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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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火灾事故应
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1.08
•【字号】株政办发【2015】77号
•【施行日期】2015.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株洲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5】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株洲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8日
株洲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目录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分类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1.6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指挥机构
2.4设区市、县级机构
2.5专家咨询委员会
3 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2应急处置
3.3恢复与重建
3.4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
4.2财力资源
4.3物资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交通运输保障
4.7治安维护
4.8人员防护
4.9通信保障
4.10公共设施
4.11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6.2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火灾应急救援事故的组织实施,保证灭火救援工作顺利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
12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等法律、规章,特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的火灾是指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按照火灾发生的对象,常见的火灾主要分为以下八类:
(1)建筑火灾:主要包括高层建筑火灾、砖木结构建筑火灾、钢结构建筑火灾、洁净厂房火灾、易燃结构建筑区火灾、闷顶火灾、古建筑火灾等。

(2)地下工程火灾:主要包括地下商场火灾、隧道火灾、地下仓库火灾、电缆涵洞火灾、矿井火灾和地下车库火灾等。

(3)化工火灾:主要包括炼油厂火灾、液化石油气火灾、井喷火灾和油罐火灾等。

(4)人员集中场所火灾:主要包括宾馆饭店火灾、商场(厦)火灾、影剧院火灾、体育馆火灾、图书馆(档案馆)火灾、托儿所(幼儿园)火灾、学校火灾和医院火灾。

(5)交通工具火灾:主要包括汽车火灾、列车火灾、飞机火灾和船舶火灾等。

(6)仓库火灾:主要包括露天堆垛火灾、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火灾、冷库火灾和粮食仓库火灾等。

(7)工厂企业单位火灾:主要包括纺织、轻工、电信器材、医药、电器、印刷等各类行业工厂企业单位发生的火灾。

(8)特殊情况火灾:主要包括带电设备(线路)火灾、强风(干旱)情况下火灾和有毒区域火灾、核泄漏等。

上述各类火灾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火灾可能和其他类别的火灾共存或引发次生、衍生事故,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火灾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火灾事故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的义务。

(2)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3)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公安消防部队负责火灾现场的组织指挥和实施灭火救援,专职、义务消防队积极协同作战,公安、供水、供电、医疗救护、卫计、交通运输、安监、环保、住建、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密切配合,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

(4)坚持平战结合的原则。

依据本预案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措施,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统一指挥的原则。

成立由政府统一指挥,公安机关、公安消防部队及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调集多方人力和物资支援灭火,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具体负责火场的处置指挥工作。

(6)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当火场有人员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抢救人员。

(7)坚持“积极抢救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原则。

在实施灭火的同时,迅速组织人员疏散、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财物,尽力减少火灾损失。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体系包括:
(1)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市人民政府为应对预警级别为I、II级的火灾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市公安消防支队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县(区)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县(区)人民政府为应对预警级别为
III、IV级的火灾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本级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

2 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株洲市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在株洲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范围内火灾预警和灭火救援指挥。

其主要职责是:(1)研究确定市火灾事故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工作意见;
(2)领导全市火灾事故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3)在火灾现场组织指挥灭火救援,协调供应器材装备、灭火剂、燃料等灭火救援物资;
(4)根据需要,调动公安、供水、供电、交通、卫计、安监、环保、住建、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协助灭火救援。

2.1.2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分管消防副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政治委员任副
指挥,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全市灭火救援工作,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

2.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负责疏散受火灾威胁的人员;对火灾现场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交通畅通;对火灾现场实施警戒,维护现场秩序,严禁非救援车辆和人员进入火灾现场;协同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工作,协助做好综合协调;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火灾事故时,负责做好现场灭火救援工作。

(3)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火灾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并将伤员迅速送往医院救治,全力抢救伤员,减少人员伤亡;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保养,提供火场临近区域地下水、电、气、油管网情况,确保火灾现场用水;对火灾现场燃气管道关阀断源,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组织抢险物资和工具装备的供应,调集市政工程车辆(起重车、推土车、铲车等),及时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协助公安消防部队破拆需要拆除的现场毗邻建筑。

(5)国网株洲供电分公司:负责对火灾现场实行局部断电;必要时,架设火灾现场专用电缆,保障救援现场的照明和设备用电;快速修复损坏的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6)市广播电视台:负责收集信息和资料,由应急指挥部授权统一通报灭火救援情况,做好事故区域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7)市民政局:根据灾情发生规模大小,启动相应应急预案,认真收集报送灾情,协调部门采取相应的生活救助工作,紧急转移安置灾民。

(8)市财政局:负责筹集灭火增援资金,为现场应急订购或租用大型机械设备和大量物资提供资金保障;负责筹措灾后重建经费。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调配营运客、货车辆,参与灭火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参与港口、码头等岸上建筑、设施的灭火救援工作;负责协调调配火情侦察、灭火进攻和运送应急救灾的物资、设备的运输船舶。

(10)市气象局:负责监测火灾现场气象,做好分析预测,及时为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压、温度、湿度、雨量等实况和预报。

(11)市环保局:负责对现场气体、液体、土壤等环境及时进行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和浓度;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为现场指挥员决策和消除污染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品的处置。

(1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株洲石油分公司:负责对灭火救援行动,特别是油类火灾提供专业救护队伍和技术支持;必要时派出移动加油车到现场为救援车辆(设备)补给油料;根据需要调集油槽车,为现场油品输转导罐做好准备。

(1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负责协调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保证火情信息和灭火救援调度命令传递及时、准确;紧急情况下,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灭火救援指挥调度联络畅通。

(14)市安监局:负责为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灭火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依法依规参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5)市教育局:负责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培训内容,并督促落实。

(16)市文化执法局:负责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7)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
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对有关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治、抚恤等提供资金保障;配合做好灾害事故善后工作。

(18)市人防办:负责在火灾事故发生时,按照应急指挥部命令,提供人防紧急避难场所,配合相关部门对受灾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条件。

2.2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建立全市火灾事故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收、汇总、分析有关火灾事故的各种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理建议;
(3)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火灾事故时及时与市应急联动中心联络;
(4)联系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株洲市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6)指导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7)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指挥机构
2.3.1成立市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由应急指挥部授权,全面负责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指挥工作。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现场情况,组织火情侦察和分析,制定总体作战方案,视情设立作战参谋组、政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必要时划分战斗段(区),分别组织实施灭火救援任务;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作战任务,组织指挥参战单位(含专职消防队)协同作战;
(2)根据现场救援的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调集和适时调整力量部署,必
要时,可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行动;
(3)决定使用各种水源,利用临近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切断现场及其周边区域内的电力和可燃气体、液体输送,限制用火用电;划定警戒区,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作出拆除或者破拆毗连(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决定;
(4)提出调动公安、供水、供电、交通、卫计、环保、住建、安监、燃气、通信等有关部门和驻军、武警部队协助灭火救援的意见,报应急指挥部审批并组织实施;
(5)决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2.3.2现场指挥部通常由指挥长、副指挥长,以及下属的作战参谋组、政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及其相关人员组成,根据火场实际需要吸收有关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

(1)作战参谋组一般由公安消防支(大)队司令部、防火处、大队干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收集现场的相关信息,掌握战斗进展情况,绘制作战图表,向指挥长提供参谋意见;掌握现场参战力量、装备情况,组织现场供水,保证现场通信畅通;记录上级首长指示、命令、参战单位到场的力量和时间,以及力量部署、完成任务等情况;督促部队落实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命令,并及时上报执行情况。

(2)政治宣传组一般由公安消防支队政治处和防火处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掌握官兵的表现情况,适时开展政治思想鼓动工作;协调新闻单位,做好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督促部队遵守纪律。

(3)后勤保障组一般由公安消防支队的后勤处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保障参战部队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及现场维修工作;负责参战部队的生活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参战部队的医疗救护工作。

2.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相应成立处置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
域火灾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III、IV级火灾预警和灭火救援指挥。

其各级组织结构及职责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灭火救援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建立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 运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火灾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3.1预测与预警
3.1.1预测预警系统
应急指挥部按照“高速、快捷”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各种火灾事故的监测、预报、信息传输、分析处理为主要内容的预警服务系统和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并实现与市应急联运中心联网互通,做到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市公安消防机构以消防指挥中心为通信联络中心,公安消防大、中队以值班室为通信联络中心。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为灭火救援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平台。

3.1.2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火灾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IV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I级预警
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
的火灾事故为I级预警。

(2)II级预警
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火灾事故为II 级预警。

(3)III级预警
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火灾事故为III 级预警。

(4)IV级预警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火灾事故为IV级预警。

3.2应急处理
3.2.1信息报告
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及时自救的同时,将火灾现场有关情况报告所在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通信室。

火灾事故报告内容包括:着火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起火部位、燃烧物质、是否有人员被困、火势情况报警电话、报警人姓名等。

火灾预警和灾情报告由各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通信室)受理,各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通信室)应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在受理火警时,要根据报警情况认真做好文字、录音等详细资料的记录,发出出警信号向上级报告。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重要火灾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收集信息资料,并报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

各县(区)公安消防大队每日15时
前向消防支队报告当天一般性灭火救援情况。

市公安消防支队每日17时前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报告当天一般性的灭火救援情况,重要火灾信息要按程序及时上报。

火灾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由市外侨办、台办按规定渠道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重要火灾信息包括:
(1)I级火灾事故。

(2)II级火灾事故。

(3)III级火灾事故。

(4)死亡1人以上火灾事故。

(5)发生在国家级、省级、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火灾事故。

(6)正在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7)下列场所和单位发生的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政治、社会影响的火灾立即上报。

①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②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③党政军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枢纽;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④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⑤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⑦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⑧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施工工地;重要科研单位。

⑨高层办公楼、住宅楼、公寓楼;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重要交通隧道;粮、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

⑩其他重要单位和场所。

重要火灾及灾害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和面积、使用功能、生产性质、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灾发展情况;接报警情况、调派力量情况;党委、政府、公安机关领导和消防部门负责人到场的情况等。

凡发生上述火灾,责任区内的公安消防机构要立即上报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及当地人民政府,市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事态发展、处置措施和工作进程,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和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报相关情况。

3.2.2应急响应
火灾事故发生后,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应根据预警级别进行调度,并根据火灾事故的类型、特点,有针对性地调集相应的消防专业人员和器材装备。

公安消防部队的调集由本级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或分散接警的中队通信室实施。

跨县(区)调度的,由事发地公安消防大(中)队向所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请求,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实施;跨设区市调度的,由事发地公安消防支队向省公安消防总队请求,由省公安消防总队批准实施;紧急情况时,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指挥部可先依据预案进行调度,再向上级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各级公安消防部队在灭火战斗中需要相关单位增援、协同作战,由本级现场指挥部向本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提出的增援要求,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调派相关单位人员到场协助灭火;需要驻军、武警部队增援时,由应急指挥部按有关程序请求调动。

紧急情况下,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现场指挥部可先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同作战。

对于不同级别的火灾预警或灾情报告,实行分级响应的原则。

总的要求是:加强战备值班,力求快速反应,准确判明预警级别,迅速启动相应应急程序,有效组织灭火救援行动。

依据四级预警,相应采取四级响应对策,即I级预警实行I级响应,II级预警实行II级响应,III级预警实行III级响应,IV级预警实行IV级响应。

(1)I级响应
启动条件:I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或市应急指挥部报省政府应急指挥部或省公安消防总队指挥中心,省公安消防总队指挥中心或省应急指挥部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公告,应急指挥部根据I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单位协同力量到场,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

各成员单位依据《湖南省处置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要求调集灭火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II级响应
启动条件:II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或市应急指挥部报省政府应急指挥部或省公安消防总队指挥中心,省公安消防总队指挥中心或省应急指挥部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公告,应急指挥部根据II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单位协同力量到场,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

各成员单位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统一调度指挥各参战力量,全面负责现场的作战指挥工作。

(3)III级响应
启动条件:III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市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预警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启动应急预案的公告。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III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协同力
量,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

各成员单位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部靠前指挥,统一调度各参战力量,全面负责现场的作战指挥工作。

(4)IV级响应
启动条件:IV级预警发生后。

响应措施:事发地县(区)公安消防大(中)队依照日常灭火执勤战斗预案,投入灭火救援战斗。

公安消防大(中)队领导靠前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作战指挥工作。

当发生特殊火灾事故时(如:人员伤亡、受灾户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等),事发地公安消防大(中)队指挥员将灾情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区)应急指挥部和县(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县(区)政府应急委员会启动应急预案并发布应急预案的公告,县(区)应急指挥部根据IV级响应调集参战力量与相关协同力量,组织、指挥、协调灭火救援工作。

各成员单位力量迅速到位,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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