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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157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X)沪海法商初字第1157号
原告陈振。

被告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齐,该公司职员。

原告陈振为与被告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X年12月16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振于201X年3月1日前向被告中海海员对外技术服务有限公
司支付人民币7,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自201X年3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振负担;
四、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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