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管道法兰静电跨接规范与标准正规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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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管道法兰静电跨接规范与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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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管道法兰跨接防静电规定与规范
金属管道法兰跨接防静电探讨在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专家或执法人员经常要求输送可燃、易爆物质的金属管道法兰要用导线跨接,防止发生静电事故。

那么,金属管道法兰是否需要跨接?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跨接?
一、工业管道金属法兰跨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21年5月8日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文件《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21),对工业管道有下列定义:
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
(2)、公称直径(注1)大于25mm的;
(3)、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

日常检查中碰见的压力管道大部分属于上述工业管道之列。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21)第八十条对法兰跨接防静电有如下规定: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应当测量各连接接头间的电阻值和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

当值超过《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或者设计文件的规定时,应当设置跨接导线(在法兰或者螺纹接头间)和接地引线。

从该条可以看出,法兰是否需要跨接导线,需要测量法兰之间电阻值,当阻值超过规定时,需要跨接。

由此可以看出,工业管道金属法兰是否跨接,需要测量法兰间电阻值。

当法兰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二、燃气管道法兰跨接
企业使用燃气较为普遍,燃气管道法兰跨接又有什么规定呢?
由此可以看出,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相紧固时,燃气管道法兰是不需要跨接的。

由于燃气管道大部分属于工业管道,因此如燃气管道法兰发生严重腐蚀,电阻值超过0.03Ω时,可以依据《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21)要求,跨接导线。

三、石油化工管道法兰跨接
石油行业企业对防静电要求较高,管道法兰跨接是否有更严格的规定呢?
0.03Ω时,应有导线跨接。

《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3501-201设计文件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应对法兰或螺纹连接接头进行电阻值测定。

当法兰或螺纹连接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03Ω时,应有导线跨接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SH 3097和设计文件的有关规定。

输油(油气)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跨接。

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21 )第11.2.12条规定: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品、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

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由此可以看出,石油化工管道法兰是否需要跨接,取决于其电阻值或其螺栓数量,不是必须强制全部跨接。

四、结论
综上所述,并不是所有金属管道法兰必须全部跨接。

是否需要跨接,要看其设计文件是否有静电接地要求。

如果看不到设计文件,只
能通过测量电阻值的方式确定,当法兰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需有导线跨接。

通过法兰紧固方式或金属螺栓数量来判定是否需要跨接,适用于燃气管道和石化企业内管道,对常见的工业管道不适用。

管道系统的对地电阻值超过100Ω时,应设两处接地引线。

接地引线宜采用焊接形式。

SH3501-2002《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施工及验收规范》:
当每一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电阻值大于0.03Ω时,应有导线跨接。

管道在进出装置区(含生产车间厂房)处、分岔处应进行接地。

长距离无分支管道应每隔100米接地一次。

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米加跨接线。

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100mm时,应加跨接线。

HG 20225-95《化工金属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基本规定 (2)
第三章矿床地质 (6)
第一节矿床工业指标 (6)
第二节选矿试样采取 (6)
第三节阶段储量计算 (7)
第四节基建探矿 (7)
第四章水文地质 (9)
第一节涌水量计算 (9)
第二节矿床疏干与井下防水 (10)
第五章露天开采 (13)
第一节开采境界 (13)
第二节采矿生产能力 (13)
第三节基建与采剥进度计划 (14)
第四节边坡设计 (15)
第五节开拓运输 (15)
第六节采剥作业 (18)
第七节设备选择 (19)
第八节废石堆场 (20)
第九节露天矿大爆破 (21)
第六章砂矿开采 (24)
第一节开采方式 (24)
第三节开拓运输 (25)
第四节剥离与排土 (26)
第五节采矿方法 (26)
第六节设备选择 (28)
第七章地下开采 (29)
第一节一般规定 (29)
第二节地下开拓 (32)
(Ⅰ)平硐开拓 (32)
(Ⅱ)竖井开拓 (32)
(Ⅲ)斜井开拓 (33)
(Ⅳ)无轨斜坡道开拓 (33)
(Ⅴ)主溜井设置 (34)
第三节空场采矿法 (34)
(Ⅰ)全面法 (35)
(Ⅱ)留矿全面法 (38)
(Ⅲ)房柱法 (38)
(Ⅳ)分段空场法 (38)
(Ⅴ)爆力运矿法 (38)
(Ⅵ)阶段空场法 (39)
(Ⅶ)浅孔留矿法 (39)
(Ⅷ)极薄矿脉留矿法 (39)
第四节充填采矿法 (40)
(Ⅰ)上向水平分层充填法 (43)
(Ⅱ)下向分层充填法 (43)
(Ⅲ)削壁充填法 (44)
(Ⅳ)大直径深孔落矿嗣后充填法 (44)
(Ⅰ)壁式崩落法 (47)
(Ⅱ)分层崩落法 (47)
(Ⅲ)有底柱分段崩落法 (47)
(Ⅳ)无底柱分段崩落法 (48)
(Ⅴ)阶段强制崩落法 (48)
(Ⅵ)阶段自然崩落法 (49)
第六节基建与采掘进度计划 (49)
第七节设备选择 (51)
第八章坑内通风 (52)
第一节一般规定 (52)
第二节通风系统 (52)
第三节主通风装置与设施 (56)
第九章充填 (58)
第一节一般规定 (58)
第二节充填料制备站 (58)
第三节充填料输送 (60)
第十章竖井提升 (62)
第一节一般规定 (62)
第二节提升能力计算 (62)
第三节提升容器与平衡锤 (63)
第四节钢丝绳 (63)
第五节提升机选择与布置 (64)
第六节井口与井底车场 (66)
第七节箕斗装卸载与粉矿回收 (67)
第八节钢绳罐道 (67)
第十一章斜井(坡)提升 (69)
第二节提升能力计算 (69)
第三节斜井(坡)与车场连接 (70)
第四节提升机选择与布置 (71)
第十二章坑内运输 (73)
第一节机车运输 (73)
第二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74)
第三节无轨车辆运输 (75)
第十三章坑内破碎站 (77)
第一节一般规定 (77)
第二节设备选择 (77)
第三节硐室布置 (77)
第十四章矿山压气设施 (79)
第一节一般规定 (79)
第二节设备选择 (79)
第三节站房配置 (80)
第四节空压机冷却用水 (80)
第五节压缩空气管网 (81)
第十五章矿山排水与排泥 (82)
第一节一般规定 (82)
第二节井下排水设备 (82)
第三节井下排水管路 (83)
第四节井底水窝排水 (84)
第五节井下排泥 (84)
第六节露天矿排水 (85)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 (86)
第一章总则
为统一采矿设计主要技术要求,推动技术进步,提高设计质量,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有色金属矿山采矿设计,改、扩建矿山可参照执行。

采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优先开发矿石质量高、采选易和外部建设条件有利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矿床。

在矿床总体开采方案的指导下,在技术条件允许和保护资源的前提下,优先开采基建量小,投产快和品位较高的地段。

二、优先采用露天开采。

在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进行全面技术经济比较中,应充分考虑露天开采在资源回收、劳动条件和生产能力可靠性等方面体现的优势。

三、加强矿产综合回收,坚持合理的开采顺序,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

在同一开采区段内,实行贫富兼采,大小兼采,降低贫化损失;对暂不能利用的资源应切实保护;开采主金属的同时,应综合回收共生、伴生有用组分。

四、对生产规模较大的矿山,应根据市场需求、技术可行和经济效益等,作多个规模方案比较,并研究分期建设的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五、应从设计方案、设备材料选择等多方面重视珍惜土地、降低能耗和节约木材。

结合矿山建设规模,工艺要求和资金条件,应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矿山装备水平和机械化
程度,提高采矿劳动生产率和综合经济效益。

采矿设计应从总体方案到生产工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规。

对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和土地损坏,应有相应的整治、复垦措施。

有色金属采矿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新建矿山设计必须有经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地质勘探报告;规模在100~200t/d,矿床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时,应有工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地质详查报告。

改扩建的一、二类矿山设计,必须有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新增矿量补充勘探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三类矿山设计,应有相应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新增矿量详查报告和矿山生产地质综合资料。

矿床地质条件复杂,埋藏深需采用坑探验证获得工业储量,或勘探程度不足又急需开采,且水文地质条件不复杂的矿床,在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详查报告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资源基本可靠,预期矿山开采经济效益良好,经工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探采结合的方式进行勘探和建设。

当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报告内容多或进行了专门性水文地质勘探时,应具有经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作为矿山设计的依据。

采用探采结合的矿山,或100~200t/d以下不具备勘探报告的小型矿山,只适用于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和部分中
等复杂类型的矿山。

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水文地质工作应达到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的深度。

一、矿坑预计涌水量较大,需预先疏干的矿山;
二、矿山附近有较大地表水体,对矿床充水可能有严重威胁,但因勘探工作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不足的矿山;
三、岩溶塌陷对矿山附近重要工业构筑物或城镇等较大居民集中区可能有严重威胁和对矿山总体布局影响较大,但因勘探工作不足无法评价或评价结论依据不足的矿山。

矿山设计应以B+C级储量为依据,必要时,可利用D 级储量作延长矿山设计服务年限用。

难以求到C级储量的复杂矿床,下列D级可配合C级作为设计依据:
一、由C级储量降为D级的部分;
二、由坑探工程控制的C级储量的有限外推部分;
三、已用较密网度的工程系统控制仍不能获得C级储量的部分;
四、矿床地质条件简单,已有三个以上工程控制的D级部分。

一类露天开采矿山和边坡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二类露天开采矿山,应有经审定的边坡工程地质报告和稳定性评价报告;对开采技术条件复杂的一、二类地下开采矿山,应有工程稳定性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可分阶段进行。

有自燃发火可能的矿山,应有经审批的矿岩自燃发火试验研究报告,作为矿山防灭火设计的依据。

注:表中沉积型露天铝矿山的一、二类矿山采矿量和剥离量,应同时具备表中标准,否则一类降为二类,二类降为三类。

注:二类矿山生产能力大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注:矿山建设规模小,控制性工程量较小和技术条件较简单者,应采用低值控制,反之,采用高值控制。

上述
工期按每日一班,每班8h计,若采用多班作业,工
期应适当缩短。

从投产起至达到设计规模的时间,一、二类矿山不应大于3a;三类矿山不应大于1a。

注:二、三类矿山生产能力小的取大值,反之取小值。

矿山工作制度,宜采用连续工作制。

年工作天数不宜低于330d,每天三班,每班8h。

高山、严寒、高温、多雷电、多雨、多雾地区和放散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粉尘、气体、放射性物质的矿山,工作制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矿床地质
第一节矿床工业指标
矿床工业指标的制定,必须有工业主管部门的委托书和地质勘探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工业指标建议书及附图、附表。

矿床工业指标,应按边界品位、最低工业品位、最小可采厚度、夹石剔除厚度的指标体系制定。

必要时,可增加块段工业品位、米百分值的指标要求。

边界品位应用于单个样品,最低工业品位应用于单个勘探工程,但矿层厚大、矿化不均匀的矿床,应以勘探工程
中连续样品段的平均品位来衡量;最小可采厚度和夹石剔除厚度应为工程中矿体的真厚度。

矿床工业指标应采用方案法制定。

工业指标方案应以整个矿床或首采矿段的储量进行试算,条件不具备时,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勘探程度较高的主矿体和储量集中地段。

试算范围的储量占矿床总储量的比例,不宜低于60%。

第二节选矿试样采取
选矿试验应采取整个矿床的代表性试样,条件不具备时,可采取先期生产5a左右的代表性试样,同时采取后期生产的深部岩心矿样。

当矿床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品级的矿石,需要而又可能分采时,应分别采样进行试验,否则可采取混合试样。

试样应在主要和伴生有用组分的品位、矿物组成及及含量、矿石结构构造、矿物粒度及嵌布特征、氧化程度、细泥含量等方面,与生产时送选的矿石基本一致。

第三节阶段储量计算
阶段储量计算,必须按采矿确定的开采范围和阶段标高,结合阶段地质平面图和储量计算图件进行。

阶段储量除计算主要组分的储量外,对其他伴生有用组分储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伴生有用组分主要以独立矿物存在,且有系统的基本分析资料时,应按与主要组分相同的方法,计算阶段的平均品位和金属量。

当仅有组合分析资料时,可按矿体平均品位计算,相应得出阶段的金属量,但伴生有用组分含量在
不同矿石类型中有明显差别时,应根据阶段不同类型矿石的量加权,计算阶段平均品位。

二、伴生有用组分主要以类质同象赋存在主要组分的矿物中,且仅有单矿物分析或组合分析结果时,可不计算阶段的品位和金属量。

注:品位、金属量均指主要组分。

根据矿床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的可能,可在先期开采地段,按划分矿石品级指标圈定富矿和贫矿,相应计算阶段储量。

第四节基建探矿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基建探矿设计:
一、勘探阶段探获的高级储量不符合要求,或未分布在先期开采地段;
二、矿床地质条件复杂、地质勘探阶段虽采用较密的工程间距,仍不能获取高级储量。

三、位于主矿体上部、且对先期开采有重要影响的小矿体,在勘探阶段未探获工业储量;
四、先期开采地段不同类型、品级矿石的空间分布和数量,在勘探阶段未能详细查明。

下列情况下,宜采用坑探与坑内钻探相配合的探矿手
段:
一、矿体形态、产状变化复杂,以坑内钻探代替穿脉或副穿进行加密控制;
二、主矿体上、下盘存在平行小矿体,其规模、形态、空间位置不清,需要以坑内钻探指导掘进;
三、老窿区情况不明,对开采有较大影响,需预先予以探明。

基建探矿应在基建开掘范围内进行。

拟用露天开采的矿山,可根据矿体产出特征和钻探施工条件,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适当超出基建开拓深度。

基建探矿探获的高级储量应能满足矿山投产的生产贮备矿量要求。

露天开采矿山的基建探矿,宜采用钻探,辅以平台沟槽取样。

工程间距应在原地质勘探C级网度的基础上加密1~2倍,钻探工程宜按方格网布置。

地下开采矿山的基建探矿,可采用坑探或坑探配以钻探。

在工程间距的选择和布置上,应与采矿设计相结合,使探矿工程和开拓、采准工程可相互利用。

第四章水文地质
第一节涌水量计算
地下开采矿山,应计算最低开拓阶段以上各阶段的涌水量。

一般情况下,各阶段涌水量计算应包括正常涌水量和
最大涌水量。

当矿体采动后导水裂隙带波及地面时,还必须按阶段计算陷落区降雨渗入量。

注:①塑性岩石指页岩、泥灰岩、泥质砂岩、凝灰岩、千枚岩等;脆性岩石指石灰岩、白云岩、大理岩、花岗
岩、片麻岩、闪长岩等;塑性隔水土层系指第四系粘
土、亚粘土和严重风化成土状物的基岩。

②对表中暴雨渗入率波动值,当深厚比大时取最小值,
深厚比小、导水裂隙或冒落带波及到地表时取大值。

露天开采矿山涌水量的计算应包括地下涌水量和露天坑大气降雨迳流量,且必须计算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

计算陷落区的降雨渗入量和露天矿的暴雨迳流量时,设计暴雨频率标准取值相同,一类矿山应取5%,二、三类矿山取10%~20%。

塌陷特别严重、雨量大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设计频率标准。

注:①对正常降雨迳流量,应将表中数值减去0.1~0.2。

②当岩石有少量裂隙时,表中数值应减少0.1~0.2,
中等裂隙时减0.2,裂隙发育时减0.3~0.4。

③当腐植土、粘性土壤中含砂时,表中数值应减
0.1~0.2。

第二节矿床疏干与井下防水
当水文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预先疏干或其他地下水治理措施:
一、矿山在采掘过程中可能经常出现突然涌水、涌砂,不能保证矿井正常掘进和生产安全;
二、由于受地下水影响,可能使露天矿经常发生边坡塌方、滑坡,不能保证正常生产。

矿床疏干设计,必须保证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形成稳定的疏干降落漏斗,并使降落曲线低于相应时期的采掘工作面标高。

疏干方案应根据矿区水文地质条件,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可行的方案,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采用地面深井疏干:
一、被疏干的含水层为岩溶发育的碳酸盐类含水层、裂隙特别发育的裂隙含水层或第四系砂砾孔隙含水层,其渗透性好,并有良好的补给条件:
二、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露天开采深度不大的矿山;
三、无合适隔水层或弱含水层可供地下疏干开拓利用,而要求在疏干的保护下进行地下开采的矿山。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地下疏干:
一、可用平窿自流疏干时:
二、疏干深度较大,用地面深井不合理时;
三、需疏干的含水层渗透性较差,不适合用深井疏干时;
四、露天开采,当上部存在渗透性良好的砂砾含水层,且有地表水强烈补给,要求进行较彻底疏干时。

地面疏干深井系统位置,一般情况下,应布置在矿坑开采岩石移动区外或露采最终境界以外。

当矿体分布范围很大时,可分期布置深井。

深井系统移设的距离,应满足相应时期对疏干的要求,同时考虑深井系统的服务年限。

具有突水危害的矿山,应设计地下水位观测孔。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用预先疏干或防渗帷幕的矿山,均应设计系统的地下水观测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考虑采用防渗帷幕方案:
一、岩溶矿区由于塌陷造成附近地表水大量灌入矿井,对其治理极其困难,采用疏干措施无法保证有效降低地下水位时;
二、岩溶塌陷矿区附近存在重要的工业构筑物群和城镇等大型居民集中点,采用疏干的办法不能保证安全时;
三、矿区地下水动流量很大,采用疏干的办法在经济上不合算时。

采用防渗帷幕时,必须具备下列水文地质基础条件:
一、区域地下水进入矿坑的通道在平面和剖面上都比较
狭窄;
二、进水通道两侧和底部应有稳定、可靠和连续分布的隔水层或相对隔水层;
三、含水层必须具备良好的灌注条件,其灌注深度不宜大于400m。

采用防渗帷幕的矿山,除应有水文地质勘探报告外,还应有经主管部门审批的帷幕地段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必要时还应有注浆试验报告。

风井巷施工有突水危险的矿山,都必须采用超前探水或其他防水措施,并估算其工程量及投资。

第五章露天开采
第一节开采境界
露天境界的圈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露天开采的境界应采用以赢利法计算的经济合理剥采比圈定;
二、当开采技术条件复杂,难以采用地下开采或按赢利法剥采比圈定的境界外矿量不多时,可采用以价格法计算的剥采比圈定;
三、有条件时,对一、二类露天矿,应采用计算机优化境界设计。

采用分期开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第一期境界开采条件好,矿石品位高、剥采比及基建剥离量小。

二、第一期境界的生产年限应大于贷款偿还年限;
三、扩帮过渡期间的生产剥采比,不应使矿山减产、亏损或出现剥离高峰。

第二节采矿生产能力
露天采矿生产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矿生产能力应按同时工作的采矿阶段上可能布置的挖掘机生产能力之和计算,并按矿山工程延深速度验算;
二、通过采剥进度计划表均衡生产剥采比进行验证;
三、改、扩建或一类露天矿的生产能力,应验算运输线路咽喉的通过能力。

3
第三节基建与采剥进度计划
基建与采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尽量减少基建剥离量;
二、投产至达产时间短,投产规模和达产时间符合规定;
三、尽量减少前期生产剥采比,生产剥采比变化幅度不宜过大;
四、全期生产剥采比均衡有困难时,可分期均衡,分期均衡期应大于5a;
五、基建与采剥进度计划及有关图纸应满足开拓与采准两级矿量保有期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矿山应采用调整工作帮坡角,用超前或滞后剥离的方法均衡生产剥采比。

一、二类矿山在剥离高峰期间用缓帮开采最大工作帮坡角仍不足以有效地均衡剥采比时,可采用陡帮开采工艺均衡。

分区开采的矿山,宜通过剥采比高低搭配以均衡剥采比;矿体走向很长的纵向开采的矿山,宜采用沿走向分区段不均衡推进以均衡剥采比。

第四节边坡设计
一类矿山或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二、三类矿山,应根据工程地质报告和边坡稳定性评价报告判断可能的潜在滑面和边坡的滑落模式,确定稳定系数K与最终边坡角 之间的关系。

最终边坡稳定系数K,在一般条件下,应大于或等于1.1;当最终边坡上部有重要建、构筑物,且露天采场服务年限大于20a时,应大于或等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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