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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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清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莆政综[2014]150号
【发布部门】莆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
(莆政综〔2014〕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2014〕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4〕119号)精神以及省审改办统一部署,市政府对市本级管理单位涉及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开展新一轮集中清理,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市级行政审批项目。
清理后46个市直有关单位共保留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302项,其中行政许可92项、公共服务事项210项。
现将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一步加大取消和下放力度。
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各级各部门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级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目录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对已取消、下放和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不得再进行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等问题。
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保留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3.取消、下放和调整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
附件1:
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92项,其中47项含子项158项)
子项名称审
批
类
别
设定依据
审
批
部
门
共同
审批
部门
审批对象
备
注
1市级权限
内企业、
外商投资
项目核准
市级权限内
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
行
政
许
可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目录(2004年本)》; 2.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令第19号)第二
条; 3.《福建省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暂行办法》(闽政
[2006]47号)第五条。
市
发
改
委
无法人
市级权限内
外商投资项
目核准
行
政
许
可
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3年本)》第十二条;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
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第22号)第四条。
市
发
改
委
无法人
2依法必须
招标项目
的招标事
项核准
无
行
政
许
可
1.《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十
一条; 2.《招标投标法实施
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
七条; 3.《福建省招标投标
条例》第二十一条(闽常
[2006]10号)。
市
发
改
委
无法人
3处理变质
或过期失
效的监控
化学品审
批
无
行
政
许
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
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3
月10日化工部令第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
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
国务院令第190号)第十一条;
3.《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1996
年5月15日化工部第11号
令)》许可条件;4、《福建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处理
变质或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审
批职能承接的通知》(闽经贸原
料〔2013〕836号)。
市
经
贸
委
无
莆田市内
所有申请
人
4二手车鉴
定评估机
构设立、
变更、换
证审批
二手车鉴定
评估机构设
立审批
行
政
许
可
1.《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
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
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十条;
2.《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对
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公安厅、工
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二手车流通管
理的通知》(闽经贸商业
市
经
贸
委
无
公民、法
人
二手车鉴定
评估机构变
更审批
行
政
许
可
市
经
贸
委
无
公民、法
人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期换证办理行
政
许
可
〔2006〕120号); 3.《国务
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
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
182项; 4.《福建省经济贸易
委员会关于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
设立审批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
知》(闽经贸商贸〔2012〕961
号)。
市
经
贸
委
无
公民、法
人
5人才中介
服务许可
设立人才中
介服务机构
许可
行
政
许
可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11条。
市
公
务
员
局
无其他组织
举办人才交
流会许可
行
政
许
可
<<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第23条。
市
公
务
员
局
无其他组织
6市属高等
专科以下
教育机构
聘请外国
专家单位
资格认可
无
行
政
许
可
1.《关于转发国家外国专家局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
定〉等文件的通知》(闽人发
[2006]33号) 2.《福建省人
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
批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闽政[2014]6号)
市
公
务
员
局
无
市属高等
专科以下
教育机构
7房地产开
发企业资
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核
准(三级、
四级)办理
行
政
许
可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九条; 2.《房地产开
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
条; 3.《关于修改福建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九条;
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
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
的通知》第一点第一项。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房地产开发
企业暂定资
质延期办理
规程
行
政
许
可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内
容变更办理
规程
行
政
许
可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8建筑业企
业资质核
准
园林绿化企
业资质审核
(三级)新
行
政
许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
例》第十四条; 3.《城市园
市
住
建
无法人
设立可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
点。
局园林绿化企
业资质审核(三级)改制、分立、重组企业申请资质行
政
许
可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三级)变更行
政
许
可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三级)注销行
政
许
可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8建筑业企
业资质核
准
建筑业企业
资质核准
(三级)资
质核准新设
立办理
行
政
许
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建筑业企业
资质核准
(三级)企
业改制、分
立、合并办
理
行
政
许
可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建筑业企业
资质核准
(三级)企
业名称变更
行
政
许
可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建筑业企业
资质核准
(三级)企
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
人、财务负
责人变更
行
政
许
可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三级)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金、注册地址变更行
政
许
可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建筑业企业
资质核准(三级)企业跨市、县工商注册地变更行
政
许
可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三级)注销行
政
许
可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三级)补办行
政
许
可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9城市道
路、桥梁
相关审批
特殊车辆在
城市道路上
行驶审批
(包括经过
城市桥梁)
行
政
许
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
条。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部
分
下
放依附于城市
道路建设各
种管线、干
线等设施批
准
行
政
许
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
条。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部
分
下
放
9城市道
路、桥梁
相关审批
临时占用城
市道路审批
行
政
许
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
条、第三十一条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部
分
下
放
挖掘城市道
路审批
行
政
许
可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
条; 2.《城市道路管理条
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部
分
下
放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行
政
许
可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
号第109项;2、《建设部关
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
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十二条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部
分
下
放
10燃气经营
许可、年
审
燃气汽车加
气经营许可
证年审
行
政
许
可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
一条。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燃气经营许
可(瓶装燃
气经营企
业)
行
政
许
可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
条;2.《福建省燃气管理条
例》第十八条。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燃气经营许
可(燃气汽
车加气经营
企业)
行
政
许
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
条。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燃气经营许
可(管道燃
气经营企
业)
行
政
许
可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燃气汽车加
气经营许可
(燃气汽车
加气站)
行
政
许
可
1.《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
十条;2.《福建省燃气管理
条例》第十八条。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11核发施工
许可证
无
行
政
许
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七条第一款; 2.《福建省建
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3.《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二条第一款。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部
分
下
放
12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
办理
无
行
政
许
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二十三条; 3.《商品
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88号)第六条; 4.《城市商
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第
六条; 5.《福建省商品房预
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七、八
条。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13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
证核发、
变更(三
级)
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核发
(三级)行
政
许
可
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
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例》第四条。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核发
(三级)变
更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14绿地、绿
化相关工
程审批
城市的公共
绿地和干道
绿化带等绿
化工程的设
计方案审批
行
政
许
可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
例》第九条。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部
分
下
放
临时占用城
市绿地审批
行
政
许
可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部
分
下
放修剪、移
植、砍伐城
市绿地审批
行
政
许
可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
例》第十六条。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部
分
下
放
古树名木迁
移审批
行
政
许
可
1.《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
条; 2.《城市古树名木保护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市
住
建
局
无法人
15水路运输
许可
省内水路客
运、普通货
运企业设立
许可
行
政
许
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
条
市
交
通
局
无企业法人
水运企业增
加运力(客
船或危险
品)许可
行
政
许
可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
条、第十四条。
市
交
通
局
无法人
16道路客运
许可
申请出租汽
车经营者登
记事项变更
许可
行
政
许
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
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
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
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第112项。
市
交
通
局
无企业法人
出租汽车经
营资格证核
行
政
市
交
无企业法人
发许
可通局
市内县
(区)际道路客运企业(含旅游客运及客运子公司)设立许可行
政
许
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
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
8号)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
九条、第二十六条。
市
交
通
局
无企业法人
市内县
(区)际道路客运班线(含旅游(包车)运力)新增许可行
政
许
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十条。
市
交
通
局
无企业法人
16道路客运
许可
市内县
(区)际道
路客运经营
者许可事项
变更或终
止、经营期
满需要延续
行
政
许
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十四条。
市
交
通
局
无企业法人
17涉路施工
许可
无
行
政
许
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
条。
市
交
通
局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18危及公路
桥梁安全
作业许可
无
行
政
许
可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
条。
市
交
通
局
水行
政主
管部
门、
流域
管理
机构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19申请道路
危险货物
运输企业
(含非经
营性)设
立许可
无
行
政
许
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
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市
交
通
局
无企业法人
20内河影响
通航安全
的作业或
者活动许
可
无
行
政
许
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
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部令2011
年第5号)第五条。
市
交
通
局
无
公民、法
人或其他
组织
21采矿权新
设立、变
更、延续
登记
无
行
政
许
可
1.《矿产资源法》第3、16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
法》第3、7条; 3.《福建省
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19、24
条。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无
采矿权招
标、拍
卖、挂牌
或协议出
让的竞得
人,采矿
权变更申
请人
22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
书
无
行
政
许
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第三十六条; 2.《福建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市
规
划
局
无建设单位
23核发规划
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
行
政
许
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第三十七条; 2.《福建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办法》第三十四条。
市
规
划
局
无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
行
政
许
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第四十条; 2.《福建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3.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
条。
市
规
划
局
无建设单位
24正式设立
民办高中
学校(含
中等职业
学校)
无
行
政
许
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
二款。
市
教
育
局
无
申请设置
民办高中
学校(含
民办中等
职业学
校)的举
办者(法
人或公
民)
25执业注册医师执业注
册
行
政
许
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第十三条; 2.《医师执
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二条。
市
卫
生
局
无
市直各医
疗机构护
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