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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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4)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4)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4)第一单元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七、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能否休?(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而非在该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不能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的情形: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怎么休?(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案例】王某的工作年限为12年,某年7月1日调到乙公司工作,随后向乙公司提出补休年休假的申请。

已知,王某到乙公司时,当年剩余日历天数占全年总日历天数的比例为1/2。

在本案中:(1)按照王某的工作年限(12年),其可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2)王某在乙公司可以补休5天年休假(10×1/2);(3)王某可以补休几天,直接按上述规定计算,与王某在原单位是否已经休过年休假没有任何关系。

【例题1·单选题】2013年7月2日,贾某初次就业即到甲公司工作。

2015年9月28日,贾某向公司提出当年年休假申请。

贾某依法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 )。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20)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20)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20) 【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增值税征税范围3. 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视同销售货物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提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

若均未收到,为发货满180天的当天。

【案例】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案例1】甲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饼干用于单位幼儿园或交际应酬,视为销售饼干。

因该部分货物为自产或者委托加工,在自产或者加工过程中未缴纳税款,且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该货物不能继续进行流转,因此这种情况下要向最终使用者对该货物进行征税。

其实这也是为了税负公平,若甲公司不自产饼干,而是购进饼干用于单位幼儿园或交际应酬,那此时甲公司就要负担购进货物的增值税,故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

【案例2】甲公司将购进的饼干用于单位幼儿园或交际应酬,不视同销售。

那是因为增值税是流转税,只在流转环节缴纳。

购进的货物在购买时单位已经负担了增值税,单位将其用于最终消费,当然不用重复缴纳税款。

同时,因购进的货物未用于生产经营方面,故购进时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不得作进项抵扣。

【案例3】甲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收回)或购进的设备用于投资其他单位、分配给投资者或无偿赠送其他单位的,视同销售。

其一是为了防止纳税人涉嫌逃避税,明明是销售,却通过“投资”、“分配”、“无偿赠送”手段来规避纳税义务。

其二该设备仍然处在流转环节,而非进入最终消费领域,故其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第一章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注意1】人的行为并非都是法律行为。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1.仲裁管辖权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

(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62)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62)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62)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收入总额★★(一)概述1.企业所得税意义上的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因此,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2.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3.非货币形式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二)销售货物收入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提示】考虑销售货物收入,应当注意将价外费用、视同销售收入一并计入。

【案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财务资料显示其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000万元;另发现,甲企业销售货物同时收取优质费58.5万元、将不含增值税市场价为5万元的自产货物发放给职工,企业均未作销售收入处理。

假定甲企业所有货物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甲企业2016年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5000+58.5÷(1+17%)+5=5055(万元)。

2.不同销售方式下收入的确认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相关链接】1.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50)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50)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50) 【知识点】:工伤保险待遇3. 工伤保险待遇【提示】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提示】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2)5~6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链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4. 工伤保险的特别规定(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

(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而非用人单位)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链接】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知识点】:工伤保险第六单元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工伤保险1.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 工伤认定。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最新修正版)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最新修正版)

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最新修正版)D(3)异地(非同一县市)移送(4)“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对内、对外”均视同销售(5)“购进”的货物只有“对外”才视同销售5、不征收增值税情形有:(1)资产重组(2)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3)“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4)非在境内提供(“提供方在境外”并“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应税服务(5)“无偿”向“公益事业”提供运输服务(6)存款利息(7)保险赔付(8)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6、即征即退的条件: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实际税负“>3%”的部分7、超豪华小汽车特殊规定: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9、高档化妆品不包括:演员用的“油彩、上妆油、卸妆油”10、小汽车税目中不包括:大客车、大货车、箱式货车;“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企业购进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11、电池税目中不包括: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12、消费税已纳税款的扣除规定:A.扣除条件:(1)必须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2)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B.扣除范围:(1)不包括“酒类产品、表、烧油的、电池、涂料”;(2)纳税环节不同不得扣除;(3)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不得扣除【注意】不定项选择题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结合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2、居民企业纳税规定: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3、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一般25% ,小微20%4、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高新15% ,小微20%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6、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①财政拨款;②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7、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注意】与免税收入进行区分,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8、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的项目:(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注意】区别“银行罚息”与“签发空头支票罚款”(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9、企业所得税免征具体政策:农、林、牧、渔;居民企业“500万元”以内的“技术转让”所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注意】“农”不包括“部分经济作物”;“渔”指远洋捕捞10、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具体政策: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居民企业超过500万元的技术转让所得的“超过部分”11、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具体政策:(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注意】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上述项目“不免税”(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12、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具体政策:研发费用一般企业加计扣除50%;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75% 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100%13、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规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14、个人所得税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1)居民有住所、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无限纳税义务(2)非居民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注意1】居住满1年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天【注意2】在居住期间“临时离境”的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15、个税(工资)的计算:月工薪收入-3500(4800)元,定额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计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6、个税(财产租赁)的计算:(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每次收入额-其他税费-修缮费用)-800元(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每次收入额-其他税费-修缮费用)×(1-20%)【注意】每月修缮费扣除以800元为限;判断是否超过4000的基数为净收入17、个税(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每次收入额-800元(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每次收入额×(1-20%)18、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况有:(1)年所得“12万元”以上(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第六章其他税收法律制度1、房产税的纳税人:【总原则】受益人纳税(所有人、出租人、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注意】房屋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但纳税人“无租使用”房产,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2、房产税征税范围:(1)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2)确实是房屋3、房产税应纳税额计算: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4、房产税税收优惠中免征的有:(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租金偏低的公房出租;(6)公共租赁住房;(7)高校学生公寓;(8)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9)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5、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计算:已测定——以“测定”面积为准;未测定——以“证书确定”面积为准;没证书——“据实申报”,核发证书后再作调整6、耕地占用税加征规定:(1)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加征“不超过50%”(2)占用“基本农田”的,加征“50%”7、印花税纳税人:书立、领受、使用人8、房地产企业出售新房扣除规定:(1)判定利息是否明确;(2)印花税不单独扣除;增值税不得扣除9、土地增值税免税规定:(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注意】因上述原因而“自行转让”比照国家收回处理;(4)居民个人转让住房10、车船税纳税人: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拥有并使用)【注意】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扣缴义务人11、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计税依据: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定额税率12、车船税免税的有: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部队专用车船、警用车船(白牌)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黑牌)13、车辆购置税准予申请退税的情况:(1)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2)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注意】自“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纳税款年限”,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不满1年的全额退税14、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15、关税纳税人是: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入境物品的所有人或持有人;进口个人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不包括代理人16、关税税率有: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17、关税计税依据:从价:一般货物;从量:啤酒、原油等;复合:广播用录像机、放像机、摄像机18、关税免税规定:(1)一票货物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3)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物资;(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5)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可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6)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可以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19、资源税征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矿原矿;固、液体盐20、资源税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21、资源税从价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22、资源税计算(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煤炭销售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23、资源税计算(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24、烟叶税征税范围:晾晒烟叶(包括名录内和名录外)、烤烟叶第七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1、纳税申报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2、税款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税务行政复议管辖:(1)计划单列市地税局省税务局或本级政府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所属税务局(3)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4)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5)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6)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A,对加处罚款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B,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3、税务检查权利有:查账、场地检查、责成提供资料、询问、交通邮政检查、存款账户检查4、偷税行为特征有:以造假或不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5、骗税法律责任:追缴税款,并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规定期间内停止办理退税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建立劳动关系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用工之日”2、无效合同的法定情形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3、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界定:(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能力、无过错)4、带薪年休假的规定:(1)满1年不满10年 5天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2)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不享受(3)满20年 15天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不享受【注意】带薪事假累计20天以上;享受寒暑假超过年休假天数均不享受5、特殊情况的工资支付:(1)部分人放假节日有工资无加班费 2.平时加班≥150%(2)周末加班≥200%(或调休)(3)法定休假日加班≥300%(4)罚则责令支付,逾期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5)扣工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6、试用期的规定:(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2)3个月以上,不满1年不得超过1个月(3)1年以上,不满3年不得超过2个月(4)3年以上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注意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注意2】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注意3】违法约定试用期已履行,以“正式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7、服务期的规定: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服务期长,合同顺延违约赔偿以培训费为限并扣除已履行服务期比例【注意】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超过上述计算结果,则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无效,若低于计算结果则以约定为准劳动者原因解除合同照赔单位原因解除合同不赔8、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9、补偿金的规定:(1)法定情形【注意】无论合同解除还是终止,只要不是在试用期间,劳动者无过错且非主动提出离职就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单位的社会责任!(2)年限看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算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半年计算(3)基数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注意】“高薪职工”(月工资>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10、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11、视同工伤的情况: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注意】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此疾病非工作造成)12、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2018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在经济纠纷中,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仲裁机构的调解,达成争议解决的协议。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对争议解决的决定。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2.仲裁管辖权是指仲裁机构对仲裁事项所具有的审判权。

仲裁管辖权的判断原则是合同约定原则和地位原则。

合同约定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就应当按照约定进行仲裁。

地位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地位和行业惯例选择仲裁机构。

3.仲裁裁决的效力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不得进行事实审查和重新判决,只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执行。

起诉状的递交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并向法院口头起诉,如果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话。

对符合条件的起诉状,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如果无法当场判定是否符合条件,应当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接收起诉状后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在裁定书中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情况下,可以提起上诉。

在审理和判决的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应当公开进行。

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且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可以不公开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使用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当地的地方性法规作为审理依据,并参照其他相关规定。

一审判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一审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分别是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天和10天内,如果不上诉的话。

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需要满足资格要求,特别规定的人员需要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上,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52)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52)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即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③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登记管理①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例题•判断题】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 【答案】√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概述★1.一般计税方法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3.进口环节增值税(1)进口非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税率(2)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税率销售额的确定(★★★)(一)一般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1.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应当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如果题目给出的金额含增值税,应当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如何换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征收率)(2)如何判断题目给出的金额是否含税?①题目通常会明确交待是否含税,请考生认真阅读题干。

②价外费用属于含税收入。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5)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5)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5)第一单元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九、试用期(★★★)1.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约定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

2.试用期的期限(1)最多可以约定多长时间的试用期?②试用期结束后,不论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还是劳动合同续订,用人单位不得与该劳动者再约定试用期;③劳动合同终止后一段时间又招用该劳动者的,对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4)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试用期满后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例题1·单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为( )。

A.50%B.60%C.80%D.70%【答案】C【例题2·判断题】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答案】√【例题3·多选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试用期所作的下列约定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乙公司与赵某订立1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其试用期2个月B.丁公司聘请李某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约定其试用期半个月C.丙公司与白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其试用期4个月D.甲公司与陆某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其试用期1个月【答案】AC【解析】(1)选项A: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2)选项B: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3)选项C:3年以上固定。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测题及答案(三)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测题及答案(三)

2018年5月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电子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能超过()。

A.1年B.3个月C.2年D.6个月【参考答案】A【解析】8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

故选A。

【提示】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存款人可以出借银行结算账户B.存款人不得出租银行结算账户C.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D.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洗钱【参考答案】A【解析】选项A表述错误,选项BD表述正确,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选项C表述正确,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选A。

3.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征增值税的是()。

A.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蔬菜B.企业销售自产的仪器设备C.外贸公司进口服装D.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小汽车【参考答案】A【解析】选项A,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选项BC,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的货物(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外)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选项D,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故选A。

【提示】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52)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52)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152) 【知识点】: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1. 社会保险登记(1)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①从2016年10月1日起,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企业”)按照“五证合一、一码一照”登记制度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管理。

②新成立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同步完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

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未纳入“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管理的单位仍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逐步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证管理。

(2)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险登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 社会保险费缴纳(1)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2)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①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②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社会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不足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一)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一)

单元框架考点解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1.主体资格(1)劳动者①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1)告知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不得扣押证件、收取财物①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劳动者的义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例题1·单选题】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下列情形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丙超市与刚满15周岁的初中毕业生赵某签订劳动合同B.乙公司以只招男性为由拒绝录用应聘者李女士从事会计工作C.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已领取营业执照,该分公司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D.丁公司要求王某提供2000元保证金后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答案】C【解析】(1)选项A:赵某未满16周岁,丙超市不属于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选项B:“会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不得拒绝录用女性;(3)选项C:该分公司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4)选项D: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及示例(五)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及示例(五)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解析及示例(五)2018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初级会计职称备考是一种经历,也是一种体验。

每天进步一点点,基础扎实一点点,通过考试就会更容易一点点。

中华会计网校为考生提供了精心整理的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以下为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部分的知识点,你看了吗?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会计人员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六十)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六十)

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六十)第一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应纳税额2——税前扣除项目总述与人员报酬、福利等相关的项目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项目税前扣除项目——总述★★★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概览(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例题1•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企业缴纳的下列税金中,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有( )。

A.印花税B.消费税C.土地增值税D.资源税【答案】ABCD【解析】(1)选项A:计入管理费用在当期扣除;(2)选项BCD: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当期扣除。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是( )。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B.税收滞纳金C.违反合同的违约金D.违法经营的行政罚款【答案】C【解析】(1)选项A:向企业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在税前扣除;(2)选项BD:属于企业承担的行政责任,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选项C:属于企业承担的民事责任,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项目—与人员报酬、福利等相关的项目★★★(一)工资、薪金支出和三项经费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解释】工资薪金,包括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三项经费(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备考章节考点重点知识总结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备考章节考点重点知识总结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备考章节考点重点知识总结一、导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会计专业在当今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在会计行业中,初级会计职称是衡量一个人是否具备专业素养的重要标志。

经济法基础作为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经济法基础的备考章节、考点和重点知识进行总结,以期帮助考生更好地备战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二、备考章节总结经济法基础主要包括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与商事组织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以及税法等章节。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要对每个章节进行全面系统的学习,注重理解与记忆的结合,以便在考试中能够灵活运用。

三、考点重点知识总结1、经济法的基本概念:此部分主要考察经济法的定义、性质、作用以及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

需要考生理解并掌握经济法的核心概念与原则。

2、物权法:重点考察物权的种类、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以及物权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物权的基本概念,了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3、合同法:此部分主要考察合同的种类、合同的成立、效力和履行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熟悉合同的各种形式和要素。

4、公司法与商事组织法:重点考察公司的种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运营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公司法与商事组织法的基本制度,了解不同类型公司的特点和要求。

5、知识产权法:主要考察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和相关规定。

考生需要熟悉知识产权的种类、申请、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6、竞争法:此部分主要考察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和执法措施。

考生需要了解竞争法的立法目的,熟悉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的相关规定。

7、税法:重点考察税收的种类、税制要素、税收征收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考生需要掌握税法的基本原则,熟悉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基本制度。

四、备考策略建议1、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考生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自己时间安排的复习计划,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备考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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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考点(五十二)3.凭票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包括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案例】甲面粉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向农民收购玉米一批,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为60万元,并将该批玉米验收入库。

甲面粉厂本月就购进的该批玉米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60×13%=7.8(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不产生销项税额的项目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1)纳税人外购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依法抵扣。

(2)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非正常损失(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毁损、拆除的情形。

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毁损或者发生合理损耗,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一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例题•多选题】甲设计服务公司2016年11月发生了下列业务(均取得了合法的扣税凭证),其中,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有( )。

A.购进设计用绘图纸一批B.购进职工茶水间饮用的冲调饮品一批C.组织职工春游,接受A公司提供的客运服务D.为提高职工午间就餐质量,将B公司引入职工食堂提供餐饮服务E.为团队建设需要,周末组织员工卡拉OK娱乐F.本月刚动工兴建的展览厅,因管理不善发生火灾,全部工程及购进的建筑用物资毁损G.接受C公司的技术指导,用于对外提供技术开发项目【答案】BCDEFG【解析】(1)选项B: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选项CDE: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选项F: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选项G:①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②购进服务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扣减进项税额1.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案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份外购一批涂料拟用于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当月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并抵扣了进项税额。

11月份,甲企业将该批涂料中的50%用于职工食堂装修:甲企业11月份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17×50%=8.5(万元)。

【案例2】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份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以往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当时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账面成本为87万元。

甲企业10月份就该批农产品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87÷(1-13%)×13%=13(万元)。

【案例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10月末盘库时发现,因管理不善,上月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国内原木被盗,该批原木账面成本为179万元(含支付给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运费5万元)。

甲企业就上述业务应当转出的进项税额=(179-5)÷(1-13%)×13%+5×11%=26.55(万元)。

(2)(2017年新增)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税法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案例】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批电脑作为职工福利发放。

该批电脑2014年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过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已知,该批电脑已经提取符合规定的折旧额4万元,电脑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解析】甲公司将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的电脑改变用途作为职工福利,其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的进项税额)=(10-4)×17%=1.02(万元)。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3.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四)转增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案例】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将职工健身房里的一批电脑改用于生产车间,该批电脑购进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

已知,截止2016年10月,甲公司为该批电脑计提的符合规定的折旧额为4.68万元,电脑的增值税税率为17%。

【解析】甲公司将用于不得抵扣用途(职工福利)的外购电脑改为可以抵扣用途(生产车间),在改变用途的次月(11月)就上述业务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1.7-4.68)÷(1+17%)×17%=1.02(万元)。

第一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五)是否存在上期期末留抵税额?【案例】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0月份销项税额为100万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0万元:10月份甲企业应纳增值税=100-120=-20(万元)。

假定甲企业11月份销项税额为150万元,11月份新发生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80万元:甲企业11月份应纳增值税=150-80-20=50(万元)。

【例题•不定项选择题(节选)】(2015年)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洗衣机。

……(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272000元;支付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额2750元。

(2)购进低值易耗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8500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上期留抵增值税额59000元……【解析】(1)购进原材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72000元准予抵扣;(2)支付的运费用于运送购进的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2750元准予抵扣;(3)购进低值易耗品,由于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上期留抵的增值税税额59000元,可以在本期继续抵扣。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典型案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适用税率=含增值税销售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例题1•单选题】某服装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11月,销售服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200万元;销售服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120万元。

将外购的布料用于集体福利,该布料购进价20万元,同类布料不含税销售价为30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7%,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服装厂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万元。

A.46.5B.49.9C.51.6D.54.4【答案】A【解析】(1)将外购的布料用于集体福利,不视同销售;(2)销售服装时不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计算销项税额;(3)该服装厂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200+120)÷(1+17%)×17%=46.5(万元)。

【例题2•单选题】某广告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6年11月,取得广告设计服务不含税价款530万元,奖励费收入5.3万元;支付设备租赁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万元。

已知,设计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广告公司当月上述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A.14.8B.15.12C.15.1D.13.3【答案】C【解析】应缴纳增值税=[530+5.3÷(1+6%)]×6%-17=15.1(万元)。

【案例】某五金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规定,并已认证;购进和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发生的有关经济业务如下:(1)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增值税为8.5万元。

支付运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2万元,增值税为0.22万元。

【解析】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认证,增值税8.5万元可以抵扣;但支付运费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0.22万元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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