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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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47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良谷付冬琦徐苑效
【审理法官】陈良谷付冬琦徐苑效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陈朝先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朝先
【当事人-公司】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贺晓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张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贺晓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张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贺晓薇张强
【代理律所】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朝先
【被告】成都市康凤鞋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陈朝先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均无原件以供核对,亦无相应证据佐证,真实性难以确认,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无效胁迫撤销合同过错不可抗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康凤公司应否为陈朝先补缴社保或赔偿陈朝先社保费用33863.85元?3.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2013年11月17日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的工作日、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一审判决确认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是否正确?5.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失业保险金?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一、关于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问题康凤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员工出具的《情况说明》、陈朝先书写的《情况说明》、陈朝先签名确认的《劳动合同》《奖惩管理办法》,依据前述证据足以认定陈朝先于2019年5月13日与同事陈刚打架,严重违反康凤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
陈朝先主张受胁迫书写《情况说明》,但是对其遭受胁迫的事实不能提交证据证明;陈朝先又主张并不知晓《奖惩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也与康凤公司提交的陈朝先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奖惩管理办法》载明内容不符。
故对陈朝先关于一审判决认定其严重违反康凤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错误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因陈朝先严重违反康凤公司规章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
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的规定,康凤公司依法可以解除与陈朝先的劳动合同。
对陈朝先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康凤公司应否为陈朝先补缴社保或赔偿陈朝先社保费用33863.85元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关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陈朝先关于补缴社保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陈朝先在本案中不能提交证据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事实,对其关于赔偿社保损失的请求,本院在本案中亦不予支持。
三、关于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2013年11月17日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的工作日、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陈朝先在本案中主张2013年11月17日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的工作日、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是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前述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陈朝先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陈朝先关于前述加班费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四、关于一审判决确认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金额是否正确的问题 1.关于2018年1月1日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关于“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
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规定中所谓“年休假工资报酬”不属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范围,在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在工资总额以外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的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陈朝先关于2018年1月1日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一审判决未支持陈朝先该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适用法律正确。
2.关于2018年度、2019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因康凤公司已经支付陈朝先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一审判决按照2倍计算康凤公司还应支付陈朝先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符合前述部门规章的规定。
陈朝先关于康凤公司还应按照3倍工资标准支付2018年度、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五、关于康凤公司应否向陈朝先支付失业保险金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关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陈朝先的该项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陈朝先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均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七条,参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确认的方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朝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7:53:1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1月17日,陈朝先入职康凤公司,陈朝先入职时填写了《应聘人员登记表》,并在《规章制度告知书》《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和累计工作年限认定的说明》《奖惩管理办法》等资料上签名,其中《奖惩管理办法》共八页,最后一页末尾载明:“本人已经阅读公司规章制度《奖惩管理办法》《考勤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办法》,对其全部内容已经充分知悉并且理解其中的含义,对其合法效力不持异议”。
“员工本人确认签字”处由陈朝先签名并捺印,上述八页资料由陈朝先在骑缝处捺手印。
陈朝先在职期间月工资为10000元。
2016年12月31日,康凤公司(甲方)与陈朝先(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载明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陈朝先的岗位为楦师;《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约定,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陈朝先在该合同尾部“乙方”处签名、捺印。
2019年5月13日,陈朝先在上班期间与同事陈刚发生争执。
康凤公司员工黄金华、张波、颜谋川等六人出
具书面《情况说明》,描述事发经过为:“2019年5月13日早上8:47分,康乐厂长陈刚因为向开发部楦师陈朝先打电话追要大货楦头,双方发生争执,最后在康乐厂门口附近陈朝先冲上去踢了陈刚几脚,陈刚被边上同事拉住未能立即返手,造成多人围观,过一会,当同事放开陈刚时,陈刚不听现场人员劝导,冲向陈朝先就打”。
其后,陈朝先本人亦就打架事件向康凤公司手书了一份《情况说明》,载明:“开发部陈朝先,楦师;2019年5月13日的早上8点47分,康乐分厂厂长陈刚给我打电话,追要大货楦。
然后他在电话里乱骂人,先骂开发部都是王八蛋,还骂了很多难听!直到我到了康乐分厂,他还在电话里骂!我问他你这是处理事情的态度吗,他都还在乱骂人!他说就骂你!我说你骂我可以,骂我的妈妈就不行。
他都还在骂!我说你这么凶!难道你还敢打我吗?他就指着我的鼻子骂娘,我说你不敢打我!我就敢打你!我被几个管理拉着没打到!我就踹了他一脚!然后他也打了我几下!然后他给李经理打电话,又给潘总打电话。
李经理和潘总到了以后叫我走,我就走了。
这就是事情的全部经过”。
2019年5月17日,康凤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书》两份,载明:“陈朝先先生:因你于2019年5月13日,与陈刚发生打架事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第4.2.4.6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自动与你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从2019年5月17日起生效”。
两份《行政处罚书》一份由康凤公司盖章,一份由康凤公司工会委员会盖章。
当天,康凤公司还作出另一份《行政处罚书》,载明:“开发部陈朝先:你与康凤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你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第4.2.4.6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自动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作开除处理。
依此为据!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从2019年5月17日起”。
陈朝先于2019年5月29日收到《行政处罚书》。
2019年6月18日,陈朝先向双流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0000元;2.补缴2013年1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社保,若不能补缴,则赔偿社保损失33863.85元;3.2013年11月17日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65492元、星期六加班工资151701元、平时加班工资298648.35元;4.带薪年休假工资12641.75元;5.失业保险金22500元。
仲裁庭审中,陈朝先明确其第二项仲裁请求为:现金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33863.85元。
2019年11月1日,双流仲裁委作出双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27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康凤公司支付陈朝先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437元,并驳回陈朝先的其他仲裁请求。
陈朝先不服裁决,于2019年11月21日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另查明,1.康凤公司自2017年9月为陈朝先缴纳社会保险费至2019年5月。
2.康凤公司《奖惩管理办法》4.2.4条规定,员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被解除劳动合同者自处罚当月起不再享受所有奖金和绩效奖金,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由人力资源部办理: (6)
有任何打架斗殴(含互相殴打或单方面殴打他人)、找人来打架或帮人打架、酗酒、赌博(含使用扑克、麻将等赌具进行带有任何赌注的行为)、吸毒或偷盗行为的(不论金额大小)……。
3.与陈朝先发生打架事件的陈刚于2019年6月18日向双流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康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失业保险金并补缴社保,等。
双流仲裁委审理后认定陈刚与陈朝先确实存在打架事实,康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并据此作出双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271号仲裁裁决书,仅支持康凤公司支付陈刚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驳回了陈刚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后,陈刚和康凤公司均未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陈朝先与康凤公司之间自2013年11月17日起建立劳动关系,2019年5月17日,康凤公司以陈朝先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行政处罚书》,解除与陈朝先的劳动合同。
对陈朝先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逐一评判如下:
一、关于陈朝先主张康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0元的诉讼请求。
首先,陈朝先在本案中否认其存在打架的事实,主张双方仅是推搡,且陈刚辱骂其母亲,故自己的行为系合法行为。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康凤公司黄金华等六名员工出具的《情况说明》、陈朝先本人书写的《情况说明》以及陈刚与康凤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生效仲裁裁决书均载明陈朝先与陈刚确于2019年5月13日发生了打架事件,陈朝先对该事实的否定与
上述证据不符,一审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
陈朝先作为成年人,应当理性对待工作和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即便确系如陈朝先所述,陈刚有辱骂其亲属的行为,陈朝先亦不应以过激方式处理矛盾。
但陈朝先未理性克制情绪,与同事在上班时间发生打架事件,康凤公司据此对陈朝先作出处理具有事实依据。
其次,康凤公司《奖惩管理办法》4.2.4条规定,员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被解除劳动合同者自处罚当月起不再享受所有奖金和绩效奖金,劳动合同解除手续由人力资源部办理:……(6)有任何打架斗殴(含互相殴打或单方面殴打他人)……。
上述规章制度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亦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企业管理需要,且该规章制度经向陈朝先告知,由陈朝先签名确认,故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处罚的依据。
再次,康凤公司依据《奖惩管理办法》4.2.4.6条对陈朝先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且康凤公司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了工会。
因此,康凤公司解除与陈朝先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其解除行为不存在违法之处,康凤公司不应向陈朝先支付经济赔偿。
故对陈朝先此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陈朝先主张康凤公司补缴2013年11月至2017年8月的社保,金额为33863.85元的诉讼请求。
陈朝先在仲裁庭审中明确其仲裁请求为康凤公司以现金方式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33863.85元。
而本案中,陈朝先的诉讼请求为康凤公司补缴2013年11月至2017年8月的社保,故陈朝先此项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不应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且社会保险的征收系社保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范畴,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保等引发的纠纷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一审法院对陈朝先主张的该项请求不予处理。
三、关于陈朝先主张康凤公司支付2013年11月17日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的工作日、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615841.5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
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上述规定,陈朝先应当就其存在加班事实进行举证,或能够举出其存在加班事实但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相关基础证据。
但陈朝先既未举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加班事实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陈朝先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对陈朝先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关于陈朝先要求康凤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7931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年休假是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享受的一项福利,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而应支付的工资其实质是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
年休假工资报酬中的“工资报酬”只是对于该补偿的计算方式,不能改变年休假的福利性质,亦不能因此认定年休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陈朝先于2013年11月17日入职,于2019年6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故其主张的2018年1月1日之前的年休假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不应予以支持。
康凤公司未证明已安排陈朝休2018年度、2019年度的年休假,故应当向陈朝先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故陈朝先2018年度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2019年度年休假天数折算应为2天,根据陈朝先的月平均工资10000元/月,陈朝先2018年度、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应为10000元/月÷21.75天×7天×200%=6437元。
五、关于陈朝先主张康凤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22500元的诉讼请求。
康凤公司自2017年9月起为陈朝先缴纳了含失业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陈朝先如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办理。
陈朝先无证据证明其因康凤公司过错致其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故对陈朝先该
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陈朝先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补缴2013年11月至2017年8月的社保费用、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失业保险金均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陈朝先主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康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陈朝先2018年、2019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6437元;驳回陈朝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陈朝先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朝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流仲裁委)作出的双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272号裁决;撤销一审判决;康凤公司向陈朝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0元(5.5年
×10000元×2);康凤公司补缴或赔偿陈朝先自2013年11月至2017年8月的社保费用共计33863.85元;康凤公司向陈朝先支付2013年11月17日至2019年5月12日期间的工作日、周末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615841.5元;康凤公司向陈朝先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7931元(5.5年×5天×459.7元/天×3倍);康凤公司向陈朝先支付失业保险金22500元(1500元/月×15个月);本案诉讼费用由康凤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年休假薪资的概念为工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报酬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陈朝先主张2017年及之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超过仲裁时效;陈朝先在仲裁期间主张康凤公司补缴社保,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康凤公司未履行义务,应当将社保款支付给陈朝先;《情况说明》是陈朝先在康凤公司以不发工资为由胁迫的情况下签字的,应为无效;陈朝先签字的《规章制度告知说明》中仅有“奖惩管理办法”几个字,没有具体内容,所谓规章制度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