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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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局〔2019〕243号
关于印发《第三分局供应商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第三分局供应商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三分局
2019年10月23日
中国水电四局第三分局党政办公室2019年10月23日印发
第三分局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局采购活动中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供应能力和质量,同合格供应商建立长期互惠供求关系,依据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及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公司、分局、项目部提供设备物资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合格供应商是指获得准入资格的供应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局国内所属项目部及以分局为责任方的联营体。

第四条管理原则
1.“一库两级”原则:实施标准化,专业化,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公司合格供应商库;构建公司和分局的两级平台,分级履行供应商管理职责。

“一库”是指公司合格供应商库,“两级”是指公司级和分局级,分局及各项目部合格供应商同为一级,由分局资产管理部直接管理。

2.“资格准入”原则:供应商必须申报资质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成为合格供应商;分局对合格供应商实行年度评价,经考评合格的,保留合格供应商资格。

(分局合格供应商必须是通过分局资产管理部认证和评价的合格供应商)
3.“实时动态”原则:实时开展供应商申报材料的审核
工作;动态管理合格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和履约情况。

4.“扶优去劣”原则:大力培育优质供应商,对采购活动和履约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及不良履约行为的供应商予以一定期限的禁入处罚。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资产管理部是分局供应商的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分局合格供应商库,负责分局级合格供应商的资格管理。

各项目部的设备物资管理部门是供应商管理的责任部门,并负责供应商的推荐、履约评价、向公司反馈供应商履约能力等。

第六条分局成立主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供应商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供应商管理;各项目部负责按分局管理办法执行对供应商管理,配合分局做好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七条增值税税制下,在设备物资采购招标中,应优先根据定价原则(即选择“综合成本最低,利润最大”)选择供应商。

第八条分局资产管理部职责
1.依据《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分局供应商管理办法并报送公司设备物资部门审查和备案,建立健全分局的供应商管理制度;
2.负责组织开展分局合格供应商的资格准入,资质管理和年度评价工作;
3.协助公司设备物资部门对公司级合格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评价;
4.负责向公司设备物资部门反馈合格供应商的合同签订、合同履约和售后服务情况;
5.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分局的供应商管理工作,负责对分局级管理的不良行为供应商进行处理;
(六)负责受理供应商相关业务咨询
第九条各项目部设备物资管理部门的职责
1.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供应商管理制度并报送分局资产管理部审查和备案,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供应商管理体系。

2.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合格供应商的推荐,并报分局批准进入分局级合格供应商,按季度进行供应商评价。

3.协助分局资产管理部对分局级合格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评价。

4.负责向分局资产管理部反馈合格供应商的合同履约和售后服务情况。

5.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6.负责管理本单位合格供应商成员档案,书面档案须统一封面、分类归档(附件二)。

建立供应商信息名录并按年度报分局资产管理部备案,供应商信息录入公司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资格准入
第十条供应商准入的基本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商(以下简称“境内供应商”)需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具有作为市场主体合法的经营权,包括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供应商(以下简称“境外供应商”)具备所在国合法资质或经营证书,并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国际惯例规则的能力;
3.港、澳、台供应商具备所在地合法资质或经营证书,并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国际惯例规则的能力;
4.具备生产或销售应取得的生产经营许可及相关资格认证,履约业绩良好,产品质量可靠;
5.银行资信良好,财务指标稳健,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企业无违法、失信和不良行为。

第十一条供应商的注册:
1.境内供应商和在国内开展业务的境外供应商,港、澳、台供应商均需通过集采平台进行注册,并通过集采平台参与采购活动;
2.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集采平台进行注册的供应商,应
按照拟申报机构要求的方式提交注册信息资料,由相应供应商管理机构负责在集采平台中建档管理;
3.供应商注册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公司简介、生产许可、资质证书、认证体系、产品鉴定或试验报告、财务状况、供货业绩(含合同、用户证明等)、授权许可等等;
4.集采平台对供应商注册信息的规范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完成注册工作。

第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资格主要审核以下几方面:
1.提供的申报信息规范性、完整性和符合性;
2.具有提供合格产品的制造能力或服务能力,具有良好的履约业绩,产品有成熟的应用经验;
3.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国家信用平台中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产品质量问题或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合格供应商资格申报和审核:
1.供应商通过注册后,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向股份公司、公司、各单位进行合格供应商资格申报;
2.申报公司级合格供应商资格的,应为设备大型制造企业,或产品服务能力覆盖全国主要区域的物资供应商;
3.公司及各单位可根据采购需求向供应商发出合格供应商资格申报的邀请;
4.公司及各单位通过集采平台对供应商提交的资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通过公司审核的,成为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合格供应商;
6.经评价为AAA级供应商的,可由公司向股份推荐申报股份公司级合格供应商资格;
7.供应商提交申报资料后,审核机构应及时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审核机构应在审核意见中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四条对重要关键设备、大宗物资及新产品(材料)的供应商在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和市场调研,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并在集采平台中存档。

第十五条对供应商在集采平台中登记的信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核实:
1.社会监督,包括用户监督、供应商监督等;
2.评标委员会或采购小组在采购评审期间进行核实;
3.根据需要,对供应商进行文件原件核实或现场考察。

第十六条供应商对其提交的资质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取消其准入资格;已获得准入资格的,取消其合格供应商资格。

第四章合格供应商
第十七条股份公司级合格供应商可参与公司范围内全部采购活动;公司级合格供应商可参与所属各单位的采购活动;分局级合格供应商仅可参与本单位的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级和分局级合格供应商组成公司合格供应商库,名录通过集采平台实时更新发布。

第十九条准入单位对合格供应商的资质材料实施动态管理。

资质材料发生重大变更的,应由原准入单位重新审核其合格供应商资格。

第二十条准入单位应指导合格供应商通过集采平台及时维护并更新本企业的产品资料、资质证书、经营业绩、联系方式等信息数据。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分局与供应商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针对合格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提出的相关意见或建议及时反馈、处理。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对合格供应商的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评价和年度评价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在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各单位作为具体使用单位,应对合格供应商从“质量”、“信誉”、“能力”、“价格”等方
面进行日常跟踪和评价,填写《合格供应商日常评价表》(见附件1)。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发现合格供应商履约或其他问题时,应及时填写《合格供应商问题记录表》(见附件2),记入合格供应商档案并视情况予以处罚;属严重质量、服务及违规问题的,逐级上报管理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每年统一组织开展合格供应商年度评价工作,年度评价的内容、得分和排序通过集采平台公开和共享。

年度评价贯穿合格供应商整个合同履约阶段,上一年度无履约合同或销售货物未抵达现场的不作年度评价。

各单位根据公司要求进行供货商的年度评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年度评价由履约评价(权重80%)和综合评价(权重20%)两部分组成:
1.履约评价得分为考核年度用户日常评价的算术平均值;
2.综合评价由分局设备物资部门负责,填写《合格供应商年度综合评价表》(见附件3)对合格供应商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根据年度评价评分结果,合格供应商分为A、B两级,划分标准为:年度评价≥90分的为A级,即优秀合格供应商;60分≤年度评价<90分的为B级,即普通合格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供应商年度评价<60分的,由其准入单位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一年内不得参与该准入单位的设备物资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年度考核连续三年得分90分以上或两年95分以上的优秀合格供应商可成为AAA级合格供应商,有效期一年。

其中,公司级AAA级合格供应商可推荐申报股份公司级合格供应商资格。

第六章处罚
第三十条依托公司统一建立的供应商负面信息公示平台,包括供应商重点关注名录和供应商黑名单,分局配合其对存在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予以通报和整改督促。

第三十一条供应商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2.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4.存在恶意诬告行为的;
5.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投标承诺或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包括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中标服务费、履约保函、质量保函的;
6.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事故的;
7.其他违法违约情况。

第三十二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来源主要包括:
1.国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发布信息,包括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
2.行业部门、单位公开发布或披露;
3.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采购小组发现的问题;
4.构成不能正常履约的事实;
5.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6.其他经查实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三条根据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供应商的处罚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警告:列入供应商重点关注名录,要求三个月内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参与其准入机构层级的采购活动;
2.禁入:列入供应商黑名单,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三个月至三年,禁入期间不得参与其准入机构层级的采购活动,禁入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3.永久禁入:供应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产品的,或被国家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合格供应商资格,列入供应商黑名单,不得参与各层级采购活动。

第三十四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罚不代替合同约定的对供应商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五条分局及各单位不得向非合格供应商采购任何设备物资产品。

违规采购的,按照分局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相关责任人给予1万元以内经济处罚,并追究本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分局资产管理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水电〔2017〕23号文《水电工程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
1.合格供应商日常评价表
2.合格供应商问题记录表
3.合格供应商年度综合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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