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企业“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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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三同时”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以确保我矿在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健康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进行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及引进项目建设中,根据规定,职业安全健康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矿决策层在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讨论时,必须进行职业安全健康研究与论证,明确该项目对职工可能造成的危害及相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文件。

三、设计单位(外聘单位或我矿设计部门)在编制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专篇》,其中职业安全健康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原有设计,否则要追究施工单位相关责任。

五、属我矿验收的项目,要求验收单位必须按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验收,不得随意降低标准。

六、项目验收后,安全设施不得闲置不用,矿安通科负责、监督、落实,对违章单位要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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