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行1994年物价补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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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人员实
行1994年物价补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公布日期】1995.04.07
•【字号】沪社保综发[1995]14号
•【施行日期】1995.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对本市城镇离退休
人员实行1994年物价补偿的通知
(沪社保综发[1995]14号1995年4月7日)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经市政府同意,今年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制度,缓解基本养老金收入关系上的矛盾,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现就实行1994年基本养老金物价补偿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中1993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中1993年底以前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中国职工。

二、实行1994年物价补偿的依据和具体办法
1.上海市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23.9,即比1993年上升23.9%。

2.1994年已增发月平均物价补贴为22.40元。

3.月补偿净增额=月基本养老金×23.9%-22.40元。

4.月基本养老金在261元及其以下的人员,物价补偿净增额低于40元的,可补足到40元。

5.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高于1993年本市平均基本养老金(281元)200%,即超过562元的部分,不作为计发物价补偿的基数。

三、1994年当年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列入物价补偿范围。

鉴于1994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幅较高,为缓解矛盾,今年特按以下办法处理:
本人基本养老金剔除按1994年当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储存额增发的养老金和当年新增加的物价补贴后,低于按1993年退休人员办法计发的月养老金加今年月物价补偿净增额之和的,可予以补足。

上述剔除的二项再如数照发。

四、实行1994年物价补偿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以当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17)的200%为限,即补偿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1234元。

现月基本养老金已达1234元及其以上的人员,不再实行物价补偿。

五、本通知自1995年4月1日起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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