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谈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初始阶段,发展情况并不乐观。
为有效推动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应抓紧脚步构建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
本文详细的指出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给出对策。
关键词:建设;社会信用体系;问题;机制
一、前言
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目的是为了构建有利于信用交易发展的市场环境,通过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能有效确保一国的市场经济朝着信用经济的方向发展。
如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为深层次的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有效规避经济建设的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改革,亟待构建规范、标准的社会信用体系。
二、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社会诚信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
因惩戒力度不够,失信问题显著,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的稳健发展。
最近几年以来我国发生了许多产品安全事件,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失信行为经常出现,给公众健康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受到干扰。
部分应把最大限度的增加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组织也发生了诚信缺失问题,比方说虚假募捐、滥用捐款、虚报冒领等,使公共利益受损。
一些政府部门存在违法、违规行政等失信行为、存在自我授权问题等,导致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受到影响。
但是,因有关制度与机制不够完善,司法管辖权安设得不够科学等,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公正产生了巨大影响。
(二)个人信用观念淡薄,社会诚信意识不强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丝毫体会不到自己身处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从微观层面上看,工业化与市场化的高速发展会使得传统社会信用规范给个人行为产生的束缚力形成冲击,诚信并非个人追逐最大利益的自然抉择。
(三)法律法规与信用管理制度缺失
日本、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都拥有相对健全的法律基础,但是在制度建设与信用立法上我国还有大量问题存在,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以下两个:
其一,在法律层面上未对征信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保障。
比方说,征信服务业务牵扯到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企业或者个人信用信息的流动,同时也
会牵扯到企业的商业秘密与公民隐私。
然而,我国还未制定法律明晰个人、企业的信用信息与公共信息之间的界限,并明晰如何妥善的处理信用信息的合理流动同保护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国家信息安全之间的关联。
其二,缺少征信行业发展基本制度。
比方说,征信行业缺乏统一的市场退出与准入机制,同时缺乏一个比较统一的信用服务机构加工、收集、处理信用信息的行为规范,同时又缺少信用信息数据传输时的数据保护规范。
(四)政府部门信用缺失
部分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的领导人并不固定,导致“新官不理旧账”的问题屡禁不绝。
我国社会体制正在逐步健全,但新旧体制的差异及其并存导致在实施时政府部门对政策的解读不够严谨;政府的若干职能部门执法不严,导致政府信用受到巨大的影响;有关职能部门往往比较自我,仅依据自行政策开展相关工作,百姓不知如何办事。
三、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对策
(一)构建并健全以惩戒为主的社会信用奖惩机制
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要构建并健全社会信用奖惩机制,积极营造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社会环境。
对于信用缺失严重、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应着重构建并健全以惩戒为主的社会信用奖惩机制,最大限度的发挥对失信行为的警示效应。
首先,要不断规范行业标准、健全与之有关的法律法规等,确定失信行为的判别方式。
其次,要基于对失信行为引起的后果的全方位的思量之上,明晰对失信行为的惩处,遵循有关法律惩治失信行为,从真正意义上避免出现失信行为,并把失信行为揭露出来。
(二)强化诚信意识,突出信用主体的信用理念
以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为划分依据,社会信用体系的主体有三种,即:企业、个人、政府;以是否追逐盈利为划分依据,企业可被划分成非企业社会组织与企业两种;以司法独立原则为划分依据,政府可被划分成司法与政府。
此处提及的政府不仅涵盖了行政执行机构,又涵盖了立法机构。
事实上,企业、政府、个人、司法以及非企业社会组织等信用主体的诚信意识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
如今,信用主体的信用观念不强,应重点强化诚信意识,提升信用主体的信用观念,使其清晰的领悟到诚信不仅是必备素质,是公德,还是加入到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原则。
(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法律法规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社会信用的制度建设与法律法规建设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
邓小平强调,良好的制度能有杜绝坏人横行,制度差的话,会导致好人不能做好事。
所以,健全的国家标准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信用制度,
这些都是推动信用行业实现长久、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
结合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可知,建设社会信用体系要求率先立法。
就算立法条件还没有成熟,必须要制定部门规章或者法规。
如今,我国缺少与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配套法规,立法机构要抓紧时间制定配套法规,选择合适的机会制定与征信行业有关的管理法律。
同时,针对信息采集、保护、披露、监管主体的职责、构成、对信用服务机构的退出与准入均应具备与之对应的法规。
针对当下已建立起一定规模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数据库,应尽可能迅速的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
在短时间中很难制定专业的征信管理法律的时候,相关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对健全的征信系统管理办法,通过“试行办法”等途径,使得当下法规缺失问题得到妥善的处理。
(四)构建并完善良好的政府信用体系
首先,政府要將法治建设效果当成对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班组与干部工作的实绩进行衡量的重要指标,并被当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其次,政府要加大力度进行执法,将构建社会主义信用制度上升到新的高度,力求将其做到位。
再者,要强力推动政府工作的民主化发展,增加政府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使公民享有知情权。
参考文献
[1]宋雄伟.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路径探析[J].行政管理改革,2015,(12):31-35.
[2]周阳,杨瑜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国内外经验、共性特征及启示[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6,(03):8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