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实用word文档(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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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
伤害罪-实用word文档(6页)
2018-2019-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实用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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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
害罪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李搏犯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X)渝五中刑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素英,女,1923年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农民,住(略)。

系被害人叶均辉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俊颖,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叶均辉之子。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仁惠,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于
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系被害人叶均辉之妻,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叶俊颖之母。

委托代理人兰发全,重庆市渝北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李搏,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无业,住(略)。

201X年2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
逮捕。

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辩护人何沙、程明,重庆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X)50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李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审查后,于201X年9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贺忠出庭支持公诉,附
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仁惠及其委托代理人兰发全、被告人李搏及其辩护人何沙、程明等均到庭参加诉讼。

辩护人于201X年10月23日提交延期审理建议书,要求延期审理一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1X年1月23日,被告人李
搏驾驶渝AP2761号长安车在重庆市高新区歇台子车站附近将正在施工作业的叶正均撞伤。

201X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搏与伤者亲属叶均辉(男,本
案被害死者)、陈红等人在重庆市交警十八支队协商理赔事宜。

因叶均辉等人
要求李搏当天必须交纳医疗费,双方协商未果。

李搏即邀约朋友包某某、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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