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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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工作,提升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整体水平,确保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人(单位)和司法鉴定机构的住所一般应在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内。

二、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的规定,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县(市)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含分支机构,不含法医精神病类司法鉴定机构,下同)数量一般不超过2家。

市州(不含武汉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数量一般不超过3家。

武汉地区法医和经济鉴证类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已趋于饱和,应严格控制。

三、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人(单位)一般应为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教育机构或二级甲等以上的综合性医院(武汉地区为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单位应为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

四、申请开展法医、物证和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应由初审机关组织专家评审组(3人以上,其中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对仪器设备进行评审。

五、申请开展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农产品质量类司法鉴定的,其仪器设备配置应符合相关行业的规定,且要求通过计量认证。

六、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应设立三年以上,资金数额100万元以上,具有8名(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75%)以上司法鉴定人,且未受过行政处罚。

七、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应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应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应具有中级职称五年的任职和十年相关工作的经历。

八、对司法鉴定人有专业执业资格、行业资质要求的,应有其资格、资质取得后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九、技工岗位的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关高级技师资格(证书)。

十、申请从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执业医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参加法医临床专业知识培训。

十一、2008年年底以前,各司法鉴定机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中,应达到两名以上专职人员,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司法鉴定人在两名以上。

以上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司法厅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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