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特征: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同一性;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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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辅导(14)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见教材P189
特征:国家意志性;规范性;同一性;逻辑性
法律规范的结构
每一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

这三种行为规范也就意味有三种相应法律规范:授权性法律规范;命令性法律规范;禁止性法律规范。

后两类法律规范可合成为义务性规范,即通常所说的“行令禁止”。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体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它大体上可分为两类:1、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折中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2、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消以至制裁。

法律规范的分类
法律规范按其本身性质可以从不同角度加以分类。

中外法理学中,在法律规范的分类上有不同的分类法。

这里暂且提出以下四种分类。

第一,前面所讲的,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法律规范,或者分为授权性与义务性(行令禁止)两种,这里讲的授权包括授予权利或授予权力。

第二、调控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这两种规范的区别标准是特定行为以前是否有调整规范。

第三、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划分强行性和任意性是从所保护权益(公益或私益)、法律效力的强弱等角度出发的,授权性和义务性的划分主要是从不同行为模式的角度出发的。

第四、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这是从法律规范内容是否确定来划分的。

1、确定性规范,即明确规定一定行为规范,不必再援用其他规范;2、委托性规范,即这种规范并未规定行为规范,而规定委托(授权)其他机关加以规定;3、准用性规范,即并未规定行为规范,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

《法理学》辅导(15)
法的体系
法律体系、法律部门
1、本书所指的法律体系,就是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

2、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部门法所指同类法律规范,不包括国际法,它仅指国内法;不包括已经失效的法,它仅指现行答;也不包括将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它仅指已经颁布生效的法律。

部门法或者法律部门具有自己的特征。

首先,一个法律体系的所有部门法是统一的,各个部门法之间是协调的。

其次,各个部门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它们之间的内容是相异的。

第三,各个法律部门的结构和内容基本上是确定的,但又是相对的和变动的。

第四,部门法既有客观基础,也有主观因素,是主客观结合的产物。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
学习和研究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首先,学习和研究法律体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法的本质。

其次,学习和研究法律体系可以有助于国家的立法活动。

第三,学习和研究法律体系,可以有助于法学研究,有助于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

第四,学习和研究法律体系,有助于学习和借鉴外国的法律和法学的经验。

划分部门法的原则
划分部门法的原则应该有以下六个:
①、合目的性原则
②、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③、适当平衡原则
④、相对稳定原则
⑤、重点论原则
⑥、辨证发展原则
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具体来说,应该按照如下标准划分法律部门:
第一,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应该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标准。

第二,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的机制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标准。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或者基本结构如下:
①、宪法
它还包括处于附属层次的法律,主要是:
A、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
B、选举法和代表法
C、国籍法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民族区域自治法
F、公民基本权利法
G、法官法、检察官法
H、其他附属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②、行政法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
③民法和婚姻家庭法
其中民法类包括:
A、民法通则
B、物权法
C、合同法
D、民事侵权行为法
E、知识产权法
④、商法
属于商法部门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有:
A、公司法
B、票据法
C、保险法
D、担保法
E、期货交易法
F、海商法
G、破产法
H、贸易法
⑤、经济法
我国主要的经济法方面的法律有:
A、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的法律。

B、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

C、预算法。

D、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

E、农业法。

F、企业法。

G、银行法。

H、市场秩序法。

I、税法。

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⑦、军事法
⑧、环境法
⑨、刑法
⑩、诉讼程序法
诉讼法律部门的主要规范性法律文件有:
A、行政诉讼法
B、民事诉讼法
C、刑事诉讼法
D、律师法
E、公证法
F、调解法
G、仲裁法
H、监狱法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归纳起来,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这是坚持我国法律体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的保证。

第二,必须以中国国情和宪法为依据,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科学性和合法性的保证。

第三,必须总结历史,面对现实,放眼未来。

第四,要综合考虑道德、党纪、政纪、社会公约和村民公约以及传统风俗习惯。

第五,正确处理公民与国家和社会、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以及中国同外国的关系。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应该是在我国宪法的基础上,整个体系统一完整,各个法律部门齐全协调,法律部门之间和谐有序,整个体系和各个部门法的结构逻辑严谨,在体例安排上合理而又独具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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