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泉应急〔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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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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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通知
泉应急〔2020〕6号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高效的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上级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任务部署和《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规定,现制定《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经局务会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平时工作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1月18日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依据及适用范围
(一)制定依据。

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我局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营造公平高效的法治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上级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任务部署,结合我单位行政执法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范围。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在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中,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原则。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手段,全面、客观、公正和可回溯管理的原则进行。

(四)违反全过程记录原则而失去法律效力的证据情形:
1.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2.非法手段采集的证据:
(1)以非法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2)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3.有失全面客观公正的证据:
(1)复制件: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技术处理: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
(3)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4)域外且无法定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4.不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其他材料。

(五)全过程记录具体分工。

行政执法承办人员、科室和执法支队负责并组织协调对其主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完善文字记录
(六)文字记录。

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七)文字记录优先原则。

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八)文字记录指定规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2016年11月版)是当前泉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的文字记录、执法用语和执法程序等规范汇总。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九)文字记录要求。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开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应急部统一要求的格式文本规范制作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要素齐备、填写规范、归档完整。

三、规范音像记录
(十)音像记录。

是指以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

行政执法活动中可以采用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音像设备进行记录。

(十一)必须全过程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事项。

对查封、扣押和强制拆除等可能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准确记录以下内容:
1.行政执法行为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2.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等现场人员;
3.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
4.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
5.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十二)应当逐步实现全过程音像记录的行政执法事项。

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程序,应当逐步实现全过程音像记录。

(十三)其他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应当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可以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使用音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时,应参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要求注意规范使用执法行为用语,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要做好音像记录和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

(十四)音像记录物质保障。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有条件可以采用实时联网等互联网信息技术进行记录、存储和管理。

根据行政执法需要,争取在一定区域内相对集中设置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

(十五)音像记录设备检查。

使用前,执法人员应当检查音像设备的性能、电量和存储空间使用情况,并对系统时间进行校准。

(十六)音像记录中断说明。

音像记录过程中,因天气恶劣、设备故障、设备损坏、电量或者存储空间不足等客观原因造成音像记录中断的,应当在重新开启设备后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无法继续记录或者记录信息丢失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行为结束后立即向所属机关负责人报告,说明并记录有关情况。

(十七)音像记录移交注意事项。

1.移交时限:执法活动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

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

2.复制删改: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

音像记录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

四、严格记录归档
(十八)建档规定。

行政执法承办人员、科室和执法支队应当根据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调查记录、证据、文书和审核签批等,以及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声像和电子信息等记录信息,及时归档保存。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十九)音像记录建档保存。

存储执法音像设备中的音像记录应当使用专用存储设备或者指定平台。

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原始记录。

除因办理案件需要,未经所属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音像记录信息。

(二十)音像记录保存期限。

不少于案件办结后的6个月。

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信息,与档案一并归档。

光盘保存期限按照行政执法档案或文书档案保存期限执行。

五、发挥记录作用及监督检查
(二十一)发挥记录作用。

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查阅。

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

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正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分管局领导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暂扣行政执法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1.不制作或者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记录的;
2.故意毁损、删除、篡改执法记录的;
3.不按规定储存或者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4.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5.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二十三)施行时间。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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