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水电气热等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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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水电
气热等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07.30
•【字号】陕价商发[2012]91号
•【施行日期】201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水电气热等
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价商发〔2012〕9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城镇社区服务设施有关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为居民服务工作所需的配套设施,即“一部三室三站一场”。

主要包括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办公室、警务室、图书室、社会保障和救助工作站、卫生计生服务站、文体活动指导站、室外活动广场等为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和活动的场所。

用于出租等盈利性质的社区服务设施不在此范围内。

二、执行标准。

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电
信、有线电视价格按当地居民类标准执行。

三、以上价格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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