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测评奖励与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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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素质测评奖励与处分
第一节综合素质测评
第九十三条(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体系)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建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体系。
学生素质的综合测评是奖学金和荣誉称号的评定基础,是评定奖学金、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
第九十四条(测评部门)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位、专升本学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别由学生处、研究生教育院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进行。
第九十五条(测评的内容及基本方法)综合素质测评应当是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测试与评定。
测评应当采用日常考查和评分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以分数的形式定量综合测定学生素质状况。
第九十六条(德育测评内容)德育素质测评主要评定
学生政治表现、法纪观念、集体观念、品德修养、自律意识、学习态度、劳动观念、艰苦奋斗精神、服务精神、外事纪律等指标。
第九十七条(智育测评内容)智育素质测评主要评定学生除体育课以外的各专业课的成绩。智育成绩的计算方法:
成绩(S)计算:S=∑各门课程成绩X学分/∑各门课程学分
第九十八条(体育测评内容)体育素质主要评定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参加体育锻炼和参加校内各种运动队、校内外各种运动会的情况。
第九十九条(评定办法)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的具体标准、办法和程序按照《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和评定奖学金、荣誉称号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节奖励
第一百条(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一条(奖励的形式)学校对成绩优异的学生予以奖励,奖励的方式包括颁发奖学金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二条(奖学金)学校在全日制本科生中设立奖学金,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分别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
第一百零三条(接受社会捐赠)学校积极寻求社会合作,接受社会捐赠,在学校设立基金、奖学金。合作的具体方式和基金的使用方法以及捐赠奖金的颁发标准与办法,按照合作协议或章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三好学生)学校按学生总数的百分之
五授予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特别优异的学生“三好学生”的称号。学生获得三好学生的称号,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一)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
(二)所学专业主干课程(必修课)成绩优秀,其他课程成绩良好;
(三)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成绩以上;
(四)学校综合奖学金获得者。
第一百零五条(优秀学生干部)对于基本符合三好学生条件,在关心集体、为同学服务、做好社会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按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五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
第一百零六条(推荐全国、上海市奖励)学校推荐在德、智、体或者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学生或学生集体,参加国家、上海市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的评奖。
学校按学生总数的千分之三向上海市推荐参加“上海市三好学生”的评比。
第一百零七条(奖励办法)学校对学生进行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的原则。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学生的登记表,存入学生档案。除获得相应的奖学金外,另外颁发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奖状。市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市教委、团市委颁发证书、奖状,并可参加团市委和市教委组织的三好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一百零八条(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凡在校期间同一学历层次上两次以上获得市、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毕业时可获得“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参评资格。
第一百零九条(奖励的具体评定)各项奖金奖金数额、评定办法等由学生处另行制定。
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的奖励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节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处分的权利)学校对违反学校纪律或规定的学生,有权进行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以教育为主的处分原则)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坚持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正当的处分原则)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一百一十三条(过罚相当原则)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一百一十四条(处分种类)学校对学生的处理种类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一百一十五条(听证)在对学生处分的过程中,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学校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进行听证。听证的具体办法按《大学听证暂行规则》执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处分调查程序)对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第二学位、转升本学生)涉嫌违纪的行为,按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作出处分决定:(一)在专业学习和考核中的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调查;其他违纪行为,由相关部门调查,调查一般应当在发现涉嫌违纪行为后的两周内完毕;
(二)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在查清违纪事实后,应当告知被调查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申请听证的具体程序;被调查的学生应当在被告知权利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超过三日没有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三)被调查学生申请听证的,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应当将所有调查材料移交校长办公室;对放弃听证的学生,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应当将全部调查材料移交学生处;
(四)校长办公室在收到移交的材料后,按照《大学听证暂行规则》的规定组织听证,听证完毕后将调查材料和听证材料移交学生处;
(五)学生处在收到教务处或相关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或者校长办公室移交的调查材料以及听证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依据违纪事实,根据学校的纪律规定,作出对学生的处分建议,报请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校长办公室将校长办公会关于处分的决定告知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