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节能降耗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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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节能降耗工
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1.06
•【字号】建材[2008]1021号
•【施行日期】2008.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企业节能降耗工作若干
意见的通知
(建材[2008]10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88号)和《批转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8〕42号)的要求,落实市政府2008年节能工作中期推动会议精神,加强我市建筑业节能降耗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领导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7〕88号)的要求,各单位成立由法人代表为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日常工作。
制定节能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确保节能目标完成。
二、进一步落实节能工作目标
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到2010年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的目
标,建筑业每年万元生产总值能耗要下降4.4%以上。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尽快制定节能总量和年度节能目标。
三、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监督管理
按照市政府《批转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拟定的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8〕42号)的规定,建立能耗统计报表制度,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建委上报完成节能指标情况和节能趋势分析。
市建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重点建筑企业实施节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各单位请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节能降耗目标、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名单报市建委节能办。
联系人:刘向东;联系电话:27129755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