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中国法学教育若干问题及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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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国法学教育若干问题及解决对策
古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武力、宗教及法律,其中以法律的征服最为和平和持久。

法学作为西方三大古老学科之一,是罗马人留给世人的瑰宝。

法律的传播及法学的传承需通过法学教育来实现,法学教育肩负着传承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精神的使命,肩负着为国家、社会培养法律人才的重任。

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伴随着现代化进程而起步的,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法学教育更是以“大跃进”式的方式在发展。

从最初的三所大学开设法律系到现在的六百多个法律院系,法律专业的学生也激增到十几万人。

然而蓬勃发展的法学教育却并未给法律职业带来应有的更新,社会的变革、法治国家的构建及法学专业的就业问题凸现,致使大学法学教育饱受怀疑,法学专业也因此不再成为热门专业,废除法学本科教育的呼声也有传闻。

因此,法学教育成了事关依法治国和社会公正的根本问题。

这些现象迫使人们对大学法学教育重新审视,寻找问题的根源,寻求改变大学法学教育困境的对策。

1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
我国的法学教育不同于美国的法律职业教育,亦没有采取德国的两次考试选取法律专业人才的模式。

因此,长期以来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元的:一是我国法学教育办学多层次性,除了正规高校的法学本科生、硕士及博士生外,还有多种专科、函授等形式的法学教育。

这就导致培养层次呈现出无序状态。

1996年开始招收法律硕士是我国法学教育面向职业教育的良好开端,然而却并未收到良好的结果。

在增加职业教育群体的同时并未压缩传统的办学规模,导致原本无序的状态变得更加混乱。

二是就业压力对法学教育的挑战,教育面临的最大检验即为应用,法学作为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哈佛大学法学院博士Titi Liu曾批评中国的法学教育说:“中国法学教育并不重视引导学生批判地思索法律问题及对法律的起源、目标、用途等方面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忽略了培养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

而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案例教学的缺位导致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严重欠缺,因此,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比例下降。

法科学生因无法找到对口工作而对专业学习产生怀疑,进而放松专业学习。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对培养人才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应用型法律人才,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学术类法律人才,如高校教师;以及法律辅助类技术应用人才,如书记员、法警等。

对不同的培养目标采取不同的教育模式,即通识教育和精英教育。

其次在
培养方法上应该吸收西方国家经验,美国法学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强调学生对法律的应用。

我们应该压缩法学教育规模,发展法律职业教育,延长法律硕士学制提高其综合法律素质,真正成为法律应用型人才的后备力量。

同时学习德国先进经验对法学本科教育四年之后进行严格的结业考试,以促进学生在校期间的专业学习。

2 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冲突
司法考试制度无疑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一座桥梁,司法考试的核心目标就在于促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职业化。

根据最近几年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规定来看,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经成为相关职位公务员的基本要求。

在我国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不仅是现实的需要,而且是健全法律职业选任制度的必然要求,也为法学教育设定了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具有坚实的价值基础。

法学教育是对法律职业基本素质的培养,司法考试则应是对培养情况的检验以及选拔法律职业者的重要方式,因此,二者的目标应该具有一致性。

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在理念上及技术上同司法考试却存在诸多冲突。

尤其是在普通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体现得最为明显,司法考试成为学生大学学习的唯一目标和动力。

各类培训机构纷纷推出专门针对司法考试的课程,不仅吸引了众多法科学生,甚至一部分非法学专业学生也对司法考试跃跃欲试。

这就形成了本末倒置的现象,法学专业的学习应该是系统法律理念、法律思维、法律逻辑及法律素养的综合培训,在国外,这一过程会持续很长时间,然而在我国却甚至因为司法考试的成败来断定法律素养。

司法考试的导向作用促使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越来越远。

因此,应当尽快改变当前司法考试同法学教育冲突的局面,使二者能够有效互动。

改变司法考试以客观题为主的模式,加大主观试题考试力度。

效仿德国模式,法学本科教育之后设定一段法律实践时间,从而使学生在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积累应用经验,实践期设定为两年,两年期满由学生自主考虑是否申请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与本科毕业考试共同组成对法科学生的职业资格考察,不仅可以减弱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而且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

3 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的缺陷
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注重学生知识体系的构建,是一个从概念到思维再到理念的形成过程,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理论功底的扎实,这也是传统法学教学模式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

然而作为应用学科的讲授,缺乏对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

我们一直都在追求法律的职业教育,法律职业训练首先要求教育的内容
由法律职业的性质和功能来决定,提供给学生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观点。

尽管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人都可以学习法律,但是法律学生应当学习如何作为法律职业者而不是作为学者参与到这些活动中。

其次要求训练学生具备独特的批判性法律思维。

其三要求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道德。

这些要求不是仅仅通过课堂讲授就能够满足。

对法学讲授方法的过度依赖造成了法学教育重知识、轻能力的后果,学生们观察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沟通能力、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等难以得到快速提升。

笔者建议,增加新的教学模式,如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在美国法学教育中被广泛应用,通过研习案例、讨论案例、归纳案例、适用案例所得解决新的案例。

这种教学方法在我国一些大学中已经得到运用,法学教育极端专业化和超强的社会实践性在这种教学模式中的刀充分体现,当然,如同任何舶来品一样,在中国运用时都应注意“本土化”的要求。

诊所式教学模式在学界也引起了不少争论,比如教育资源不充足即为其最大障碍。

笔者认为,这种教学模式可以采取试点推行的方法,更适合于法学精英教育。

因为角色模拟训练使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培养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提供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

因此,我国应采取传统模式和新模式相结合的方法,促进法学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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