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构筑物)改造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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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构筑物)改造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21
•【字号】长政办函[2013]244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构筑物)改造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函〔2013〕24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构筑物)改造资金拨付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1日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构筑物)改造资金拨付办法第一条为加快长沙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和处置工作,结合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实际情况,特制定长沙市城区危旧房屋改造资金拨付办法。

第二条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坚持优先改造隐患最严重、群众最困难的危旧房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愿、单位主导,市区政府、业主、单位共同筹措资金,区政府具体负责实施的模式;坚持前期定准项目,按建设程序规范项目,专项资金拨到项目,竣工验收考核项目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城区危旧房屋改造实行“以补促改”。

(一)实施“以补促改”的地域范围: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

(二)实行“以补促改”的项目:
1.城区改制破产企业困难群众成栋的D级危旧房屋。

2.责任单位无力改造且对公共安全有严重威胁的危旧房屋(构筑物)。

3.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困难户的危旧房屋。

4.需应急抢险的危旧房屋(构筑物)。

破产改制企业、无力改造的隐患责任单位由区政府负责审定把关。

第四条城区危旧房屋改造项目确定。

改造项目由业主(业主单位)进行公开申报,街道公示和认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区政府复审同意,经市人民政府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已纳入棚户区改造区域的危旧房屋,历史违章建筑等不纳入改造项目。

第五条城区危旧房屋改造项目实施。

列入“以补促改”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或街道)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全过程按建设程序组织实施,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全程监管。

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负责改造项目的造价审核。

市人民政府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以补促改”项目每季进行检查。

第六条城区危旧房屋改造项目考核验收。

“以补促改”项目竣工后,各单位按照本市城区危旧房屋(构筑物)改造项目考核验收评分标准的相关内容准备验收资料。

竣工后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考核验收小组进行项目验收。

各项目验收评分报市人民政府危旧房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年度“以补促改”考核等次。

考核结
果作为下一年度确定改造项目、危房改造工作奖励表彰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城区危旧房屋改造项目资金管理
(一)前期费用。

前期启动费用原则上由区政府负责筹措。

业主、业主单位、业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按房屋安全管理责任提供专项费用,积极配合启动危改工作。

(二)一般项目资金管理。

改造项目工程造价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竣工后,考核合格的项目,按项目改造费用50%的标准拨付市级“以补促改”资金(竣工考核合格后拨付工程总额的25%,市财政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后拨付工程总额的25%);对工程造价总额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市级补贴100万元。

其余资金由各区政府负责。

(三)应急抢险项目资金配套。

市财政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应急抢修资金,特别重大的排危项目资金问题另行研究。

区政府每年要按照1:1的比例安排“以补促改”配套资金。

区未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或考核等次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列入市“以补促改”建设项目管理计划。

(四)工作经费。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开展城区危旧房屋改造的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每年安排,按程序使用。

第八条需应急抢险的危旧房屋项目管理
(一)区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房屋(构筑物)使用安全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危旧房屋(构筑物)的应急抢险工作。

(二)危旧房屋发生需应急抢险情形,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危旧房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决定市级应急抢险经费的拨付。

情况紧急时,20万元(含)以下资金拨付由领导小组副组长决定,事后按备案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同意。

(三)抢险结束后,按责任区分收回抢险资金。

抢险工程按“确定项目”的程
序接受考核和监督。

第九条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困难户单独的危旧房屋改造经本人申请,街道公示和认定,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制定整体实施方案,区政府复审同意,在资金允许范围内,可按每20户为一个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工程造价内容建设实施的,视情形停止专项资金拨付,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未通过竣工验收考核的,暂缓专项资金拨付。

(三)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的,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不积极开展危旧房屋(构筑物)治理,发生了安全责任事故和较大负面影响的社会事件的;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追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违反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的,暂缓、停止或追回拨付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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