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黄南州项目和资金(或融资)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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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黄南州项目和资金(或融资)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29
•【字号】黄政办[2010]32号
•【施行日期】2010.04.2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黄南州项目和资金
(或融资)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黄政办〔2010〕32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项目和资金(或融资)协调工作,州政府决定成立黄南州项目和资金(或融资)协调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多杰才让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州长
副组长:
陈渠元州政府副州长
朱小青州政府副州长
杜会锋州政府秘书长
成员:王继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杨志军州财政局局长
韩福祥州经济和商务委员会主任
赛日尖参州教育局局长
娘麦州监察局局长
万玛州民政局局长
蒋明宽州林业局局长
贡保端智州环境保护局局长
张文生州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局长
才布旦州交通局局长
周加才让州水利局局长
拉结加州农牧局党组书记
XXX生州文化体育局局长
刘炜州广播电视局局长
卓玛州卫生局局长
雷延鹏州审计局局长
闹日州扶贫开发局局长
曹冀青州旅游局局长
李国林坎布拉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局局长
更太同仁县政府县长
李加尖扎县政府县长
桑德合泽库县政府县长
关却加河南县政府县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王继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志军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同时,为了加强对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和州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特制定《黄南州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和《黄南州州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现一并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附件1:
黄南州州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融资管理,有效规避政府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信用平台,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国内外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招商引资及其他单位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行的融资及其相关行为,结合黄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依靠政府性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且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资产类投资建设项目。
该项目只能用于农林水、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生态保护和城乡基础设施等领域。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在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对政府项目实施的投资建设行为。
对经常性支出和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为规范政府投融资管理,成立政府融资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及相关事宜的管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组织和担保资金日常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和发改、财政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审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负责担保资金的管理,对政府信用平台进行监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政府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为
领导小组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二)负责投资项目资金和担保资金的管理、监督;
(三)协调政府信用平台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往来业务;
(四)统一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涉及各部门与政府信用平台之间的问题;
(五)具体落实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宜。
州发改委主要职责:制定政府年度投融资计划、信用贷款项目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
负责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负责政府信用平台业务指导和监督。
州财政局主要职责:提出政府年度投融资规模、偿债方案可行性意见。
负责投资项目资金及担保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提出政府年度投融资项目申请。
负责政府年度投融资项目具体实施,接受相关部门对政府年度投融资项目的监督。
第五条政府信用平台是州政府批准或授权负责建设资金筹措、拨付和跟踪管理的具体业务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领导小组下达的政府投融资计划,制订更加详细的地区年度融资计划;具体落实项目融资的方式、规模、期限、融资成本、还贷来源、融资次数和具体额度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依据。
政府信用平台接到融资批复后,要积极做好贷款前期准备工作,按照与有关金融机构确定的承贷金额分别签订贷款合同,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融资过程中,政府信用平台在保证项目实施进度的前提下对部分融资事项进行调整时,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调整方案。
融资事项整体调整时,具体由领导小组作出决定。
第六条政府信用平台要严格区分政府投资项目和其它项目的管理和核算,严禁其他项目挤占、套用政府融资资金。
政府信用平台不得对政府投资项目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
第七条凡承担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的部门或单位为项目的建设主体,各建设主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章融资及偿债
第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对政府投融资主体和建设主体提出的融资及建设项目进行汇总、审核,于每年第四季度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融资计划和建设资金总预算草案,提交领导小组讨论。
第九条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及相关部门提交的下一年度政府投融资项目建设资金总预算,经初审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后,将计划下达至政府信用平台,政府信用平台按规定程序履行其他职责。
第十条政府投融资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贷款资金的偿还来源包括政府信用平台的国有资产置换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土地运作收益以及经营城市资源的各项收益等。
第十一条要根据财政收支状况,合理控制债务规模,统筹把握债务预警范围,并尽快建立健全还贷准备金制度,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政府性债务余额3%-8%的比例将还贷准备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以减轻政府偿债压力和降低还贷风险。
还贷准备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项目资金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投融资项目资金和担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政府信用平台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作为接受贷款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拨付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并接受有关金融机构、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政府信用平台要根据政府融资合同要求,及时作好政府融资项目的还本付息工作,并按季度将政府融资项目还本付息情况报至财政和审计部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是投融资资金和担保资金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监督政
府信用平台财务业绩的核查、考核、监督控制以及成本控制、经济情况分析工作,确保投融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五条政府信用平台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台账,建立健全账目管理制度。
政府信用平台与建设单位之间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确保建设资金拨付工作的准确性。
建设单位负责逐月统计项目资金明细支付情况,并分别报送政府信用平台和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政府信用平台应建立健全财务监督体系,对投融资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查。
政府信用平台应建立月度报告和审查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及时将投融资资金的运作情况和财务运行状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政府信用平台不得随意突破本级政府批准的融资计划,未经核准,政府信用平台不得随意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债务融资。
第十八条政府信用平台要加强对建设资金拨付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会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政府信用平台有权参与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并根据本级财政批复的竣工决算,按照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二十条州审计部门依法对各融资平台投融资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政府信用平台建立政府投融资计划考核制度。
每年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上一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对政府信用平台投融资完成情况和有关部门投融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给予政府信用平台政府补助和奖励的依据,同时作为对工作人员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由有关单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担保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经政府审查在现有的担保机构中确定担保资金使用单位。
担保机构申请使用担保资金,须按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是担保资金的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围绕着担保资金开展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担保机构在取得政府投入的担保资金前,须按照相关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与财政部门签定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政府投入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五条担保机构应积极建立反担保措施。
要求投保企业以其合法的财产(包括股权)抵押或质押,为政府财政部门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使用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要按季、年向财政部门报送担保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担保业务统计报告要逐笔反映在保业务的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担保责任期限、担保项目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要经常监督检查担保机构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黄南州财政局、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黄南州州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特设立黄南州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本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为事业法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与民事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立足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担保基金由各级政府投入、国内外机构、团体的资助以及专业担保机构投资等形成,其来源渠道包括:
l、政府投入;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它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3、国内有关机构、组织提供的资助;
4、受保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5、基金收益补充;
6、其它。
担保基金在启动阶段,财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担保基金,扩充货款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
第五条政府投入到固有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按资本金管理,投入到非固有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按股份资金管理。
第六条担保机构在取得政府投入的担保基金前,须与财政部门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政府投入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财政部门是担保基金的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围绕着担保基金开展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七条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在适当时候可以吸收本地区有实力的优秀企业参加,也可以依法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第八条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 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
第九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州政府设立由财政局、发改委、经贸委、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合作银行等部门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委员会(以上简称监管会),作为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监管会履行以下职责:
1、决定担保中心的年度经营、投资、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方案;
2、决定担保中心的机构设置;
3、审批担保中心章程;
4、提请任命并聘任担保中心主要负责人;
5、审批担保运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6、审批担保中心组织形式变更和解散方案;
7、审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
8、审议和决定担保中心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担保中心为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
其职责为:
1、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2、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
4、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
5、提请监管会审议增资或补充资本方案;
6、负责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第十二条州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管理部门为州商务部门,并由其提出年度融资担保项目计划,并报监管会审议。
第十三条担保中心必须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和抵押(质押)两种方式。
担保中心应与受保企业签定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在确保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市场规则运作,定向设立,分类定向使用,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安全运营,确保增值,透明监督。
第十五条担保机构要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由三部分组成:(1)按20%的比例在年收取的担保费中提取。
(2)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中对中、短期银行贷款的担保按1%在担保收入中提取;对长期银行贷款的担保部分按1%在担保收入中提取。
(3)担保机构每年实现的税后利润在分配股利前按税后利润总额的10%提取。
上述各项提取后,直接计入该机构当年的相关费用支出项目。
担保机构计提的贷款担保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担保责任余额的20%时,实行差额提取。
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担保代偿损失赔付。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建立担保基金的保全机制。
每年根据财力可能和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情况,对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要审核确定损失责任,根据责任情况,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风险补偿,发生的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不得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要按照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按照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并存入同级财
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专项用于担保机构发生清算时的清偿债务,担保机构的其他货币资金,80%可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的投资;20%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等方面的投资"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由贷款银行通知担保中心,经审核无误后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代偿,不足部分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同比例支付。
项目代偿后,由项目推荐人负责协助担保中心处置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收回的资金用于弥补担保基金。
第十九条确认坏账的条件
1、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3、因被保证人逾期不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
第二十条坏账由监督会确认、审核同意后核销、冲减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一条使用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按季、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担保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担保业务统计报告要逐笔反映在担保业务的贷款金额、担保责任金额、担保责任期限、担保项目剩余期限、利率、担保费率、贷款本息偿还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要经常监督检查担保机构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项目担保费在交纳营业税后的净收益及担保基金的利息和运作收益,在扣除运营管理成本、费用后,统一并入担保基金总额。
第二十四条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担保中心于次年一季度向监管会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惰况,并提出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由财政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黄南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