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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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学籍管理规定
(2017年修订)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院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携带相关证明,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可以短期内治疗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对应征入伍义务服兵役的新生,由本人申请,生源地武装部批准,提交《大学生征兵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退出现役后2年内,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

因创业无法入学的,保留入学资格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
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到所在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请假报告,并附相关证明,由学生处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按照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五条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普通专科学制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5年,参军入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延长。

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含理论课和实践环节)后提前毕业,学习年限最短为2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3年。

参军入伍的在校生从服兵役起至退役后2年的时间不计入修
业年限。

第三章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六条学生应当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每门课程考核成绩按学期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的评定方式依照《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学生课程成绩不合格的需进行补考或重修,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初第三周内进行,重修原则上随下一个年级同堂考试。

第八条学院逐步实行学年学分制。

学生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

统考的学生成绩评定,要按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

学生成绩评定后,上报所属系(部)和教务科研处。

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对考核成绩有疑议的,可向教务科研处申请复核成绩。

教师不得擅自更改成绩。

若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须由相关教师填写《教师更改学生成绩审批表》,经系(部)审核、教务科研处审批后方可改正。

同时追查事故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非任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且成绩不低于40分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只允许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

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视同未修。

第十条因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凭请假手续)不能参加考核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审核,
经教务科研处批准后办理缓考、免试(考)或重修手续。

手续系(部)留存。

不履行缓考、免试(考)或重修手续的,按旷考处理。

旷考成绩记“零”分,不予补考,毕业前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科研处审核通过后,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

第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

学生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课堂教学、考勤和《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持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所在系初审意见,报体育部审核批准并报教务科研处备案,可改修体育保健课,并参加体育与健康理论课学习,经考核给予成绩和学分。

第十二条为严肃考纪,对违反考场规则及考试作弊的学生,学院将按《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和《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评优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学生可以根据《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辅修专业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
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校际交流学生,可根据校际间交流协议申请学期课程替换,经专业所在系审核,教务科研处批准后允许替换。

第十七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所修课程,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并计入该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的,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学院定期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限制其获得荣誉称号等。

第四章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条专业培养计划所设非任选课(不包括实践课程和体育课)考核不及格成绩在40分及以上的,允许在下一学期初参加一次学院组织的补考,补考课程成绩合格后记为60分或及格,并注明“补考”字样。

考核不及格成绩在40分以下的和补考后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课程结业成绩按最后一次重修成绩记载。

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任选课考核不及格,不补考,成绩册中不记载。

需另行选修。

第二十二条重修学生应当在重修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最后两周内到所在系办理审核手续,并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学生一经办理重修手续,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该门课程的修读和考核。

重修课程以实际考核成绩记载。

第二十三条重修的学生随本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修读,并参加考试考核,若课程安排有冲突,经开课系(部)同意可少参与部分课堂活动,但必须参加实验实训、按时完成作业。

重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二十四条需要重修的学生,对自己不及格的课程应尽早安排重修,原则上在课程不及格后二年内完成重修。

毕业班学生第五、六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退学标准,学生可以在规定延长的学习年限内自由安排重修时间。

第二十五条凡跨学年、学期的同一门课程,如果后修学期课程已通过,但先修学期课程不及格,不能被覆盖,必须重修先修学期课程。

第二十六条各类实践课程、军训、劳动课考核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第五章升级、跳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七条学生修完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足够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升入年级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一次性考核。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的,经学院批准,允许跳级。

第二十九条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非任选课考核不及格不允许补考和补考不及格累计达到三门及以上,应该留(降)级;可留(降)级,也允许跟班试读、重修。

所在系对跟班试读的学生提出应留(降)级的书面警示。

学生非任选课不及格不允许补考和补考不及格累计达到五门,或未取得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不能跟班重修,必须留(降)到下一年级。

第三十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暂跟班修读,第一学年结束时,根据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三十一条留(降)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一) 调到学制相同的其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
(二) 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班试读一年,填写学院《学生试读协议书》(一式五份)分别交教务科研处、学生处备案,暂不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试读期间未能取得当本学年升级足够课程学分的,按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留(降)级手续于学期初办理一次。

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办理留级手续,第二学期初办理降级手续。

跳级或留(降)级的学生,填写学院《学生学籍异动表》(一式五份),于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修完基本学制,在校学习年限未超过基本学制两年的,如仍有不及格的课程,可选择在校重修或结业离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留(降)级前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可以免修,成绩予以保留。

第三十五条留(降)级的学生,如同步修完原专业原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学分,通过学院审批程序后,其学籍可以恢复至原专业原年级。

第三十六条留(降)级的学生应按留(降)至年级的标准向学院缴纳学费,符合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学生,留(降)级所缴纳学费学院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课程门数的核定:
(一)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学习,并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 凡按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按招生录取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学、
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将优先考虑。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学生在第二或第三学期初可申请转专业,第三学期以后不予转专业。

其中第三学期初转的,原则上须转入下一年级。

学生转专业后,须完成转入专业培养计划全部内容,达到要求后方能毕业。

新转入专业以前学期课程,原专业未开设或要求较低的,须申请补修;在原专业已学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要求相同或更高的,可申请免修;原专业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若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未设置,认定为公共选修课学分。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处于毕业年级的;
(二)高考类别为艺术(体育)类的专业与非艺术(体育)类的专业之间;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订单培养的;
(四)已有一次转专业的;
(五)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受到其他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
的;
(六)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四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处于毕业年级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单独招生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二次转学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转出系和转入系同意,教务科研处审核,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对调整专业情况进行公示。

(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录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
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加盖录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申请转学者所在学院已学课程成绩单,以及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等),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转出。

学院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转学、转专业手续未办理完之前,须依旧参加学院各项教育教学计划内环节和活动。

擅自提前离校的,按相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第七章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四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

休学创业的学生,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3年。

参军入伍的在校生从服兵役起至退役后2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

第四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填写学院《学生学籍异动表》(因病休学的,需出具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系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科研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中途申请复学。

第四十五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入伍办理保留学籍手续,须填写学院《学生学籍异动表》(一式五份),并附带学生入伍通知书复印件,经系主任签字,报教务科研处备案后,方可离校。

第四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一个月持有关证明到所在系申请复学,填写学院《学生学籍异动表》(一式五份),所在系主任同意,报教务科研处核准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如该专业停招,可编入相近专业。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上述要求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诊断证明,经学院医院复查合格开具建议复学证明,方可复学。

(三) 退役学生,除上述要求外,需持退伍通知书复印件。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之一的取消其学籍:
(一)伪造诊断证明的;
(二)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休学期满,无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

第八章学籍信息修改
第四十八条学生学籍信息均以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中信息为准。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以在平台上下载的录取数据为准进行,原则上不得进行信息变更。

确在高考报名信息采集时发生错误的,由学生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申请,经学校确认变更后上报。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注册信息,属于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变更的,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后方可修改,并报省学生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学生修改信息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原件的电子版;
(二)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及原件的电子版;
(三)带有照片的高考报名表,并加盖学院招生部门公章;
(四)当年录取新生底册复印件,并加盖学院招生部门公章;
(五)户籍部门出具的信息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公民身份证号变更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及其电子版;
(六)属于民族信息变更,需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证明原件、复印件及原件的电子版;
(七)属于身份证号和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变更,须学校派
专人实地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核实结果证明,并以校红头文件形式出具核实调查报告;
(八)《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信息更改审批表》(一式三份)。

第五十条有下列之一的取消其学籍。

(一)伪造身份,冒名顶替的;
(二)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九章退学、试读
第五十一条学生因违反学院纪律,达到勒令退学处分的,应作退学处理。

学生因下列情况之一而退学,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一)学生累计有六门及以上非任选课不合格未取得学分的,或者入学以来各学期经重修后不及格的非任选课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40学分的;
(二)第二次达到必须留(降)级规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不办理注册手续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二条因第五十一条(一)(二)款退学的学生,如未受过纪律处分,可提出降级试读申请,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签协议留校试读。

试读时间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降级试读若无后续专业时,由学生选择系内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选择院内相近专业;选定专业的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相应课程并参加考核;修读课程考核办法由开课系部审定,报教务科研处备案,委托任课教师实施。

第五十三条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经辅导员联系该生家长确认后,填写学院《学生退学审批表》(一式六份),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科研处审核后,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五十四条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主动到学院相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教务科研处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学院《学生校内申诉办法》办理。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需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提前毕业应在拟毕业时间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报省教育厅。

第五十六条修完基本学制,所获得学分比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要求学分低10学分以上,且未达到退学标准的,如本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报教务科研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可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延期修读。

延期修读学生自应届毕业生离校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申请延期修读手续,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一)修完基本学制,所获得学分比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要求学分少10学分及其以下的,或未取得学院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指有规定证书的专业);
(二)获得学分已达到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要求学分标准,但受留校查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三)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所获得学分未达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要求学分标准的,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八条因课程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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