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1系物和被系物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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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物和被系物的安全管理
系物和被系物管理规则
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油分部湛江监督处
目录
1.0前言
2.0系物与被系物的定义和分类
3.0基本要求
3.1系物和被系物的拥有者
3.2系物和被系物检测检验机构
3.3作业者对承包商的管理
3.4系物和被系物自行制造单位
4.0系物和被系物的检验管理
4.1一般规定
4.2安全系数
4.3检验周期
4.4被系物的吊重试验
4.5系物和系物器件的定期验证负荷试验4.6检验标识
4.7检验色标
4.8罚则
5.0系物和被系物的采购管理
6.0日常使用、保养和资料管理
7.0系物和被系物的检查
8.0现场报废的标准及手段
9.0被系物的制作标准及管理要求
10.0相关法规和标准
11.0解释和生效
1.0前言
为了规范系物和被系物的管理,明确每个管理环节中应遵守的标准与要
求,全方位地控制吊装作业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参照相关法规、标准并
结合海洋石油作业的实际情况,对系物和被系物的采办、制作、使用、
维护以及检验、报废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本规则适用于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油分部管理范围内,在海上进
行作业的所有作业者和承包商。
2.0系物和被系物的定义和分类
2.1我们将起重吊运工具和被吊物品统称系物和被系物。
为了便于理解和管
理,本规定将系物和被系物分成三大类,即:系物、被系物、系物器件。
2.2系物是起重吊运设备和被吊货物之间起柔性连接作用的工具。
如:钢丝
绳、吊带和吊链等。
本规定所提到的系物仅限于提升用的工具,但不包
括起重机本体的属件;被系物箱体上的自带钢丝绳也属于系物。
2.3被系物是指起重吊装作业的操作对象,依赖系物产生空间位移的物品。
如:箱件、托盘和吊篮等。
2.4系物器件是系物与起重机之间或与被系物之间起连接作用的零部件。
本
规则所指的系物器件包括附连在系物上的,可拆卸的和不可拆卸的零部
件,如卸扣、吊环、眼板和吊钩等。
2.5系物的种类很多,但在渤海地区使用的大致可分为钢丝绳索具、吊带和
链索几大类。
2.5.1钢丝绳吊索具
钢丝绳吊索具是起重吊装的重要工具之一,是起重吊运工具和被吊货物
之间起柔性连接作用的工具。
钢丝绳的种类很多,但作为海洋石油吊索
具使用的钢丝绳强度等级至少为1670Mpa;结构形式主要有6×37、6×
19、6×24S、6×24W、6×19S、6×19W、6×25FI、6×29FI、6×3ISW
和6×36SW等(阿拉伯数字表示股数乘每股钢丝数;FC:纤维芯、IWS:
金属丝股芯、FI:填充式钢丝绳;W:瓦林吞式钢丝绳;S:西鲁式钢丝
绳;)。
2.5.2吊带
吊带是一种用于装卸与提升货物时,连接起升工具与货物的柔性元件;
我们通常使用的有聚脂纤维(涤纶)、聚丙烯纤维(丙纶)、聚酰胺纤维
(锦纶尼龙)三种材料的吊装带,在抗霉变、抗微生物腐蚀及抗酸碱性
能上各不相同,应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进行选择。
2.5.3链索
起重链索的基本形式是以吊环、索条和吊钩组成,根据力学性能分成若
干等级而不是简单的按材料强度划分。
每个质量等级按S(6)、T(8)、M(4)
的顺序用一个字母或数字表示,如无特别提示外,这些等级适用与链条
上的所有配件。
2.5.4其它系物在海洋石油吊装作业中很少使用,在此不进行介绍。
使用中参
照同类标准执行。
2.6系物器件的分类
系物器件有时也被称为系物属件或系物附件,分为可拆卸和不可拆卸两
部分。
可拆卸的系物器件基本都属于卸扣类,根据用途不同卸扣可分为:D型卸扣、弓型卸扣、直型卸扣、圆形卸扣、扭转卸扣、双环扣等种类。
卸扣材质要求很严格,必须为镇定钢,且磷和硫含量均在0.05%以下,
锻造制成,并进行热处理。
所以不得进行任何修复。
不可拆卸的系物器
件,也应符合本规定的管理要求,但在日常管理和定期检验中可视为系
物的一部分进行整体管理和检验。
2.7被系物的种类
从广义讲,所有由系物提升、牵引、承载、支撑、捆绑的物质都可称为
被系物。
本书中所指的被系物是起重吊装作业随系物提升的器具或物品
(这里的物品专指以下分类中的(5)类被系物,不包括被系物器具中盛装
的物品)。
被系物种类繁多,不胜枚举,不过在海洋石油的吊装作业中大致可归纳
为以下几种类型:
(1)封闭箱件,如:非标集装箱、食品箱、料箱、工具箱和料笼等。
(2)敞开式箱件,如:吊篮、托盘等。
(3)危险品设备,如:化学药剂罐、气瓶架子和酸罐等。
(4)框架结构件,如:承载专用设备的框架。
(5)其它被系物:钢材、管线、临时组块等直接用系物捆绑的物品。
此类物
品若无特别提示,不包括在本规则的要求范围内。
3.0基本要求
3.1系物和被系物的拥有者
3.1.1负责系物和被系物的安全使用,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3.1.2负责对使用的系物和被系物登记造册(按照附表一至三),以便管理。
3.1.3负责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和教育。
3.1.4负责系物和被系物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日常检查工作。
并保持相关记录。
3.1.5负责在检验到期前向检测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1.6在使用中或日常检查中,如果出现影响作业的不安全因素或发现可疑状
况时,应申请临时检验。
3.1.7负责真实有效地保全和记录有关损坏或事故的信息。
3.1.8负责系物和被系物出海前自查和申请安全检查。
3.2系物和被系物检测检验机构
3.2.1按照本管理规定要求,依据相关规范和行业技术标准,公正、准确、完
整地执行相关检验,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并对系物和被系物检测检验结
果负责。
3.2.2在《系物和被系物检验技术规则》的基础上制订规范化的相关作业程序,
并报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海油分部湛江监督处认可(以下简称湛江
监督处)。
3.2.3负责雇佣的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和技术资质的维持。
3.2.4负责保持所使用的检测设备有效,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维护、
检修和保养。
3.2.5负责有关系物和被系物检测检验文件档案的保管。
并在被检验单位需要
的时候完整、准确地提交。
3.2.6负责配合湛江监督处对系物检测的监督和抽检工作。
配合相关的事故、
事件的调查工作。
3.2.7负责向系物和被系物拥有者提出使用建议。
包括使用工况、安全负荷、
安全作业要求、修理、维护、更换配件或部件、报废等。
3.2.8各检验机构必须独立完成检验工作,不得进行外委。
3.3作业者对承包商的管理
3.3.1负责制定对承包商的管理规定(由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
3.3.2负责将系物和被系物管理文件送给有关单位(由商务合同部负责)。
3.3.3负责检查承包商拟出海的系物和被系物(由码头专职人员负责)。
3.3.4负责检查承包商在海上设施作业的系物和被系物及检测文件(由海上安
全监督负责)。
3.3.5负责定期检查承包商的管理情况(由码头专职人员负责)。
3.3.6负责组织处理起重作业事故(由职能部门负责)。
3.3.7负责定期组织承包商和检测检验机构召开系物和被系物管理的研讨会,
及时解决起重作业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由码头专职人员负责)。
3.4系物和被系物的自行制造单位
3.4.1系物和系物器件的自行制造,仅限于在特殊作业中无适合的成品情况,
日常吊装作业严禁使用,且日常作业的钢丝绳系物接头,必须为压制接
头。
3.4.2向检验机构提交图纸、计算书和技术文件的审查申请和被系物制造检验
申请。
3.4.3严格按检验机构审批的图纸、技术资料和生产工艺制造;发现问题及时
与业主和检验机构沟通、解决;严禁擅自更改工艺和图纸。
3.4.4保证制造的系物和被系物满足有关法规、规范、本规定、有关标准和业
主安全作业的要求。
3.4.5代用材料和零部件、设计更改应事先征得业主和检验机构的批准。
3.4.6保持生产设备、检测、试验设备的有效性。
3.4.7负责对雇佣的工人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3.4.8向业主提交合格的系物和被系物及相关证书和原始证明材料。
4.0系物和被系物的检验管理
4.1一般规定
4.1.1新采购的系物、系物器件应为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企业制造。
其生产的
产品必须有发证检验机构或所属的专业设备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
检验报告及检验标记。
新采购的被系物,其生产单位应取得发证检验机
构的工厂认可证书或被系物制造修理的认可证书或相关结构和专业设备
制造的认可证书。
4.1.2使用者应按照相关安全作业规程和使用要求,按照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
公室的《海洋石油作业系物管理规则》和本规定的要求,定期对系物和
被系物进行目测检查,并做记录。
4.1.3使用者或所有人向业主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申请进行系物和被系物的定
期检测检验,并获得相应的检验报告。
4.1.4以下情况下,系物和被系物的使用者或所有人应向业主认可的检测检验
机构申请检验:
(1)新制系物和系物器件使用达到6个月的;
(2)在用系物和系物器件定期检验报告失效的;
(3)新制被系物使用达到12个月的;
(4)在用被系物定期检验报告失效的;
(5)被系物出现碰撞损坏的和经过修理的;
(6)被系物主要结构涂层剥离并出现过度磨损或锈蚀的和经过修复的;
(7)改变使用工况、用途、安全工作负荷、提高许用最大总重的;
(8)被系物更换所有人的应到检验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4.1.5新自行制作的被系物只能由检验机构批准,并进行首次检验。
4.1.6未经定期检验的系物和被系物一律不得在南海地区使用。
4.1.7系物和被系物编号规定:
(1)系物和系物器件的编号可以沿用制造厂的生产批号或炉号或熔炼号或系
列号;所有人在登记造册时注明使用位置和用途;制造厂没有编号的可
以自行编制流水号。
(2)被系物编号采用如下方式:
XXXX- XX- 2005- 1234
四位数字的流水号
四位数字的制造或改造年份
单位或部门代号
单位简称
4.1.8系物和被系物文档管理规定:
(1)系物和被系物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建立系物和被系物的终身档案;
(2)在检测检验机构,系物检测检验档案应至少保持5年;被系物的检测档
案至少保存10年。
4.2安全系数
4.2.1系物和系物器件(钢丝绳、吊带、卸扣、吊环等)的安全系数应满足相
关规则、规范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相关规则、规范和行业标准没有明确
规定的系物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系物器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4.2.2被系物总体结构设计和总体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应按照适用的法规、规
范、标准选取。
没有规定的,对载货的被系物的静载荷安全系数不得小
于3;对钢质载人的被系物的静载荷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4.2.3载货被系物吊耳、吊点结构设计和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钢
质载人被系物吊耳、吊点结构设计和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4.3检验周期
4.3.1系物、系物器件半年一检。
被系物一年一检。
被系物的定期检验应在周
年日前后一个月内完成;系物和系物器件的定期检验应在周期日前后十
五天内完成。
4.3.2使用者自检和日常目测检查中如出现损坏、可疑状况时应申请进行临时
检验。
4.3.3经过临时检验结论为可以在原工况原安全工作负荷或最大总重下使用
的,原检验周年日和周期日不变;出现改变使用工况、被系物重要结构
修理、改变安全工作负荷、改变最大总重等情况时,按照吊重试验合格
日期或验证负荷试验合格日期或检验合格日期之较晚者确定新的检验周
期日。
4.4被系物的吊重试验
4.4.1除4.4.2条规定外,在役的被系物应每5年进行一次吊重试验。
4.4.2承载机电设备(如发电机组、锅炉、分离器等)经常起吊搬运的橇块类
被系物,如果所承载的机电设备不能从被系物框架中方便地拆装,其定
期吊重试验可用被系物结构框架测厚和主要结点无损探伤来代替。
周期
同吊重试验。
4.4.3新制被系物在以下工作全部完成后进行吊重试验:
(1)设计图纸和有关计算书经检验机构审查批准;
(2)材料、组装装配、焊接、结构、涂装等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3)吊重试验大纲经检验机构审查批准;
(4)吊耳、吊点和重要结构的无损探伤报告经检验机构审查确认;
(5)试验加载计算和重物经检验机构审查确认;
(6)试验人员、设备等条件经检验机构确认。
4.4.4日常检查或定期检验发现影响安全作业的缺陷,检验机构认为必要时应
临时进行吊重试验。
4.4.5结构或使用工况、许用最大总重改变,或发生碰撞、结构破坏后完成修
理,过度腐蚀后的修复等,应参照4.4.1至4.4.3的规定进行吊重试验。
4.4.6吊重试验报告应记录试验时间、地点、承接试验单位、参加试验人员;
试验持续时间、试验负荷或器具、主要结构最大变形、试验后无损探伤
结果等重要信息。
4.4.7吊重试验执行《系物和被系物检验技术规则》。
4.5系物和系物器件定期验证负荷试验
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断丝、松股、腐蚀、磨损等情况接近报废标准的应
采取静载荷试验。
4.6检验标识
4.6.1通过检验机构检验的新制系物、系物器件上的检验标记应符合中国船级
社《工业产品检验规则》的规定。
4.6.2通过检验机构检验的新制被系物应至少包括如下检验合格标记:
所有人简称、被系物名称、被系物编号、制造单位、规格外形尺寸;
检验日期,检验证书编号、最大总重、自重;
检验机构的检验钢印。
根据不同需要,被系物还应有如下适用的标记:
容积、允许装载液体的品名和最大比重;
仅允许空载吊运;
安全工作压力等等。
4.6.3通过定期检验后的系物除提供相应检验检测报告外应做如下标记:
检验色标;
检验标牌:检测检验机构标记、下次检验日期、规格、安全载荷(SWL)、
系物编号。
4.6.4通过定期检验后的系物器件除相应检验检测报告外应有检验色标。
4.6.5通过定期检验后的被系物除提供相应检测检验报告外应在被系物本体上
做如下标记:
检验色标
检验标牌:检测检验机构标记、下次检验日期
4.6.6系物和被系物检验标记的相关规定见《系物和被系物检验技术规则》。
4.7检验色标
4.7.1检验色标是系物和被系物通过检验机构检验的主要标示志之一,系物和
被系物的本体颜色应明显区分于检验色标。
检验色标分为:黄、蓝、绿、白、红五种颜色。
红色:深红(deep red);黄色:浅黄(light yellow);蓝色:中蓝(medium blue);绿色:中绿(medium green);白色:白(white)。
(1)红色为不合格并禁止使用的色标;黄、蓝、绿、白为检验合格色标;
(2)单数年上半年检验合格的使用黄色;
(3)单数年下半年检验合格的使用蓝色;
(4)双数年上半年检验合格的使用绿色;
(5)双数年下半年检验合格的使用白色。
4.7.2检验色刷涂在钢丝绳索具的铝合金压头上;系物器件非磨损部位;吊带
不允许涂漆应将色标缝制在端部。
4.7.3被系物,定期检验色刷涂在本体上部或上横梁易见部位。
刷涂部位的底
色应为灰色。
4.8罚则
以下情况,湛江监督处将向业主建议暂停或取消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
(1)有证据表明,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检验的;
(2)有证据表明,委派的检验检测人员多次出现检验能力不足的;
(3)造成安全事故或出现险情,经湛江监督处组织鉴定,检测检验机构负主
要责任的;
(4)采取欺骗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检测检验合同;
(5)弄虚作假,出具假证书、假报告的,或不真实的检测检验数据的;
(6)未经检测检验或检测检验项目不完整,却出具完整的检测检验报告的;
(7)半年内2次被委托方或业主或使用者投诉的,经查实为检测检验机构责
任的;
(8)发生其它违反规定情况,经查实为检测检验机构责任的。
5.0系物和被系物的采购管理
5.1制造企业资质确认
在采购系物和系物器件的过程中必须确认厂家的生产资质及第三方发证
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
采购前应核对认可证书的内容与采购需求的
一致性。
被系物制造企业须有发证检验机构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或被系物制造修
理的认可证书或相关结构和专业设备制造的认可证书。
同时应要求生产厂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
证等复印件。
以及其产品在公司及海洋石油开发领域使用的书面材料和
主要业绩材料。
5.2采购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系物、系物器件、被系物交货前应取得检验
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或报告。
5.3钢丝绳索具采购合同参照国家有关标准需要明确以下项目:
(1)表面镀层或非镀层的
(2)结构
(3)直径
(4)每根长度
(5)绳芯结构
(6)捻向
(7)钢丝抗拉强度等级
(8)润滑
(9)执行标准
(10)包装
(11)用途
5.4采购吊带时应注意:
5.4.1吊带的采购首先应考虑现场的作业环境的特点进行采购,其中包括抗化
学性能、防微生物及腐蚀能力、使用温度等使用工况。
5.4.2吊带索具上必须缝制标签,并有如下内容:生产厂家、品牌名称、品种
规格、型号、长度、极限工作负荷、吊装方式系数、生产批号或编号和
生产日期。
5.5系物和系物器件的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应符合采购合同以及国家有
关标准的要求;质量证明书上有专业检验机构加盖检验合格章和/或签发
检验证书。
6.0日常使用、保养和资料管理
6.1系物和被系物的使用要求:
6.1.1基本要求:
(1)未经检验或已经超出检验期限的系物和被系物严禁使用。
(2)使用前应进行常规检查,若发现损伤超过报废标准的严禁使用。
(3)任何系物和被系物严禁超载荷使用。
6.1.2钢丝绳吊索的使用要求:
(1)装置吊钩、吊环、链条等附件的钢丝绳吊索,相应用卸扣连接的,其额
定载荷应相等。
(2)钢丝绳有硬性斡折的,卸扣有卡蹩现象的不得吊运。
(3)钢丝绳吊索起吊要平稳,并避免冲击载荷的作用。
(4)采用有效避免系物在锐角处发生弯折或与载荷碰撞。
(5)钢丝绳吊索肢间夹角不得大于120°,以60°为佳。
(6)禁止从高处向下摔扔索具。
(7)禁止用起重设备从被系物下面强行抽拽系物。
(8)使用中不得暴露在腐蚀性很强的液体或蒸汽中。
(9)不得在-60°C到100°C范围外使用。
(10)半年未使用的钢丝绳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储存2年以上的钢丝绳使用前
应抽样进行拉力试验。
6.1.3吊带的使用要求:
(1)在使用前要检查吊带有无损伤,末端是否可靠,有无变形、裂纹等缺陷。
(2)确认吊带能承载的重量及长度并采用正确方式系数。
(3)在吊装前应注意重心稳定,以免偏载。
(4)除钩套式外,起吊的最大肢间夹角不得超过90°。
(5)载荷倾斜不得超过5°,各肢间夹角不应小于30°。
(6)软环眼的内角不得大于30°。
(7)绳索直径小于16mm的不能用作纤维吊索,其适用范围直径在16~48mm
的三股绳。
(8)不准用打结或其他方法调节吊索长度。
(9)不得使吊带处于打结、扭搅状态,不得用于托拽场合。
(10)被水湿的吊索处在低于0°C的环境中不能使用。
(11)吊索应避免与尖锐的边角和粗糙表面直接接触,防止切割损坏。
(12)采用钩套式或挎篮式受载起吊时,不得使被吊货物旋转、晃动。
(13)危险品装卸作业,工作载荷不得超过吊索安全工作载荷的80%。
(14)根据不同的使用场合、环境、工况合理选择不同的吊带。
(15)吊带在弄脏或有酸碱环境下使用应立即用凉水冲干净。
(16)吊带使用的温度应在-20°C到100°C之间。
6.1.4被系物的使用要求:
(1)无检验编号、安全色及检验报告的严禁使用。
(2)使用前应进行日常检查,若发现吊耳部位有损伤、箱体异常变形的严禁
吊运。
(3)被系物无载荷或相关吊装人员对载荷不清楚、超载的严禁吊运。
(4)被系物盛的为危险化学品的,无标识或相关吊运人员不清楚的严禁吊运。
(5)被系物盛装物品过多、过高有散落的可能性或绑扎不牢固严禁吊运。
6.2系物的存放和保养
6.2.1钢丝绳的存放、保养:
(1)钢丝绳应在干燥、通风、防雨、防潮的仓库内存放并垫上枕木。
(2)必须室外存放时,需涂好保护油脂,垫上枕木,并采取防雨防潮措施。
(3)使用过的钢丝绳存放时,需将附着的泥沙清理干净并涂上新油。
6.2.2吊带的存放、保养:
(1)吊带存放温度应在-20°C到100°C之间。
(2)所有型号的吊带索具和相应末端件使用后应定期检查,出现问题及时剔
除。
(3)吊带应放在能抗腐蚀的专用架上,存方应防止受蒸汽、湿气及腐蚀性介
质的侵蚀和紫外线的影响。
(4)吊带存放点应干燥,不得有明火或热源。
(5)受潮湿的吊带应放在通风良好的环境中自然干燥后再贮存。
(6)玷污腐蚀性介质的吊带,必须冲洗干净并放在通风、无日光直射处自然
晾干。
不准用烤、烘或其他方法进行干燥处理。
(7)不得随意自行修复吊带。
6.3资料的管理
6.3.1将本单位的所有系物和被系物列出清单,进行登记。
6.3.2出厂资料及定期检验证书应妥善保存,并详细、清晰。
6.3.3所有资料应集中存档、便于查找。
6.3.4每个系物和被系物应建立跟踪表,跟踪表应包括检查、使用、保养的内
容。
6.3.5定期检查、使用或保养后都应建立记录。
6.3.6不得随意更改系物和被系物编号。
(必须更改时应通知第三方检验机构,
并及时更新设备清单。
)
6.4主要文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和计算书;
(2)原始制造厂的质量证明书和的产品证书或检验证书;
(3)吊重试验报告或验证负荷试验报告;
(4)定期检测检验报告;
(5)其它修理、变更资料。
7.0系物和被系物的检查
7.1安全检查制度
(1)使用者应建立系物和被系物的管理、使用、保养和检查制度及安全要求,
并按照以上内容进行自检自查。
(2)使用者应定期对系物和被系物进行检查,日常使用的检查周期为半个月;
不经常使用的检查周期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3)使用前的和使用后应对系物进行常规目测检查。
(4)拟出海使用的任何系物和被系物在进入海上生产设施前必须经过出海前
的安全检查,并获得检查人员开具的证明后方可出海。
(5)在船舶运输过程中,船方应设法采取措施,避免系物和被系物遭受挤压
和磕碰以及被化学品腐蚀。
若发生以上情况时应进行详细检查和确认,
并向运送地点上的安全管理人员汇报。
(6)运输船舶在向海上设施调运货物前,应有船方的司索指挥或设施指派人
员对系物和被系物进行吊装前的检查确认。
(7)进入海上生产设施的系物和被系物必须向海上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人员
申报;日常作业应制定作业程序和管理规定并遵照执行,非日常作业必
须按冷工作业许可程序执行。
7.2检查内容
7.2.1系物的定期检查内容:
7.2.1.1钢丝绳的检查,检查的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断丝情况:目测或手感断丝根数及断丝分布状况和程度。
(2)绳股变化:目测是否按捻向均匀排列,有无突起或凹陷现象、有无断股。
(3)磨损程度:目测内外部的磨损情况。
(4)腐蚀程度:目测是否锈蚀,锈蚀程度,镀锌层是否发暗或脱落。
(5)涂油状态:油脂是否存在,油脂是否有附着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