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琼府办〔20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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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的通知
正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
琼府办〔2015〕4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5日
海南省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做好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
计划编制指南(试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境保护部与我省签署的《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年度目标
(一)以本地污染源有效防控为重点,完成国家量化考核工作任务,实现全省空气质量不下降。

全省各市县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保持在2013年水平,海口市细颗粒物浓度保持在2013年水平,三亚市细颗粒物浓度保持在2014年水平。

全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20万吨和9.80万吨的“十二五”总量控制目标以内。

(二)落实市县政府改善本辖区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完善市县政府大气污染防控责任考核评估制度。

(三)各市县政府制订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分工,健全大气污染防控部门分工协同工作机制。

(四)以畅通公众监督举报途径为重点,营造全社会防控大气污染氛围。

二、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及投资
2015年我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项目包括燃煤工业锅炉淘汰、工业二氧化硫治理、工业氮氧化物治理、工业烟粉尘治理、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加油站油气回收、储油库油气回收、黄标车淘汰、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能力建设等11类。

共投资86101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224万元、省级财政资金6497万元、地方财政资金19543万元、业主单位自筹58837万元。

项目完成后,预计减少二氧化硫5370吨,减少氮氧化物16063吨,减少烟粉尘1331吨,减少(回收)油气227吨。

(各类项目清单详见附表1至12)
三、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燃煤小锅炉淘汰。

基本完成海口市和三亚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任务,
禁止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市县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

完成华能海南发电有限公司海口电厂4号、5号、9号燃煤机组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完成华能海南发电有限公司东方电厂脱硝催化剂加层和流程优化等改造,完成海南金海浆纸业有限公司3号多功能燃料锅炉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碱回收锅炉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完成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1#、2#号生产线脱硝设施改造;完成昌江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华润水泥(昌江)有限公司以及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叉河水泥分公司脱硫建设和除尘改造。

(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开展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制订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实施细则,完成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LDAR泄漏检测及修复消除项目建设;完成全省所有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收尾工作;加强机动车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料的违法行为;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洋浦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控制城市扬尘污染。

强化施工和道路扬尘环境监管,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将全封闭围挡、堆土覆盖、洒水压尘、使用高效洗轮机和防尘墩、料堆密闭、道路裸地硬化等扬尘控制措施纳入建筑施工管理。

积极创建绿色工地,施工工地做到施工现场100%全封闭围挡,工地堆土100%覆盖或围挡,拆除工程100%洒水。

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要求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城市建成区主要街道原则上坚持每天两次洒水降尘,减少道路扬尘污染;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基本消除建成区裸地。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机动车污染防治。

出台我省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补贴政策,给每辆提前报废的黄标车以适当的资金补助,促进我省黄标车淘汰工作。

争取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提高到80%,加大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培训和监督管理,保障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工况法检测工作顺利开展。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6.淘汰黄标车。

完成全省范围内的2005年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淘汰任务,完成全省2.5万辆黄标车的淘汰任务。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
7.继续开展槟榔加工行业污染整顿。

万宁市、琼海市、定安县基本完成传统烟熏槟榔灶取缔工作,推广符合环保要求的槟榔初加工技术,引导发展绿色环保槟榔加工业。

(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优化产业结构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完善产能退出机制,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熟料)、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建项目,扩改建项目实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严禁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对中心城区布局不合理的工业企业实施限期搬迁,实施海南益丰达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海口医疗废物处置项目搬迁,逐步改变历史遗留的工业与居民区混杂的状况,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三)推行清洁生产,鼓励节能降耗。

加快实施《海南省“十二五”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根据环境保护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开展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4个项目的清洁生产审核,制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督促重点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计划要求,确保清洁生产审核质量,加快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进度,按时完成评估验收工作。

(责任单位:相关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控制全省煤炭消费量,禁止销售和使用灰份高于20%、硫份高于1.5%、热值低于4000大卡/千克的劣质煤炭和含硫率高于4%的石油焦;加快清洁能源供应点的供应能力建设,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
在农村推广沼气利用,提高全省清洁能源使用率;各市县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秸秆禁烧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减少焚烧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
(五)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加强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完成大气灰霾成因、源解析与控制对策研究项目。

完成全省县级以上城市(镇)、重点旅游景区、重点工业园区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配齐运行管理人员,实现省级联网和信息发布。

完成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实现机动车管理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排放,严格限制和规范建设城区露天烧烤,开展露天烧烤专项整治,严禁城市(镇)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和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开展环保执法大检查行动,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发布《海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会商机制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预报体系。

加快完成省级和海口市、三亚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和北部、西部沿海大气污染防控监测体系建设,开展大气污染物远程输送对我省大气环境质量影响的研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过程的趋势分析,加强会商研判,提高监测预警预报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预报信息。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配合单位:省气象局、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七)制订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制度,规范指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制订《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并印发实施,科学规范考核我省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四、保障措施
(一)分解实施计划。

年度重点工作的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要按照本单位职责确定工作重点,完善政策措施,于2016年1月底前将2015年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送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由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综合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应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各项任务的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的调度、考核、通报机制,定期对本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调度、考核、通报。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定期对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通报,并会同监察等部门对工作不力的相关部门和市县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落实整改。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着力推进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以及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

(四)出台政策措施。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制订并出台我省黄标车提前淘汰的财政补贴政策,加快机动车淘汰进度,确保完成2.5万辆黄标车淘汰任务。

(五)营造宣传氛围。

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通过刊发大气环境保护公益广告、开辟环境保护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意义,提高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接受社会监督。

各责任单位和各配合单位应开通多种举报渠道,并在主要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举报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违法行为。

附件
1.燃煤工业锅炉淘汰项目清单
2.工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清单
3.工业氮氧化物治理项目清单
4.工业烟粉尘治理项目清单
5.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项目清单
6.加油站油气回收项目清单
7.储油库油气回收项目清单
8.黄标车淘汰项目清单
9.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项目清单
10.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项目清单
11.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建设项目)清单
12.重点项目投资及成效清单
44号附件.doc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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