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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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一、为加强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的监督治理,规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行为,依照《药品治理法》、《药品治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治理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特制定《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
二、各省(区、市)药品监督治理部门对符合《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申请程序》的经营企业,可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畴仅限于体外诊断试剂。
三、上述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如需增加经营范畴,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的规定,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从事经营活动
四、现场检查时,应按以下表格内项目进行:
现场验收人员签字:日期:企业现场人员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