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住房公积金政策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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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住房公积⾦政策再调整
对于泉州住房公积⾦政策再调整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近⽇,泉州市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使⽤政策的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使⽤政策进⾏调整,有关事项如下:
⼀、职⼯家庭⾸次申请住房公积⾦贷款购房的,⾸付⽐例不得低于30%。

职⼯家庭第⼆次申请住房公积⾦贷款购房的,⾸付⽐例不得低于50%,第⼆次住房公积⾦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个⼈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

⼆、完善住房公积⾦套数认定标准。

职⼯申请住房公积⾦贷款时,应提供住房公积⾦缴存地及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职⼯家庭(包括个⼈、配偶及未成年⼦⼥)住房情况书⾯查询结果证明,并根据职⼯家庭住房情况书⾯查询结果证明上显⽰的名下房产、中国⼈民银⾏个⼈征信系统、住房公积⾦业务信息系统及贷款台账中购房职⼯家庭曾有住房公积⾦贷款记录,按照“认房+认公积⾦贷”标准认定现有住房套数。

继续停⽌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家庭发放住房公积⾦贷款。

三、规范提取间隔期限。

除销户类提取、提前结清公积⾦贷款提取、委托逐⽉提取还贷业务外,其他类提取业务均应间隔满12个⽉以上。

四、为防范住房公积⾦流动性风险,当住房公积⾦个贷使⽤率⾼于100%时,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可适时启动贷款发放轮候制度,以满⾜职⼯正常的住房公积⾦提取、贷款需求。

五、本次政策调整⾃2017年9⽉1⽇起执⾏,2017年9⽉1⽇(不含)前完成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适⽤原政策。

泉州市住房公积⾦管理委员会
2017年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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