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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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资料
一、办理条件
1、参保人参与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打算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2、参保人参与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3、参保人根据规定享受产假或者打算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缘由,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打算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二、办理程序
1。
属于生育保险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个人垫付,分娩或终止妊娠后〔未满1年的待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1年内,参保人将相关资料交参保单位;
2。
由单位经办人〔代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3。
广州市医保经办机构受理、审核和结算参保人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
4。
应支付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中心拨付。
三、办理资料
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单位申办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详细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任意一种。
〕
注:
〔1〕单位申办的需供应:参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一份;
〔2〕参保人本人申办的,须供应原件。
主要材料:
1、如顺产的:
〔1〕《诞生证》或医疗卫生气构出具的其他诞生证明〔原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供应医疗卫生气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2〕符合打算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
2、如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裂开〕;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及生育多胞胎的':
〔1〕《诞生证》或医疗卫生气构出具的其他诞生证明〔原件,如新生婴儿死亡的,供应医疗卫生气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
学证明〕
〔2〕符合打算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
〔3〕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气构出具〕
3、如流产的:
〔1〕符合打算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需由计生部门出具的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资料或证明。
〕
〔2〕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气构出具〕
4、如施行打算生育手术的:
〔1〕诊断证明〔原件,需由医疗卫生气构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