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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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见
(试行)
正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2年10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2年第27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行为,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分权制衡,防止执行实施权的滥用,提高执行实施工作集约化水平,建立公正、高效、规范、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

执行实施权应当划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分、结案审查四项权能,由不同的执行人员分别行使,互相监督,分权制衡。

第二条根据执行实施权权能的划分,执行部门实施机构设立执行启动组、财产查控组、财产处分组、结案审查组,统筹调配执行力量,集中办理同类执行事项,提高执行实施工作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第三条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分、结案审查各阶段的执行事项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要求,依次推进,前清后接,不得违反本意见的规定反向流转。

第四条执行实施权分权行使过程应当实行流程化管理,监督跟踪各阶段责任落实情况,加强各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确保执行进程有序推进、顺利运转。

第五条执行实施工作重要环节的进程及结果,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

执行实施各阶段的工作,应当及时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声讯台等多种方式,提供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查询。

第六条对于标的较小的简单案件,在启动执行后可以指定专人负责快速执行,但在1 5日内未能执行完毕的,转入分权流程管理模式执行;在执行启动或财产查控阶段已具备结案条件的,可直接流转至结案审查阶段,确保执行实施快捷、高效。

第七条执行人员应当将矛盾化解工作贯穿于执行实施全过程,力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和解履行,有效化解涉执信访矛盾纠纷。

二、执行启动
第八条执行启动组负责下列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初步审查执行申请、收集案件执行材料;
(三)制作并送达执行实施启动法律文书;
(四)案件分类移送。

第九条执行启动组应当在收到案件当日完成收案登记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条执行启动组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执行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收集和整理财产保全、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相关人的联系方式等与执行相关的材料。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按照委托执行的规定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第十一条对审查合格的案件,执行启动组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各项告知书等执行启动法律文书。

对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经审查认为依法应当不予执行的,及时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和有关机关。

被执行人在异地或者需要立即执行的案件,可以交由财产查控组在送达查控法律文书时一并送达执行启动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法律文书送达后,执行启动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将案件移送:
(一)可以直接结案的,移送结案审查组;
(二)已足额保全财产的,移送财产处分组;
(三)其它案件移送财产查控组。

第十三条对变更、追加当事人的申请,由执行启动组负责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第十四条执行启动组统一接收和审查恢复执行申请,需要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先行交由财产查控组办理。

自确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之日起3日内决定恢复执行,启动新一轮执行实施程序。

三、财产查控
第十五条财产查控组负责下列工作:
(一)查找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财产;
(二)采取财产控制措施;
(三)非金钱债权案件执行;
(四)完成执行启动组和结案审查组交办的财产查控工作等。

第十六条财产查控组应及时对移送的财产线索和财产保全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对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对于无明确财产线索的案件,财产查控组应当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调查:
(一)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开设账户及资金情况;
(二)向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登记、开办单位、注册资金以及纳税、经营情况;
(三)向房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状况;
(四)向交通运输及车辆、船舶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情况;
(五)向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投保情况;
(六)向证券、期货交易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证券、期货持有及交易情况;
(七)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或者离休金、退休金情况;
(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余额情况;
(九)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或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营情况;
(十)其他财产线索。

第十八条财产查控组应根据案件需要,及时采取搜查、委托审计、公告悬赏等其他财产查找方法。

第十九条对查找到的被执行人财产,财产查控组立即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条财产调查组可以根据查控需要,分别采取批量案件集中办理或个案办理方式。

第二十一条财产查控组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财产查控工作,并将查控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申请续封、续冻等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条已经查控财产能够满足案件全额执结的,财产查控组应自财产查控完成后5日内将案件材料及被查控财产的权属证明、权利限制、财产现状等详细资料及时移送财产处分组。

已经查控财产尚不足以全额执结的,财产查控组在继续进行财产查控的同时,应当将已经查控财产及时移送财产处分组。

第二十三条在财产查控过程中,财产查控组应当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做好执行和解。

当事人和解达成协议的,在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解除相关财产的控制措施,被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的,可以解除相关财产的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于交付法律文书确定的特定物、行为履行等非金钱债权案件,财产查控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移送结案审查组,由结案审查组决定是否结案。

第二十五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查控财产经处分后仍不足以全额执结的,承办人应当力促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自收到案件之日起60日内未能达成执行和解的,应立即移送结案审查组,由结案审查组决定是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四、财产处分
第二十六条财产处分组负责以下工作:
(一)财产处置,包括办理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手续以及对被执行的财产裁定以物抵债;
(二)审查处理申请参与分配;
(三)审查发放执行款物,建立执行款物管理台帐;
(四)收取执行费用等。

第二十七条对拟变价的被执行财产,财产处分组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办理相关移送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于拍卖、变卖不成的财产,财产处分组应及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的,及时作出裁定并进行财产交接。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九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申请执行人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财产处分组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并按照当事人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对于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对执行启动组或财产查控组移交的执行款物,财产处分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

对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的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交付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款物交接应当建立专门台帐。

第三十一条财产处分组负责审查发放执行救助金,建立执行救助金台帐。

第三十二条在财产处分过程中,应当做好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协调达成执行和解。

第三十三条财产处分完毕后,实际执结的,财产处分组自财产处分完毕之日起3日内移送结案审查组审查结案。

五、结案审查
第三十四条结案审查组负责审查结案条件、办理结案手续和装卷归档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结案审查组应对执行启动组、查控组、处分组移送结案的案件进行严格审查。

对符合下列结案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作并送达结案法律文书,办理结案手续: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案件委托执行后,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五)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对不符合结案条件的案件,退回相应组继续执行。

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手续不全、信息录入缺漏的,要求相应组补正后方准予办理结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对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及时作出裁定。

裁定书应写明执行过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

结案审查组应建立程序终结案件台帐。

第三十七条按照规定办理案件报结手续,并自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装卷归档。

六、衔接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执行启动组负责对实施过程中的期限进行跟踪管理,办理期限中止、扣除、延长手续,发现财产查控、财产处分、结案审查节点的执行事项未在时限内完成,立即向相关组发出督促令,并报送执行机构领导。

相关组应当按照督促令的要求,及时办结相应执行事项。

第三十九条各组之间移送案件前,应整齐卷宗,填写移送原因和移送办理事项的移送说明随卷宗一并移送。

移送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办结事项的说明。

第四十条当事人、协助执行人或其他人妨害执行行为的,各组都可以根据执行需要依法采取拘传、拘留、罚款、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民事强制措施。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执行实施权分权运行的某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则由该阶段承办人跟踪管理直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第四十二条在执行实施各阶段,均应按照涉诉、涉执信访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化解信访矛盾纠纷。

第四十三条各级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要求和各自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抓好分权流程管理制度的落实。

各级法院领导和执行机构领导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上级法院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指导,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及时纠正。

七、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意见》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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