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伊朗库姆古斯特20万吨年电炉节能炼钢连铸连轧工程总承包商务合同的补充合同(定稿)201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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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库姆古斯特20万吨/年
电炉节能炼钢连铸连轧工程总承包商务合同的
补充合同(二)
甲、乙双方于2013年7月24日在中国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就伊朗库姆古斯特20万吨/年电炉节能炼钢连铸连轧工程项目总承包的有关事项进一步友好协商,并在基于甲、乙双方于2011年9月8日所签订的《伊朗库姆古斯特20万吨/年电炉节能炼钢连铸连轧工程总承包合同》及2013年1月18日所签订的《伊朗库姆古斯特20万吨/年电炉节能炼钢连铸连轧工程总承包商务合同补充合同》的基础之上签订本补充合同(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商务条款
原双方于2013年1月18日所签订《伊朗库姆古斯特20万吨/年电炉节能炼钢连铸连轧工程总承包商务合同补充合同》第四条商务条款部分的内容作如下变更:
1.合同货币为CNY(人民币)。
2.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万元,其中包括设备价款人民币万元和海运费人民币万元。
3.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甲方以电汇(T/T)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定金人民币万元。
4.乙方向甲方按发货计划分批发货,甲方在发货前按发货的相应价值分批向乙方付款,付款方式为电汇(T/T);具体的分批发货与付款计划执行本合同第二条之规定。
乙方银行帐户信息
(1):
账户名称: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鹤壁分行
账号(EURO):41033060600220100697
SWIFT号码:PCBCCNBJHAX
(2):
账户名称: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鹤壁分行
账号(USD):41014060600220100555
SWIFT号码:PCBCCNBJHAX
5. 为缓解甲方资金紧张,促进项目尽早投产,乙方同意将400KV 变电站高压电器(AIS)和变压器总价款万元中的万元货款由乙方为甲方先行垫付,待甲方项目投产之日起5个月内由甲方将万元垫付资金一次性归还给乙方。
6.本合同执行CIF规则;合同总价款中包括海运费万元为预计费用,合同执行过程中按照实际发生的海运费多退少补。
7.设备质保期为项目达产后6个月,但质保期最长不超过设备交货后24个月;项目达产标准为电炉出钢炉数每天达到20炉以上(含20炉)并连续三天出钢。
8.合同质量保证金为人民币万元;设备质保期到期之时,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
第二条发货与付款计划
单位:人民币万元
备注:以上付款已扣除垫付资金万元,扣除质保金万元,扣除定金万元。
第三条其它相关条款
1、合同执行期间,乙方派驻甲方现场人员的工资、往返机票、火车票费用乙方自理,甲方负责提供食宿、办公条件和为乙方人员办理当地居住证。
2、本合同是双方于2011年9月8日所签订的《伊朗库姆古斯特20万吨/年电炉节能炼钢连铸连轧工程总承包合同》及2013年1月18日所签订的《伊朗库姆古斯特20万吨/年电炉节能炼钢连铸连轧工程总承包商务合同补充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与上述两份合同不一致时按本补充合同(二)执行,其它条款和事项继续执行之前所签
订的上述两份合同。
甲方:伊朗库姆古斯特钢铁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乙方:河南太行全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