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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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救护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第四节抢救指挥
第五节灾变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九十二条矿井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灾害的专业队伍;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解读】本条文是对矿山救护队工作性质的规定。
明确了矿山救护队员的性质和待遇即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顶板等各种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是职业性、技术性组织。
矿山救护队员是煤矿井下一线特种作业人员。
矿山救护队的职业性在于:救护指战员要以抢险救灾为中心任务,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严格管理、严格训练,熟悉矿井巷道路线,检查消除隐患,并有不少于6人的小队执行昼夜值班,接到事故通知后要在1min内出动(不需乘车时出动时不超过2min)。
矿山救护队的技术性在于:为了完成抢险救灾工作,每个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熟悉矿井采掘、通风、机电、急救和处理矿井各种灾害事故以及安全法规等方面的技术业务知识;了解各种救护装备的性能、构造和维护保养,并能熟练操作和排除故障;掌握在处理矿井灾害过程中需要救护队进行的各种技术操作等。
矿山救护人员的工作是非常繁重和艰苦的,也是非常光荣的。
他们对煤矿安全生产负有重要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因本岗位工作特殊,操作复杂,不是普通工人能够胜任的操作人员。
矿山救护工作是煤矿安全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矿山救护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是以小队为单位工作的。
这就要求每个参加抢救工作的救护队员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动作,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安全的完成救灾任务。
否则,每一个救护队员的微小失误都会使救护小队贻误战机,都可能造成抢险救灾工作的失败。
第四百九十三条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解读】本条是对所有煤矿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否则,不得生产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这一条规定是刚性的。
回顾总结我国煤矿企业生产和发展的历史,当煤矿井下发生灾变事故时,由于本企业没有矿山救护队,又没有和附近的救护队签订为其服务的协议,只有通过上级部门召请外援矿山救护队抢险救灾,延误救灾时间,造成灾害扩大。
例如,1999年2月11日河北省唐山市某矿发生火灾事故。
19时45分因暗井烧焊引起火灾,21时45分矿山救护队才接到政府召请。
当救护队到达后,火势已难以控制,救护队下井无法到现场,造成11名矿工死亡的重大事故。
因此《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
否则,不得生产。
矿山救护队至服务矿井的距离和行车时间《规程》此条作了大幅度调整,放宽为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这有利于救护协议的签订和落实。
但存在多个煤矿和多个救护队时,应就近签订,不应交叉,舍近求远。
30min时限,应充分考虑路况变化、天气变化、救护车型等制约条件,行车距离一般不应超过2km。
第四百九十四条矿山救护队必须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证,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解读】本条是对矿山救护队资质的规定。
矿山救护队的资质根据其具备矿山应急救援活动的综合能力,包括队伍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救援能力、标准化等要素分为一~五个级别。
1.一级矿山救护队应具有独立承担矿山特大以上事故的抢救与处置的能力。
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矿山及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二级矿山救护队应具有独立承担矿山特大事故的抢救与处置的能力。
可以在本省区从事矿山及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三级矿山救护队应具有独立承担矿山重大事故和联合处理矿山特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能力。
可以在本地区从事矿山及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四级矿山救护队应具有独立承担矿山重大事故和联合处理矿山特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能力。
可以在本县(矿区)从事矿山及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5.五级矿山救护队应具有独立承担矿山一般事故和联合处理矿山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能力。
可以在本企业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认证的不得擅自从事矿山救护活动。
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证工作和证书的获得必须依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办法》的规定取得。
第四百九十五条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解读】本条是对矿山救护队伍、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必须保证战备值班的规定。
任何人(上级领导、矿山救护队指战员)都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为了保证矿山救护队战时作到"闻警即到,速战能胜",平时必须做到严格管理。
矿山救护队要有严密的组织、严明的纪律、严格的要求,确保高度的战斗准备状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调动救护队做与救护无关的工作,否则不能保证闻警即到。
若有重大灾情很可能造
成贻误战机,将给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造成重大损失。
例如,某煤矿领导因通风区瓦斯检查工人员少,责成救护队员兼职瓦斯工到工作面盯岗查瓦斯,致使救护队当班值班人员仅剩下4人。
恰在此时井下了发生瓦斯突出事故,救护队4人配机进入灾区侦察救人时,因工作强度大,携带装备不全,而造成自身伤亡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
当矿井发生不同的事故时,矿山救护队必须使用不同的救护装备,保证救灾工作的正常进行。
援外救灾必须乘车才能到达事故矿井。
如果矿山救护装备和车辆外调,不能保证矿山救护队的使用和紧急出动,贻误战机,就可能造成事故扩大。
因此,任何人不得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救护工作无关的事情。
矿山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并制定车辆管理制度。
第四百九十六条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进行1次大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时间不少于3h;每季至少进行1次高温浓烟演习训练。
【解读】本条对矿山救护队的主要装备一一氧气呼吸器的训练周期、每次训练时间和训练项目进行了规定。
氧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是矿山救护队员的个人防护装备。
由氧气瓶高压氧源、流出的纯度为98%的氧气,经过减压器减压后进入储气仓(囊)。
减压后的氧气通过呼吸器的呼吸软管、口具(面罩)与人体对接形成呼吸循环系统。
这种呼吸装置叫氧气呼吸器。
按用途分类氧气呼吸器有:工作型、抢救型和逃生型。
佩戴氧气呼吸器训练:矿山救护队以小队为单位的佩机训练工作,每月至少进行1次,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训练不少于3h。
通过这种训练,使矿山救护队员必须达到能够适应氧气呼吸器中纯度为98%的氧气的佩机工作。
否则(有的队员产生恶心、呕吐)淘汰出局。
高温浓烟训练:每个矿山救护中队的地下演习巷道都有高温演习硐室。
训练时,在硐室的炉中用木柴点看火,上面放焦炭。
当硐室内温度达到摄氏35℃以上后,组织以小队为单位的队员佩戴氧气呼吸器进入,再把准备好的物品放到火炉上制造浓烟。
每个救护队员在此环境下,进行锯木段、拉验力器、检测气体等工作。
每次高温浓烟训练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训练时间应不少于1.5h。
只有能够佩戴氧气呼吸器工作的救护队员,才是合格的救护队员。
当煤矿井下发生灾变事故后,事故现场的空气、温度可能发生了变化,产生了烟雾和有毒有害的气体。
矿山救护队员佩戴氧气呼吸器去执行救灾任务,首先必须适应氧气呼吸器中纯度为98%的氧气(有的队员产生恶心、呕吐),其次才是适应高温、烟雾等。
因此矿山救护队必须坚持"练兵千日,用兵一时"的训练原则,搞好日常训练的组织、考核及管理。
把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训练提高到是保证灾区行动的首要训练项目的高度来认识,全体指战员每月至少进行1次,每次佩戴氧气呼吸器时间不少于3h。
每季度须进行至少1次的高温浓烟演习训练,救护大队每年召集各中队进行1次佩戴氧气呼吸器的综合性演习。
第四百九十七条矿山救护队必须备有服务矿井的通风系统图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等技术资料。
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
【解读】本条是对矿山救护队必须熟悉服务矿井通风系统和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
要求矿山救护队应根据服务矿井主要灾害类型制定预处理方案,并进行训练演习的规定。
矿井通风系统包括:通风方式、通风方法和通风网路。
1.通风方式分为三类:中央式、对角式、混合式。
2.通风方法即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工作方法有抽出式、压人式两种。
抽出式通风的特点:负压通风,矿井空气压力低于同标高大气压力;从地面向井下漏风;停风时,在过渡期内,矿井空气压力由负压过渡到大气压力,相对升高,不会导致有害气体大量涌出。
压入式通风的特点:与抽出式相反,正压通风,矿井空气压力高于同标高大气压力;从井下向地面漏风;停风时,在过渡期内,矿井空气压力由正压过渡到大气压力,相对降低,可能会导致有害气体大量涌出。
3.通风网路即矿井通风系统中风路的连接形式,分串联、并联和角联3种。
两条或两条以上风路首尾相连,中间没有分支风路,叫串联网路;
两条或两条以上风路在同一点分开,又同在另一点汇合,叫并联网路;在并联网路分、合点之间贯穿一条或几条对角风路的通风网路,叫角联网路。
第四百九十八条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矿山救护队从事井下安全技术工作时,必须携带氧气呼吸器及相关仪器装备,并按规定佩戴氧气呼吸器。
【解读】本条是对矿山救护队从事安全技术工作时,必须参加制定安全措施和携带装备、佩戴氧气呼吸器的规定。
安全技术工作:矿山救护队佩戴氧气呼吸器按照计划到煤矿井下执行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各项非事故性工作。
矿井需要矿山救护队执行安全技术工作时,负责矿井技术、通风、安全和生产部门等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要求矿山救护队必须派技术员或队长参加。
因为矿山救护队执行上述这些任务时,必须佩戴氧气呼吸器及侦察、抢救、检测等仪器设备。
一旦工作现场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救护队员就必须按规定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
所以,矿山救护队技术负责人参加制定措施会议时,必须弄清楚准备执行任务区域的所有情况并参加意见和讨论。
当救护队执行安全技术工作时,必须由矿山救护队参加制定措施的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人员贯彻措施,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救护队的行动计划。
第四百九十九条矿山救护大队应由不少于2个中队组成,是本矿区的救护指挥中心和演习训练、培训中心。
矿山救护中队应由不少于3个救护小队组成。
救护中队每天应有2个小队分别值班、待机。
救护小队应由不少于9人组成。
煤矿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辅助救护队,业务上受矿山救护队指导。
【解读】本条是对矿山救护队组织结构、责任范围、功能和值班数目的规定。
1.对矿山救护大队、中队、小队组织结构的规定。
(1)大队不少于2个中队,并设有技术科、战训科、后勤科等职能科室。
(2)中队不少于3个小队,并有相应的技术组、后勤组(包括司机、充填修理工等)。
(3)小队不少于9名队员。
2.对救护大队抢险救灾责任范围和功能的规定。
(1)是本矿区的救护指挥中心,当本矿区井下发生事故时,协调指挥各中队联合作战。
(2)是本矿区救护队批战员的演习训练和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各中队的比武,联合演习训练、抽查、达标验收、同业务竞赛等活动。
负责本区域救护队指战员的初培、复训和新技术、新装备推广专项培训工作。
3.对矿山救护中队每天值班小队数目的规定。
救护中队每天应有2个小队分别担负值班,待机任务,以保证发生火灾、爆炸、突出等重大事故时按规程规定的小队数目出动和救灾时设立待机队,保证安全救灾。
4.为进一步加强矿井救灾能力,提高员工防灾抗灾能力,煤矿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情况建立适当规模的辅助救护队,即非专职救护队,但辅助救护队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2个月的正规培训和训练,其装备必须由职救护队员按规定进行检查等维护保养。
5.若为独立值班中队由3个小队组成,如每天保证有两个小队值班,则大量占有指战员的休息时间,故独立值班中队应由3个以上小队组成。
6.小队不少于9人是指在队值班人员,而非小队在册人员,故必须考虑队员休假期、老队员更新时期、指战员培训、复训、井下经常性的烧焊监护、井下急救站值班、替班等条件下保证有足够的值班人员问题。
第五百条矿井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设立医疗站,对遇险人员进行急救,并做好记录。
【解读】本条是对矿井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应设立专门的医疗站的规定。
医疗站最好设在井口附近,可使升井的遇险遇难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和转移。
1.医疗站应具备的条件:
(1)专职电话值班员1名;
(2)经验丰富的专职医生2名以上;
(3)做手术的必要装备、设备和药品等;
(4)救护车1辆;
(5)担架2副。
2.医疗站的任务:
(1)对从灾区撤除的遇险人员进行急救;
(2)检查和治疗救护队员的疾病;
(3)检查遇难人员受伤部位的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
(4)必要时对伤员进行紧急手术。
第二节救护指战员
第五百零一条矿山救护队大、中队长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具有相应的煤矿专业知识,从事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和矿山救护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解读】本条是对矿山救护队大、中队长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规定。
1.要求上任矿山救护队大、中队长岗位的人:
(1)应该具有从事5年以上煤矿生产、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资历。
因为煤矿井下环境恶劣,条件艰苦。
5年以上的煤矿工作经历,可对煤矿企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2)应该具有从事3年以上矿山救护工作的资历。
当发生灾变事故后,遭到破坏的灾区现场更加危险。
3年以上的矿山救护工作经历,可对矿山救护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环境有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和清醒的认识。
(3)具备以上两条的资历救护大、中队长,基本掌握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原则、抢险救灾程序等方面的救灾技术。
只有这样,才能履行好矿山救护大、中队长的职责。
在处理矿井灾变事故时,能够准确地判断灾情,果断地调度指挥,制定合理、安全的救灾方案。
2.救护大队长处理事故的职责:
(1)及时随队出发到事故矿井,负责指挥各中队的矿山救护工作;
(2)在事故矿井,是负责矿山救护队工作的领导人,必要时亲自带领救护队下井进行矿山救护工作;
(3)参加抢救指挥部的工作,参与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制定矿山救护队的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4)掌握矿山救护工作进度,合理组织和调动战斗力量,保证救护任务的完成;
(5)与指挥部总指挥研究变更事故处理方案。
3.救护中队长处理事故时的职责:
(1)接到命令后,立即带领指战员奔赴事故矿井,担负中队作战工作的领导责任;
(2)到达事故矿井后,命令各小队做好下井准备,同时了解事故情况,向抢救指挥部领取救护任务,制定中队行动计划并向小队传达任务;
(3)如果事故矿井领导人不在时,可根据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事故实际情况立即开展救护工作;
(4)向小队长布置任务时,要讲明完成任务的方法、时间、应补充的装备、工具和救护时的注意事项等;
(5)在整个救护工作过程中,与工作小队保持经常联系,掌握工作进程,向工作小队及时供应装备和物资。
4.必要时,下井领导小队去完成任务,需要时及时召请其他中队协同完成救护任务。
第五百零二条矿山救护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矿山救护中队指挥员不应超过45岁,救护队员不应超过40岁,其中35岁以下队员应保持在2/3以上。
指战员每年应进行1次身体检查。
对身体不合格或超龄人员应及时调整。
【解读】本条是对矿山救护队人员年龄及身体检查的规定。
1.是对矿山救护大队、中队指挥员年龄上限的规定。
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中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45岁。
2.是对矿山救护队员年龄和年龄比例的规定。
矿山救护队员的年龄不应超过40岁,35岁以下的队员应保持在2/3以上。
3.是对救护队全体指战员身体质量检查周期的规定。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每年应到医院检查身体1次。
4.是对检查身体不合格、超龄的人员调整的规定。
救护队工作性质决定了救护指战员的年龄、身体条件应适合救护工作的需要。
但是,对救护指战员身体必须健康的要求应该是刚性的,而对救护指战员的年龄上限应保持弹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健康水平的提高,极少数超龄指战员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故应允许保留少数能发挥特殊作用、身体健康、有技术专长及丰富经验的超龄人员。
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1)有传染性疾病者;
(2)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
(3)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
(4)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
(5)脉搏不正常者;
(6)呼吸系统有疾病者;
(7)强度神经衰弱者;
(8)尿内有异常成分者;
(9)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者;
(10)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
第五百零三条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以下,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
新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再经过3个月的编队实习,并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矿山救护队员。
新招收的辅助救护队员必须经过45天的救护知识基础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辅助救护队员。
【解读】本条是对矿山救护新招收队员年龄、文化及培训方面的规定。
1.是对矿山救护队招收新队员在年龄、文化程度、井下工龄方面的规定。
2.是对合格的新救护队员必须经过基础培训、编队实习时间和综合考评要求的规定。
3.是对合格的辅助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救护基础知识培训及考试的规定。
救护队工作性质决定救护队招收新队员应符合年龄25周岁以下、初中文化程度、1年以上井下工作年限的要求。
新队员经过3个月的基础培训后成为正式救护队员前要进行3个月的编队实习是十分必要的。
经过3个月的基础知识培训后考试合格说明掌握了一定的安全和救护理论知识,经过3个月的编队实习合格可以达到掌握一定的救护工作技能的要求。
因为救护工作专业技术性较强,必须在实践中体会、掌握仪器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技巧,熟悉救护队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指战员之间的相互了解和配合。
通过培训学习和编队实习,再经过综合考评合格后,才能成为正式的矿山救护队员,才能够参加矿井灾害事故的抢救工作。
第五百零四条矿山救护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2周的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
【解读】本条是对矿山救护队员、辅助救护队员每年必须接受再培训时间的规定。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救护技术新装备在不断地投入救护市场研发和使用。
按照"装备、培训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在新救护装备到位时,要求全体指战员必须尽快掌握新技
术的应用和新装备的使用。
因此矿山救护队员每年接受2周的再培训和知识更新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节救护装备与设施
第五百零五条矿山救护队及其指战员的最低技术装备标准应符合表12、表13、表14的规定。
表14 矿山救护队员个人最低技术装备标准
救护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解读】本条是对矿山救护队及人员最低技术装备的规定。
1.是对大、中队和个人的最低技术装备配备要求的规定。
规定中增加了科持含量较高的新装备,如信息、通讯装备,正压呼吸器等。
2.是对矿山救护队的救护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实验或不成熟的产品、没有合格证的产品不得投入矿山救护队的值班装备。
3.矿山救护队的战备值班和抢险救灾工作,都是以小队为单位。
上级部门组织检查、比武和达标验收时,都是按事故性质检查出动小队应拾的装备。
救护小队最低限度技术装备见《煤矿救护规程》第51条中的表3。
第五百零六条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必须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矿山救护车必须专车卖方用,并定期保养维护,保持战备状态。
氧气呼吸系统连续3个月没有使用的,清净罐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更换。
矿山救护队所使用的氢氧化钙及氧气,必须按规定进行化验。
氧气纯度不得低于98%,其他要求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
二氧化碳吸收剂必须每季度化验1次,确保二氧化吸收率不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不大于4%,水分保持在15%~21%之间。
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氢氧化钙和氧气。
氧气瓶必须符合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必须进行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使用。
【解读】本条是对矿山救护装备、矿山救护车、氧气呼吸器及二氧化碳吸收剂等必须保持战备状态和战备要求的规定。
1.是对矿山救护队技术装备必须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的规定;
2.是对矿山救护车必须专车专用,定期保养维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