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通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6.06.12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
正文
贵州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电信公司、省移动公司、联通贵州分公司、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的通知》(信部清[2006]314号)和部、省行风建设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消费者协会、省通信行业协会、省互联网协会,制定了《贵州省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十二日
贵州省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
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多收费和乱收费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针对移
动信息服务业务的资费和收费问题,根据信息产业部统一部署,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安排,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
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依法严厉打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虚假宣传、诱导或诱骗、价格欺诈等非法手段或方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
倡导“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风尚,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专项活动,严厉打击恶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规行为,惩治一批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和屡次违规的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坚持打防并重、查处和规范并举的原则,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净化移动信息服务市场的消费环境,倡导“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行业风尚,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电信资费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活动将集中整治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诱导或欺骗用户消费、强行订制并扣费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重点对以下行为进行整顿规范(具体表现形式见附件一):
(一)明码标价不规范。
移动信息服务企业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各种形式业务宣传时,未明示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终止方式及字体大
小明显不对称等。
(二)通过虚假宣传,诱导用户消费。
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使用“免费使用”、“ ×天免费试用”或其他手段,诱导用户使用,但实际上却不履行宣传承诺,欺骗用户等。
(三)强行订制。
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利用管理和技术上的漏洞,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给用户订制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强行扣费等。
(四)反向订制。
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向用户发送诱惑性内容的短信,诱骗用户回复而产生订购关系,反向给用户订制业务等。
(五)未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
在提供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时,没有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或者向用户请求确认时,虽然用户没有确认反馈,但也视用户订制了相关服务等。
(六)短信退订难。
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企业在退定程序上设置障碍,造成用户退订难等。
(七)设置短信陷阱。
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向用户发布虚假信息,设置陷阱,诱骗用户使用其IVR等业务。
(八)随意群发业务宣传短信。
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企业擅自通过自身短信平台向非注册或包月的用户群发业务宣传短信等。
四、工作措施及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活动从2006年6月开始到2006年12月底结束,为期半年左右。
各电信企业要按照统一的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稳步推进各项工作。
(一)调查阶段
时间安排:2006年6月中旬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开展对省内及全网SP商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收集有关信息。
请各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将所接入的SP商的名称、服务代码、开办的主要
业务等情况于6月20日前书面报送省通信管理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
时间安排:2006年6月至8月
1、各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和相关基础电信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检查现有政策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重点对《电信服务规范》及我局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补充条款》、《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136号)、《关于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2号)、《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信部电[2005]54号)《关于规范增值电信业务代理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电[2005]8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对照检查。
2、各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和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应针对本方案工作重点中所列整治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对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诱导或欺骗订制、强行扣费以及其他多收费和乱收费行为问题自行整改。
3、各相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对所接入的各SP商相关市场准入手续开展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具有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手续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等。
请各单位于2006年8月2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三)组织专项检查阶段
时间安排:2006年7月至11月(专项检查与自查自纠交叉进行)
省通信管理局将自2006年7月起,组织本辖区专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专项检查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1、通过省消费者协会、省通信行业协会、省互联网协会、电信用户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短信、IVR等业务进行测试。
2、对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内部管理措施和相关制度、
所接入SP商的相关许可备案手续。
3、对SP商进行实地抽查,对其开办的有关业务现场测试。
4、对SP商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业务宣传时,是否公示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和终止方式等进行检查。
5、以电信用户在消费者协会、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的投诉或申诉问题作为重点调查内容,有针对性地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四)通报总结阶段
时间安排:2006年12月
集中总结专项活动开展以来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对“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电信企业予以表彰,对恶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屡次违规的电信企业及查处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高度重视专项活动,落实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成立了贵州省治理和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专项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名单见附件二)。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
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各基础电信企业要切实强化对移动信息服务企业的管理和约束力度,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严格业务审核流程,提升技术监管手段,从源头上杜绝移动信息服务资费和收费欺诈行为。
要积极配合省通信管理局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提供各类数据、信息,对发现的SP商的重大违规行为、典型案例,要及时反映并移交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处理。
(三)加强宣传工作,畅通用户投诉举报渠道。
相关电信企业要进一步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加强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社会
各界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要密切联系群众,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有回音、有着落。
(四)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专项活动期间,建立月报制度,各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应每月一次将自查整改情况、用户投诉情况、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查处和规范情况以及相关合理性建议和措施等,通过《简报》方式在次月上旬报送省通信管理局。
管局汇总全省情况后,将定期通报用户投诉处理情况、查处的典型案例、涉案的违规企业名单、电信企业开展专项活动的工作情况等。
(五)建立长效机制
一是要倡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组织SP商签署自律公约;二是要规范SP商服务代码的使用和管理;三是要加强与其他省通信管理局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联合监管,建立跨地区案例的移送处理制度,完善查处工作的联动机制,不给违规企业以可乘之机;四是要密切联系群众,方便群众举报,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五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创造良好消费环境,促进通信行业可持续发展。
附件二:(略)
省通信管理局举报电话: 0851-12300
邮箱:***************.cn
附件一:
当前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明码标价不规范问题
移动信息服务企业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短信竞猜、点播歌曲、下载铃声时,不明示价格,或者不明示全部价格,仅列出信息费,不明示短信通信费以及字体大小明显不对称等。
二、通过虚假宣传,诱导用户消费
移动信息服务企业使用“免费使用”“ 三天免费试用”或其他手段,诱导用户使用,但实际上却不履行宣传承诺,欺骗用户。
诸如:
(一)免费业务不免费,或者只免信息费不免短信通信费;
(二)三天免费试用期结束后,用户如不主动取消,就视为继续使用,强行向用户扣费;
(三)短信互动业务,宣传发送短信(每条1元)将有机会中奖,但实际上用户只发送1条短信并不能直接参与抽奖,仍需根据收到的短信提示,不停发送短信,才能获得中奖机会,且每次发送都向用户收取1元信息费,如果用户中途退出将失去参与抽奖机会,但信息费却照常收取;
(四)宣传的业务内容与实际提供的业务内容不相符。
三、强行订制
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利用管理和技术上的漏洞,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给用户订制移动信息服务业务,强行扣费。
诸如:
(一)利用基础企业在短信管理和技术上的漏洞,强行给用户订制短信业务。
(二)利用互联网站设置注册陷阱,用户没有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内容,却在不经意间被订制了某项短信服务。
(三)随着移动上网业务的开通,移动信息服务企业采取向用户发送恶意PUSH程序等伎俩给用户订制业务,当用户打开或者运行这些程序时,就会自动发送订制请求,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制了移动信息服务业务。
四、反向订制
移动信息服务企业向用户发送诱惑性内容的短信,诱骗用户回复而产生订购关系,反向给用户订制业务。
如乔装成朋友发出问候,提出交友或发布中奖信息,甚至群发一些不文明的语言,一旦用户回复即给用户订制了某项包月服务。
五、未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
在提供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时,没有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或者请求确认时,确认消息中未包括收费标准;或者向用户请求确认时,虽然用户没有确认反馈,但也视用户订制了相关服务。
六、取消困难
用户发现被订制了业务,或对订制的业务不感兴趣,发送取消代码或打电话要求取消,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企业在退定程序上设置壁垒,甚至反复多次取消不掉,造成用户继续被收取费用。
七、设置短信陷阱。
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企业通过各种手段(通过自身短信平台、委托他人通过短信群发器等)向用户发布虚假信息,设置陷阱,诱骗用户使用其短信业务或IVR业务。
诸如“一别三年,好想你,你拨12590×××(或
1015×××)听一下我的留言就知道我一直没忘记你啦”等诱骗性短信。
八、随意群发业务宣传短信。
移动信息服务业务企业擅自通过自身短信平台向非注册或包月的用户群发业务宣传或广告短信,影响了用户的正常工作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