中国的成功实践为多民族国家的治理提供了一种有效范式。

【关键词】主体性主体间性民族国家多民族国家治理
近代西方在其宪政制度设计中,从个体权利出发,形成了“民族—国家”的古典民族主义治理模式。

这种治理模式在反封建过程中曾经起过积极作用,但其仅仅基于统治民族的“主体性”法治思维,没有考虑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和各民族之间的共生关系,极易导致民族同化和国家走向分裂。

而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基于“主体间性”法治思维的治理模式,它从多民族共生共存的现实和维护国家统一的角度出发,不仅考虑了各民族的民族集体权利,而且还考虑了各民族之间的共生和谐关系,其在中国的成功实施,为世界多民族国家的治理提供了一种有效范式。

本文拟对此作一探讨。

一、治理思维的演变历程:从主体性到主体间性
西方的理性主义传统源远流长,但在近代以前都未真正确立人的主体地位。

在古希腊,尽管存在着城邦的“民主泛化”,但受本体论哲学和自然法哲学的影响,人的理性体现为对自然规律的遵从,人仅是自然的派生部分,不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

在古罗马,尽管出现了个人“权利泛化”现象,但这种个人“权利”仍是来源于自然法,是自然法的推演,人仍被当成自然的客体而非主体对待。

到了中世纪,自然理性演变为宗教理性,人们对自然的遵从发展为对上帝的崇拜,人的主体性被神的主体性掩盖。

因此,在古代西方自然法哲学和经院法哲学的视域中,人仅是自然和神的奴仆,是国家治理的对象和客体,而非主体。

文艺复兴的出现,使人文主义逐渐成为社会主流价值观,人的主体地位开始得到张扬,人的理性逐渐取代了自然理性和神的理性。

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呐喊开启了“我在场”的价值探讨,康德关于此岸世界和彼岸世界的划分标志着主体性哲学的最终确立。

至此,这样一种高扬人性的认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人是主体,人才具有理性,万物都是认识的对象,都是客体。

哲学上人的主体地位的确立,使十七、十八世纪的欧洲出现了自由主义思潮。

新兴的资产阶级以自由主义为工具,开始与封建主争夺统治权,并为此提出了“自治”口号——源于对封建主“他治”的不满。

封建主不得不作出让步,开始允许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城市自治”。

但资产阶级并未因获得“城市自治”而满足,他们要求全面的统治权。

双方斗争的结果是,欧洲出现了“共和”——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王室、教会等各种封建力量妥协的产物。

欧洲从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人的主体性地位的确立起了关键作用。

但当时西欧对人的主体地位的认可还主要是公民个人权利的承认,是古希腊原子个人自由主义在近代的重现。

这种治理思维模式建立在公民个人与政府是天然对立关系的假设基础之上,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应产生于通过正当程序的公民同意,公民的自由权非经法律程序政府不得进行
限制,公民有参与政治共同体建设的“参与权”和对国家而非王朝忠诚的义务。

加上中世纪西欧各民族在文化上的趋同性过程[1]和文艺复兴形成的人民主权思想,在19世纪西欧逐渐形成了“一个人民,一个国民,一个国家”①(one people,one nation,one state)的单一民族古典主义理论,[2]亦即我们今天在民族政治学说上所说的民族国家理论。

这种民族古典主义理论适合当时西欧的社会实际,它对于反对封建割据和反异族统治以及形成现代国家主权观念曾经起过重要的作用。

随着资本主义在全世界的建立和西欧殖民主义在世界的全面推行,无产阶级和殖民地人民的“主体”意识也开始觉醒,他们用资产阶级对付封建主义的理论来对付资产阶级和殖民主义。

在这种主体性治理思维之下,各资本主义国家内部开始出现了非主体少数民族争取权利的各项斗争,而殖民地的民族解放运动和独立运动也此起彼伏。

为此,西方企图用实证主义理论转移视线,让人们接受现实。

但人的主体性一旦被确立,要想其放弃“主体”身份谈何容易?加上二战后生态危机的出现,纯粹主体性治理思维的弊端开始暴露。

在这种背景下,20世纪上半叶由胡塞尔等人创立的主体间性理论进入治理视阈。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完整地阐释了这一思想。

他认为:“交往理性不是表现在一种自我维持的主体上,即一种通过阐述和行动涉及客体,或涉及一种针对周围世界而保持标准的体系的主体上,而是表现一种象征性结构化的生活世界;这种生活世界是通过他的成员的解释成就进行构思的,并且只是通过交往行动加以再生产的。

因此,交往理性不是简单地存在一种主体或一种体系的状态上,而是参与所应该维持的东西的结构化。

”[3]即主体间性思维强调在看到“自我”的同时,还应该看到“他我”,“他我”的存在是一种客观存在,“自我”应该与“他我”加强交往与合作。

这种主体间性思维在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上,表现为加拿大学者查尔斯·泰勒所主张的“承认的政治”。

泰勒认为:我们要想得到别人的认同,唯有承认别人才能实
现,而“多民族社会之所以可能分裂,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某个群体不能得到其他群体对其平等价值的(可以感觉到的)承认”,因此,我们“必须承认不同的文化具有平等的价值;我们不仅应当允许它们继续存在,而且要承认它们的价值”
[4]。

有关主体间性的理论尽管20世纪才被人们总结出来,但人类的思想文化和社会实践早已开始了对这种认识的探索。

在西方,近代的殖民地自治实际上就是这种主体间性思想的萌芽。

因为宗主国尽管很不情愿地允许殖民地实行有限度的自治,但毕竟是承认了殖民地的“主体”地位,在保持自己主体性的同时,也承认他者的主体性,是对唯一主体论认识上的突破。

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文化的“天人合一”“内圣外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推己及人”等思想,可以看做是原初的“主体间性”思想。

同时,中国古代中央政府所采取的笼络少数民族首领和地区的羁縻政策以及清末民国时期全国掀起的地方自治思潮与实践,更是这种主体间性思想在行动中的探索。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这些思想和实践仅仅是主体间性思想的萌芽和早期实践,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主体间性,因为中西方早期关于主体间性思想的认识和实践都是建立在贬低“他我”主体的基础之上的,是一种对“他我”的歪曲承认和被迫的承认,“自我”和“他我”并不具有平等的地位和价值,不是主体间性思想所倡导的交往主体。

而现代社会所倡导的主体间性,是对传统的主体性哲学思想的扬弃,认为“他我”和“自我”都是一种客观的存在,不存在谁主谁从的关系,二者具有平等的地位和价值,是一种共生共存的关系。

二、主权国家的演变历程:从民族国家(nation-state)到多民族国家(multi-ethnic state)
“‘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一词最早出现于17世纪中叶的西方。

”[5]尽管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在17世纪中叶,但关于民族国家的尝试实际上是在中世纪末期就开始了。

欧洲的中世纪是一个封建割据的时代,王权势微,教权控制一切,市场分散。

王室为增强实力,新兴资产阶级为开拓市场,他们相互合作与利用,与封建割据势力和教权展开争夺,通过争夺,王权势力得到加强,逐步形成了统一的国内市场和单一的民族意识,并开始了建立民族国家形态的试验。

而文艺复兴更是使人的主体意识得到空前高涨,在主权论理论、契约理论和“民族—国家”(nation-state)思维模式共同作用之下,新兴资产阶级开始了与封建王朝争夺统治权的斗争,到19世纪,西欧普遍建立了民族国家,并最终完成了民族国家(nation-state)从理论到实践的制度设计。

同时,各殖民地国家利用这一理论在反殖民主义统治中也取得了独立战争的巨大胜利,二战后新兴国家的建立也是在这一理论影响之下完成的。

可以说,民族国家(nation-state)理论模式在建构现代主权国家过程中功不可没。

但民族国家(nation-state)这一被称为理想模式的国家建构理论却也存在着致命的缺陷:世界上多数国家并非单一民族,各民族并非有能力和有意愿建立属于“自己”的民族国家,民族的边界与国家的边界并不一定都重合。

因为,“单一民族国家十分少见。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多民族的’”[6],多数国家内部除了人数居多的主体民族外,还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非主体民族。

加上现代国际婚姻的增加,95%以上的国家已不是民族主义古典理论所界定的同质性民族国家,而是具有异质性或多样性的“多民族国家”[7]。

比如,由于国际婚姻的增加,像日本这样一个自称单一大和民族的国家也不再是单一民族国家,日本的“国际Baby”年增加达到了1.83%。

[8]实际上,即使是被引证为民族国家(nation-state)较早的典范如西班牙、英国、法国等国家,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是一个以某个强大民族为核心而形成的“多民族国家”,而非古典民族理论所主
张的“一族一国”。

[9]因此,“多民族国家”的存在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事实问题。

对国家组成上多民族性这一事实的否认,除了故意歪曲事实而达到肢解他国或推行同化政策的政治目的外,最主要的还是主体性思维自觉或不自觉在人们头脑中发生作用的结果。

因为主体性思维仍是用本体论的主客二元对立观念来看待世界,将“自我”视为主体,将“他我”视为客体,否认“他我”的存在,这种思维的最终走向就是唯我论的单向维度。

单一民族国家论本质上是强势民族集体主体性的体现。

它对其他弱势民族利益的忽视,不利于形成国家的政治认同,极易导致民族同化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的泛滥,并使一些国家长期处于动荡不安状态。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拉美等国同化政策在20世纪的普遍失败,以及20世纪独立的新兴国家所面临的民族分裂主义困境,都印证了主体性思维在国家治理中的缺陷:民族同化主义是强势民族基于只看到自己的主体地位,而不承认其他弱势民族利益的错误认识所造成;民族分裂主义则是弱势民族为维护本民族的集体主体利益,根据民族国家理论所主张的“一族一国”理念而提出“民族自决”主张所造成,它是弱势民族“主体性”的觉醒和对强势民族“主体性”的不满所共同作用的结果。

如何破解主体性思维所引起的民族同化主义和民族分裂主义困局,一直是困扰近现代国家治理的一大难题。

而这一困局导致了人们对古典民族主义所主张的“一族一国”民族国家理论的反思,并最终使多数国家不得不接受“多民族国家”这一现实。

20世纪70年代开始兴起的“多元文化主义”主张就是这种反思的结果:对以国家为基本单位的人们共同体,继续以“民族”加以界定;对国家内部的二级人们共同体,则以“族体”“族群”“部族”等概念加以界定;承认并对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给予保障。

[7]这种在多民族国家框架内的“承认”是一种主体间性思维在治理中的现实反应:相互承认各自的主体性存在。

三、民族区域自治:多民族国家治理的有效范式
受主体间性哲学思想的影响,在多民族国家框架内解决民族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识。

但是,承认并保护各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并不等于不需要进行族际政治整合,承认民族利益和民族认同也并不等于要否定国家利益和国家认同,二者可以同时兼顾。

当今世界各国在多民族国家框架内进行的制度设计,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种模式:一种是民族联邦模式,如苏联;一种是多元文化主义模式,如加拿大;一种是民族一体化模式,如新加坡;一种是民族区域自治模式,如中国。

这四种模式的共同特点都是在承认多民族利益的前提下解决民族问题,并对少数民族的利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它们都是对古典民族理论的扬弃。

不同的是:民族联邦模式以承认少数民族拥有退出国家共同体的“民族自决权”为基本特征,对联邦成员的权力分配主要以民族和领土的一致性为前提;而多元文化主义则主要是欧美国家在解决移民问题中因推行同化政策和民族一体化政策(如美国的熔炉政策)失败而提出的替代理论,目前它已从最初的保护散居于主流社会的移民的权利发展到保护少数族群的利益需求;民族一体化模式的主要特征是淡化民族意识,强化国民意识,本质仍为古典民族国家理论,比如新加坡政府倡导民族杂居。

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强化“新加坡人”意识;民族区域自治模式则是将民族联邦分权模式与国家政治统一结合起来而形成的混合模式,这种模式强调在国家政治统一和领土主权完整的前提下,允许各少数民族单一或混合自治。

民族联邦模式由于过分强调各少数民族的主体利益,忽视了国家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容易走向分裂主义道路,苏联的解体已宣告这一模式的失败。

多元文化主义更多的是一种思潮,目前还没有成为一种稳定的政策,并且在欧洲面临着失败的危险。

[10]民族一体化模式目前也受到了很大挑战,一些国家在强化国家意识的同时,也对少数民族的利益给予充分重视,比如新加坡在加强“新加坡人”意识建设的同时,也采取更加务实的有利于处理民族关系的政策,在经济、政治、文化、宗教等各
方面保护少数民族的利益。

[11]
而民族区域自治模式则是将尊重各民族集体主体性权利与维护国家统一有机结合的典范。

尤其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设计与实践,目前已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可以说已成为多民族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有效范式。

这一治理模式,综合考虑了民族居住情况与地域分布情况、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等三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它不同于纯粹的民族自治或地方自治,也不等于民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的简单结合。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模式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进行的。

少数民族是否“聚居”是首要因素,而人数、少数民族的民族性质和地域并不是决定条件。

比如,根据2005年中国政府白皮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所建立的155个民族自治地方中,有49个自治地方中少数民族所占人数不足其自治地方总人数的50%,最少的景宁畲族自治县中少数民族仅占该自治县内总人口的9.94%。

[12]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单位既可能是以某一个少数民族为主命名的,如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也有以几个少数民族共同命名的,如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就是以藏族和羌族两个少数民族为主命名的;同时,某个少数民族既可能在这个区域成为自治单位,也可能在另一个区域成为自治单位,比如藏族,在西藏聚居区叫西藏自治区,在四川则有甘孜藏族自治州,在青海有玉树藏族自治州等。

全国既不存在一个单一的包括某个少数民族全部人员的所谓民族自治单位,也不存在以某个地区为主的地区自治单位。

其次,它所主张的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是对各民族集体权利的认同与承认。

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宪法还在序言中规定:“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同时,新时期中国共产党还提出了处理民族关系的“三个离不
开”原则,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这些政策或制度设计在承认少数民族集体权利的同时,将人数居多的汉族与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以及各少数民族之间放在一个交互的共生共存关系中平等对待,它既不同于民族一体化模式,也不同于联邦自治模式,是主体间性治理思维在处理多民族问题上的反应。

第三,它体现了“多元一体”的族际关系和族际整合主体间性的思维。

多民族国家需要进行族际整合,这已是各国的共识,否则国家将是一盘散沙,分裂主义将在所难免。

但如何进行整合才能既兼顾少数民族利益,又不至于使国家面临分裂局面,这却是政治家和法学家们一直在努力要解决的难题。

而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可以说在这方面是一大创新。

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中承认各少数民族存在的事实和利益需求,并采取措施保护各民族的文化、宗教信仰等,体现了民族认同的理念;另一方面又将各民族的利益纳入到国家的整体利益中考虑,并在宪法中规定各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属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而非独立于国家整体政权机关之外的特别机关,同时还用“中华民族”而非主体民族“汉族”一词来作为各民族人民的情感纽带,因此它又体现了国家认同的理念。

可以说,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有机结合,是对“多元一体”族际关系和主体间性思维在族际整合中的制度体现,既有利于保护各民族的利益,又有利于反对分裂主义和维护国家统一。

四、结语
当今世界,多数国家是由两个以上的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

如何处理好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族际政治整合,这些都在考验着政治家和法学家们的智慧。

受主体间性法治思维的影响,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成功实践为多民族国家的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虽然有学者从此制度设计中得到启示,提出了“民族共治”②等新的民族治理理论,并且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
度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笔者认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仍具有示范效应。

这一制度无论是在理论的设计上,还是在人们的心理认同和实践运作上,在目前都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原因所在。

【注释】
①朱伦将“nation”一词翻译为“国民”而非“民族”。

②朱伦先生在考察了世界各国的民族治理模式后,认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质上是一种民族共治,并提出了用“民族共治”取代“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构想。

具体可参考朱伦的以下文章:《民族共治论——对当代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事实的认识》(《世界民族》2001年第4期)、《论民族共治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理》(《民族研究》2002年第2期)、《自治与共治:民族政治理论新思考》(《民族研究》2003年第2期)、《“民族共治”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特征》(《中国民族报》2007年6月15日第6版)。

【参考文献】
[1]杜文忠.自治与共治——对西方古典民族政治理论的宪政反思[J].民族研究,2002(05).
[2]朱伦.走出西方民族主义古典理论的误区[J].世界民族,2000(02).
[3]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M].洪佩郁,蔺青,译.重庆:重庆出
版社,1994:506.
[4][加]查尔斯·泰勒.承认的政治(下)[J].董之林,陈燕谷,译.天涯,1998(01).
[5]阮西湖.关于术语“民族国家”[J].世界民族,1999(02).
[6][加]威尔·金里卡.多民族国家中的认同政治[J].刘曙辉,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双月刊),2010(02).
[7]朱伦.民族政治理论与实践的当代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6(09).
[8]日本不再是单一民族[DB/OL]:人民网,http://www.people.
/GB.guoji/25/95/20020322/692738.html.
[9]朱伦.论“民族—国家”与“多民族国家”[J].世界民族,1997(03).
[10]王方,等.多元文化失败论在欧洲蔓延[DB/OL].http://www. /2011/0120/30530.html.
[11]白希.民族区域自治模式的比较研究——以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为中心
[D].吉林大学,2007.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DB/OL]./zwgk/2005-05/27/content_1585.html.
(作者系四川民族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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