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发[200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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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9〕41号2009年2月20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为了做好我省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耕契两税”)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征收管理
耕契两税实行单税种申报,不同土地、房屋座落地址应分开申报。
纳税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契两税。
申报时,应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填写并提交《福建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福建省契税纳税申报表》和其他相关申报资料。
所附的申报资料应列清单(见附件1)。
受理申报的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税收票证交纳税人。
二、减免税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对我省“耕契两税”减免作如下规定:
(一)“耕契两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依法享受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所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地方
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
依法享受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的10日内,或具备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时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减免税申报。
(二)“耕契两税”的减免税申报实行单独申报。
即实行单税种减免申报且不同的土地、房屋座落地址应分开申报。
(三)“耕契两税”减免税受理机关为各级地税局设置的征收窗口,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受理。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指定专人受理、审核批准减免申报事项。
(四)“耕契两税”减免税由纳税人到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
纳税人申请减免“耕契两税”的,应如实填写《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3)或《福建省契税减免税申报表》(附件4),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见附件2)。
所附证明资料应列清单(详见附件1)。
(五)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以及对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减免,由省局办理减免税手续;其余暂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办理。
(六)受理窗口的减免税审核人员应对纳税人提交的全部资料进行审核。
审核减免税申报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审核结论和理由。
对具有普遍性,减免税证明资料较明确、规范的,实行窗口即时办理。
对于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员应于当日在减免税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业务受理章,对部分减免的,按规定开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凭证;对全部免税的开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免税证。
《耕地占用税免税证》、《契税免税证》只能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并加盖征税专用章。
对于显然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对需上级征收机关审批或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手续。
(七)对需上级征收机关审核批准或情况较为复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减免税项目,审核人员应及时提交主管地税局,参照报批类减免税的工作程序进行。
由县(市、区)级地税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县(市、区)级地税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后报设区市局审核,设区市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省局,省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核完毕的,需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对达到大额减免税标准的,按照《福建省地税系统大额减免税集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闽地税发〔2008〕243号)规定办理。
(八)需要对减免税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情形的,地税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
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九)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审批的项目,减免税额超过30万元的,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设区市地税局备案;减免税额超过100万元的,在报备设区市地税局的同时向省地税局备案。
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以及契税的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由省地税局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备案时应报送减免申报表、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
三、退税管理
纳税人申请耕地占用税、契税退税的,按税收退税规定执行。
其中减免退税、误收退税的,纳税人需提供申请退(抵)税报告、退(抵)税申请书、相关帐户信息和完税凭证。
对以下情形申请退税的,还需提供相应资料:
(一)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申请耕地占用税退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文件;
2、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方确认已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证明。
(二)因出售方(或出让、转让方)违约,申请契税退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2、出售方(或出让、转让方)确认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提供土地、房屋权属交付给承受方,同意解除合同的证明;
(三)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申请契税退税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院判决书;
2、土地、房管部门撤销登记证明。
四、不征税认定
耕地占用税、契税应实行“先税后书”、“先税后证”的管理办法。
为保证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对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及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占用的耕地(含其他农用地)及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属于不征税的情形(附件5),由地税机关认定并出具不征税证明。
(一)申请。
纳税人应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局设置的征收窗口提交不征税申请。
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填写《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附件6),并提供占用耕地(含其他农用地)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有关相关证明资料等(附件2)。
(二)受理审核。
征收窗口人员对于纳税人提供的《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申请表各项内容填写是否正确,纳税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
对符合不征
税政策规定的,审核人员在申请表上签字并打印《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附件7),加盖征税专用章交纳税人;对不符合不征税政策规定的,审核人员应在减免税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转交受理人员加盖业务受理章,由受理人员告知纳税人转入税款征收程序。
五、票证使用及管理
“耕契两税”按不同征收情况分别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耕契,五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四联单)、《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缴款书》四种票证,其中新增的《税收通用完税证》(耕契,五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耕契,四联单)应按照《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并进行管理。
对于“耕契两税”的免税证实行按月核销。
对于耕契两税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因第五联用于耕契税贴证造成凭证缺失无法结报缴销的,可由征收人员征管信息系统相应模块中打印电子数据清单替代。
如果第六联(存根联)需要保存的话也可打印电子数据清单替代。
六、统计分析应用及档案管理
征收机关应定期对征收及减免税情况进行汇总,填报有关统计分析报表。
各级地税机关要利用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中获取的有关信息,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
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过程中形成的涉税档案,依照《福建省地方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
1、附送资料清单
2、耕地占用税、契税申请减免或不征税证明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3、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
4、福建省契税减免税申报表
5、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情形
6、不征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
7、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
附件1
附送资料清单
序号
资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申报(申请)人:年月日
附件2
耕地占用税、契税申请减免或不征税证明
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以下资料为基本要件,如遇特殊情况,各地地税局可确定纳税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对未列举情形或有新规定的,暂由各地地税局参照确定应提供资料。
耕地占用税
一、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应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书。
根据申请减免事项,选择提供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书
2、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3、证明其属于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的证明资料
3、农村居民户口证明
4、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文件
二、申请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应提供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文书。
根据申请减免事项,选择提供以下材料:
1、农业或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农田水利的证明
2、有关部门同意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证明
3、农村居民户口证明
4、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的证明
5、农村居民原宅基地面积证明
契税
一、个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须提供的材料:
1、个人身份证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房屋赠与协议、房屋交换协议等
(二)根据申请减免的事项,选择提供下列资料:
1、购房发票
1、银行贷款合同
2、授权委托书
3、受委托人身份证件
4、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5、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7、评估报告
8、法院判决(裁定)书、法院民事调解书
9、房屋产权分割协议书
10、公证书
11、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合同
12、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批准文件及单位出具的对购房者身份、职务、享受住房面积等有关资料
13、经济适用房证明
(三)根据申请不征税认定的事项,选择提供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离婚证
4、合法性直系亲属证明
5、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6、房屋产权分割协议书
7、公证书
8、法院判决(裁定)书、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
二、单位申请减免时,根据不同事项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办公用房
1、证明其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的证明材料。
例如:事业单位的法人证和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承受土地、房屋的文件,并注明是否用于办公、教学等。
3、房屋买卖合同
4、所购买房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二)企业改制
1、改制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的材料。
例如:发改委、经委、主管局或董事会的批复、决议等。
3、改制后的公司章程
4、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三)企业合并
1、合并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实行合并的材料或企业合并协议。
例如:发改委、经委、主管局或董事会的批复、决议等
3、合并后的公司章程
4、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四)股权重组
1、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股权转让或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证明材料或董事会决议等
3、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公司章程
4、若是职工购买企业产权,应证明其为本企业职工。
例如:企业人事档案或工资表等。
5、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五)内部划转
1、企业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政府主管机关对国有资产调整划转的批复
3、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划转资产的决议等
4、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六)安置职工
1、承受土地、房屋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代码证
2、出售、关闭或破产的出售协议、上级政府批复、董事会决议或法院判决
3、被出售企业职工名册,给予职工补偿的协议以及签订的用工合同,用以判定减半征收或是免征
(七)房屋拆迁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协议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3、购房发票。
(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1、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
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批文
2、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3、购房发票
(九)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价格相等
1、房屋交换协议
2、评估报告
三、单位申请不征税认定时,根据不同事项提供如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股权转让
1、承受人身份证或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2、土地、房屋原权属证
3、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
(二)企业分立
1、企业分立所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
2、土地、房屋原权属证
3、分立方、派生方、新设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三)行政划转
1、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的批文或证明
2、土地、房屋原权属证
3、承受方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四)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
1、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的协议
2、土地、房屋原权属证
3、承受方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
附件3:
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表
┌───────────────────────────────────────────────────┐│申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纳税人名称│
│├──────────┼─────────────┬───────────────────┬──────┤│电脑编码││纳税人识别号││├──────────┼─────────────┼───────────────────┼──────┤│经济性质││联系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建设项目名称││国土局批准日期││├──────────┼─────────────┼───────────────────┼──────┤│建设项目用途││国土局批准文号││├──────────┼─────────────┼───────────────────┼──────┤│征用地地址││国土局编号││├──────────┼─────────────┴─┬─────────────────┼──────┤│取得方式││合同号││├──────────┴─┬─────┬─────┬─┴───────────┬─────┴─┬────┤│占地类别│批准占用面│实际占用面│计税面积(㎡)│税率│申请减│││积(㎡)│积(㎡)││(元/㎡)│免面积│││││││(㎡)││││││││││││││││││││││├────┬───────┴─────┴─────┴─────────────┴───────┴────┤│申请减免│││由││├──┬─┴─────────────────────────┬─────┬──────────────┤││(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授权│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地址)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声│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理人│人,任何与本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及其有关规定填报,我确信它│││代理人身份证号:
│明│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授权人签章:│││││年月日││声明人签章:│││││年月日│├─┬┴───────────────────────────┴─────┴──────────────┤││(以下部分由征收机关负责填写)│├─┼──────┬───────┬─────┬─────────┬───────────────┬──┤││受理日期││受理人││征收机关(盖章)││├─┼──────┴───────┴─────┴─────────┴───────────────┴──┤││审核意见:1、即时□2、程序□│├─┼────┬───────┬───────────────────┬─────┬──────────┤││审核人││1、同意□2、不同意□│理由││├─┼────┼───────┼─────┬───────┬─────┴─────┴─┬────────┤││减免面积││减免税额││减免税文号│()地税耕减免批││││││││〕号│└─┴────┴───────┴─────┴───────┴─────────────┴────────┘
(本表A4竖式,一式二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地税机关留存一份)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在福建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二、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纳税人名称:纳税人是单位的,应按照人事部门批准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个人的,则填写本人姓名。
(二)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填写电脑编码、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电脑编码不填。
“纳税人识别号”栏,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号。
(三)经济性质: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四)国土局编号:是指宗地号。
(五)取得方式:按征用,使用,出让,划拨,出租等填写。
(六)占地类别:按一般耕地、基本农田、农村宅基地、其他农用地、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等填写。
(七)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附件4:
福建省契税减免税申报表
申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承受方(申报人)
名称
电脑编码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性质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转让方
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性质
联系电话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情况
合同号及签定时间
土地/房屋地址(座落)
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形式
①土地使用权出让□②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③房屋买卖□④房屋赠与□⑤房屋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
承受面积
土地:
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成交价格
申请减免金额
申请减免面积
申请减免税额
申请减免理由
授权代理人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地址)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与此人。
代理人身份证号:
授权人签章:
年月日
声
明
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填报,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年月日
(以下部分由征收机关负责填写)
受理日期
受理人
征收机关(盖章)
审核意见:1、即时□2、程序□
审核人
1、同意□
2、不同意□
理由
减免金额
减免税额
减免税文号
()地税契减免批〔〕号
(本表A4竖式,一式二份,纳税人留存一份,地税机关留存一份)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在福建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二、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承受方及转让方:
1.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按照人事部门批准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则填写本人姓名。
2.承受方、转让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填写电脑编码、纳税人识别号。
承受方、转让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电脑编码不填。
“纳税人识别号”栏,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号。
3. 经济性质: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
(二)合同签订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三)土地/房屋地址:指纳税人所承受权属的土地、房屋的具体座落位置。
(四)权属证书号:指《房屋所有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五)权属转移类别: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出售、赠与、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别墅、非住宅等)。
(六)权属转移面积:按纳税人承受使用权的土地面积、承受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填写。
(七)申请减免金额指申请减免契税的计税金额;申请减免面积指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时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
(八)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附件5
不征耕地占用税、契税的情形
以下情形根据现有政策规定整理,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一、耕地占用税
(一)建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耕地(其他农用地)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摘自
(二)农村居民搬迁后新建住宅占用耕地
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摘自《福建省耕占税实施办法》第八条
二、契税
(一)股权改制重组
1、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2、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3、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4、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二)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
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三)继承土地、房屋权属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四)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
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其税款应予退还。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
附件6
不征契税(耕地占用税)政策界定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名称
代码证号码或身份证件号码
项目名称
联系电话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坐落地址
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面积
土地:
平方米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批文(合同)或证明资料名称
申请理由
(以下部分由征收机关负责填写)
受理日期
受理人
征收机关(盖章)
符合即时审核条件的填写以下部分
审核意见
1、同意□
2、不同意□
理由
审核人:时间: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一份交纳税人。
附件7
不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证明
()地税不征〔〕号
申请人:
您承受的土地、房屋项目名称
坐落地址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根据
政策规定,属于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契税)范围。
特此证明。
年月日(章)
说明:本证明一式三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备查,两份交纳税人,其中一份由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