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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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穗埔府规[2018]3号
【发布部门】819069002广州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2.13
【实施日期】2018.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
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
(穗埔府规〔2018〕3号)
黄埔区各街道、镇,区府属各单位;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现将《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行政审批局(区政务办)反映。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2月13日
黄埔区广州开发区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各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的通知》(粤办函〔2012〕57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13〕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广州市黄埔区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直属各工作部门,街(镇)和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各单位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各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
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各单位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
各单位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汇总或者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于《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内容,有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各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审查和答复。
第五条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在线、当面、信函等申请方式,并提供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可在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下载。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单位代为填写,并须经申请人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六条各单位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区各单位申请与其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如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能出示的不予受理。
收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各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
必要时商请公安部门进行核实,外事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收到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各单位不予受理。
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各单位参照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各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确,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是否清晰和真实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
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注意分析研判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
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各单位可以不予提供,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系由包括本单位在内的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制作或保存的,受理申请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
受理申请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到的其他单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