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动检执法人员工作要求与岗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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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动检执法人员工作要求与岗位管理规定(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8.04.21
•【字号】沪动卫监[2008]第40号
•【施行日期】2008.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动检执法人员工作
要求与岗位管理规定(试行)
(沪动卫监[2008]第40号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下简称“市境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动检执法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加强人员管理与考核,保障市境道口动检工作正常开展,推进市境道口人员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民主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实行全天24小时执勤、轮换休假的工作方式,参照国家机关与行政执法机构的人事、考核等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切实贯彻“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执法理念,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为保护市民身体健康,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供沪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通晓业务技能,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与组织纪律性,严格服从工作安排,仪表端庄严肃,语言规范文明,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登记核对、车辆消毒、案件处理(处罚)等执法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市境道口有关规定与程序进行操作。

执勤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规定,秉公执法,不殉私情,依法履责。

第六条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在执勤期间,应当爱护国家财产,认真做好市境道口各类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与常规清洁保养工作,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时刻注意讲政治、讲团结、讲正气,同志之间坦诚相见,互相帮助,共同提高。

不得发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不执行。

有意见或者建议,可事后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向上级提出。

第九条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管理相对人索要或取得不当利益;
(二)接受管理相对人的邀请,参加其安排的餐饮、娱乐、休闲、旅游等消费活动;
(三)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借用通讯、交通工具等;
(四)利用职权,故意刁难,擅自加重处理处罚,或者擅自从轻处理处罚,私自放行等;
(五)私分、截留、挪用查没、检验物品或者罚款、费用等;
(六)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或者直接、间接从事与市境道口执法、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吵架,打架,执勤前与执勤期间饮酒等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条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将动物疫病、布控措施及未结案件的处理过程、内部班组安排及人员信息等情况向外泄露,严禁
泄露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作息时间,按时接岗、交接换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执勤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私自离岗、外出。

因公外出的,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二条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的考核依照《上海市市境道口动检人员考核标准》规定,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的原则,在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测评,并将其作为人员奖惩、任用、培训、晋级、增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市境道口的站(班)长作为道口开展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时的负责干部,必须是思想品德、工作成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同志,并且在年终考核取得称职以上成绩。

具体程序及奖惩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岗位调整(无法调整岗位的,或多次不服从岗位调整的,按照道口人员聘用规定处理;涉及违纪的,另按照人事、组织规定或约定处理。

以下相同)。

(一)由于个人或其家庭原因,造成在目前岗位工作有困难的;
(二)在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督查过程中发现两次或两次以上在目前岗位工作中存在主观过失行为,并且在限期改正后仍无改进的;
(三)在目前工作岗位上出现严重工作失误,或者致使他人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的。

(四)按照规定或约定,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出现第十四条第一款情况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本人提出岗位调整的书面申请,经班长初审后报站长;
(二)由市境道口站长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
(三)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同意后,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复核,予以
岗位调整;
第十六条出现第十四条第二款情况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日常督查中发现相关情况后,应按照《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报告制度与信息通报规定(试行)》的要求互相通报,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二)当事人应如实作出书面说明,经市境道口的班长、站长分别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三)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同意后予以岗位调整。

第十七条出现第十四条第三、四款情况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收到相关情况报告后,应成立调查小组,并应按照《上海市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报告制度与信息通报规定(试行)》互相通报;
(二)调查小组由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指派2人以上组成,就事实真相展开调查;
(三)经初步调查属实的,由调查小组决定,暂停当事人履行工作职责,责令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同时展开进一步调查;
(四)调查结束后,由调查小组将结果通报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由其提出处理意见,书面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因单位调整,撤销或者缩减编制人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工作的;
(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离岗连续超过规定时间的;
(四)不履行道口执法人员职责义务,不遵守市境道口执法纪律规定,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的;
(五)其他重大违法违纪情况。

第十九条市境道口动检执法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交还领用的证件与物品等应交还的物件和材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一大队会同市所人事组织部门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经市、区(县)两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共同讨论制定,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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