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授权性质的函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授权性质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林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3.08.04
•【文号】
•【施行日期】1993.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
正文
林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
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授权性质的复函
(1993年8月4日)
青岛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授权性质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授权性质问题,国务院法制局一九九二年以国法函字[1992]74号文明确函复我部:“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而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行政诉讼时,该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

国务院法制局的答复属于国务院作出的解释,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你局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有权依法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包
括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政案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