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0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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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07号建议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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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07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16〕183号
林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细化补贴对象、条件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是中央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关于做好2016年部分财政支农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6〕22号)等文件,是现阶段政策实施的主要依据。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考虑到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主体在地方,补贴对象的具体条件由各省在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基础上,结合本地农业生产实际、购机主体类型和主管部门管理能力等自主确定。
资金分配上,在综合考虑农作物播种面积等客观因素以及需求的基础上,将资金执行进度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对执行进度快的地区予以倾斜。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财政部指导各省加强补贴对象条件和资金分配机制研究,既充分考虑各地实际,又能兼顾全国范围内相对统一,进一步提升补贴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关于同步跟进管理服务
我部高度重视农机化和信息化融合,注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升农机化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目前,
我部已指导各省建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可用于补贴申请办理、补贴参考进度调度等。
在机具作业管理、核查年检、监理服务平台、信息查询等方面,各省也初步建立了管理服务平台。
受工作条件所限,上述管理服务平台运行相对独立,主要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运行维护,尚未实现全国联网。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全国农业信息化发展统一要求,协同有关部门,研究管理服务平台的整合,推进管理优化和程序简化。
三、关于建立跨区域作业机械异地管理和农机合理流动制度
目前,我国只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农机牌证管理。
2009年国务院公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明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只要办理牌证的相关材料齐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可以自由变更和转移。
因此,目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国内流转不受限制。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规范实施和改革创新并重,深入开展调研,强化顶层设计,继续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机械化全面发展。
感谢您对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给予支持。
农业部
2016年8月5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