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闻、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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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闻、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0
【案件字号】(2022)湘01民终50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安孟庚秋钟宇卓
【审理法官】邓安孟庚秋钟宇卓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新闻;张莉
【当事人】陈新闻张莉
【当事人-个人】陈新闻张莉
【代理律师/律所】许玲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许玲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许玲
【代理律所】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新闻
【被告】张莉
【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张莉与陈新闻在恋爱关系期间,双方互有往来,但张莉向陈新闻存在笔数众多、较大额度的支付行为,案涉金额已远超恋爱关系日常生活所需,而陈新闻向张莉出具《欠条》,结合陈新闻与张莉母亲的聊天记录,陈新闻认可拖欠款项并就如何偿还进行协商,应认定欠条系双方对恋爱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双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陈新闻上诉主张借贷事实不存在以及存在部分还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新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7元,由上诉人陈新闻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0:42:1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张莉与陈新闻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
双方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恋爱期间互有经济往来,根据双方提供的往来明细,张莉向陈新闻共计转款176382.49元,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31347元,微信支付替陈新闻信用卡还款17400元,银行转账27635.49元;陈新闻向张莉共计转款51713.15元,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4354.53元、微信红包1358.62元、银行转账6000元。
陈新闻于2020年7月16日向张莉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张莉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圆整),在1年内还清”。
后张莉向陈新闻催要还款,陈新闻未能偿付,张莉提起诉讼,遂成该案。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该案中张莉与陈新闻在恋爱期间向陈新闻进行了笔数众多、较大额度的支付行为,双方互有往来,案涉金额已远超恋爱情形下共同日常生活所需,同时陈新闻向张莉出具《欠条》,综合上述情况应认定张莉存在向陈新闻出借资金的行为,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双方存在的单笔金额低于1000元的支付行为,符合双方恋爱交往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66.66、88.88、99.99、666、1314等具有特定意义的微信红包、转账等支付行为,应视为在交往期间的一种赠与。
故对于张莉、陈新闻诉辩意见中所涉及的上述款项,该院均不予认定为借贷往来。
张莉向陈新闻出借行为绝大部分发生于欠条出具日即2020年7月16日前(仅有一笔1000元转款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欠条》确认出借金额为10万元,应视为张莉、陈新闻双方已就借贷进行了结算确认,同时陈新闻在与张莉母亲谢跃英的微信聊天中,其认可拖欠款项并就如何偿还进行协商,综合上述情形,该院认定陈新闻欠付张莉借款本金为10万元。
陈新闻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其行为构成违约,给张莉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
故对于张莉要求陈新闻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陈新闻辩称其出具欠条系配合张莉应对其母亲追款而非确认向张莉借款,且在欠条中有明显的手写错误,应排除该欠条的法律效力。
该院认为,陈新闻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具该欠条时应当认识到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且在陈新闻与张莉母亲谢跃英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其认可拖欠款项并就如何还款提出过计划和方案。
关于欠条中大写金额部分遗漏了“万”,因双方对欠条金额10万元均无异议,故该瑕疵并不影响案涉欠条的法律效力。
因此,陈新闻的上述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一般常理,该院不予采纳。
张莉针对陈新闻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5月19日、2020年5月23日、2020年7月31日向张莉转款8000元、2万元、5000元和3000元,述称并非陈新闻实际向张莉给付的款项,但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陈新闻提交的2020年6月15日陈红莉向张莉转款1万元以及2019年12月31日陈新闻向贾夏莲转款5000元的相关支付记录,付款人和收款人系案外人,不能认定为陈新闻向张莉的支付行
为。
关于利息。
该案双方未约定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张莉主张陈新闻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1年7月16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按照2021年11月25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符合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张莉的相关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经计算,至2021年11月24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为1369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陈新闻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莉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1369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12月24日,后段利息仍应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张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34元,由张莉负担470元,由陈新闻负担1164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新闻上诉请求: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仅以双方往来转账记录确认上诉人欠款10万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1、虽然张莉有通过各种方式向陈新闻转账的事实但该部分转账并不能就直接认定为借款所有借款必须有出借的主观意思但仅从往来支付凭证上都没有明确为借款的任何依据根本就不能认定为借款的事实至多只能认定为双方的账务往来因为在这些往来账务中很多款项都是陈新闻代张莉办理相应的业务或办理相应的代为支付事项但一审法院并未对这些往来账务的性质进行有效确认明显是错误的。
2、即使依据法院错误的认定将陈新闻借款10万元的事实成立但在出具《借条》后上诉人仍然有向张莉支付款项的事实对于该部分支付的款项依法就应该认定为陈新闻已经归还的款项但一审法院并未将该部分费用予以认定明显也是错误的。
基于以上理由陈新闻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
本院二审
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陈新闻提交的证据并非二审新证据,且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陈新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陈新闻、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1民终500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新闻。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玲,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新闻因与被上诉人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90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新闻上诉请求: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仅以双方往来转账记录确认上诉人欠款10万元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1、虽然张莉有通过各种方式向陈新闻转账的事实,但该部分转账并不能就直接认定为借款,所有借款,必须有出借的主观意思,但仅从往来支付凭证上,都没有明确为借款的任何依据,根本就不能认定为借款的事实,至多只能认定为双方的账务往来,因为在这些往来账务中,很多款项都是陈新闻代张莉办理相应的业务或办理相应
的代为支付事项,但一审法院并未对这些往来账务的性质进行有效确认,明显是错误的。
2、即使依据法院错误的认定,将陈新闻借款10万元的事实成立,但在出具《借条》后,上诉人仍然有向张莉支付款项的事实,对于该部分支付的款项,依法就应该认定为陈新闻已经归还的款项,但一审法院并未将该部分费用予以认定,明显也是错误的。
基于以上理由,陈新闻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以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张莉答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新闻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依法请求驳回。
原告诉称张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新闻偿还借款本金146425.21元;2、判令陈新闻偿还资金占用利息2023.28元(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标准,自2021年7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4日为2023.28元,后续利息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陈新闻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张莉与陈新闻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
双方自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恋爱期间互有经济往来,根据双方提供的往来明细,张莉向陈新闻共计转款176382.49元,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31347元,微信支付替陈新闻信用卡还款17400元,银行转账27635.49元;陈新闻向张莉共计转款51713.15元,其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4354.53元、微信红包1358.62元、银行转账6000元。
陈新闻于2020年7月16日向张莉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张莉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圆整),在1年内还清”。
后张莉向陈新闻催要还款,陈新闻未能偿付,张莉提起诉讼,遂成该案。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该案中张莉与陈新闻在恋爱期间向陈新闻进行了笔数众多、较大额度的支付行为,双方互有往来,案涉金额已远超恋爱情形下共同日常生活所需,同时陈新闻向张莉出具《欠条》,综合上述情况
应认定张莉存在向陈新闻出借资金的行为,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双方存在的单笔金额低于1000元的支付行为,符合双方恋爱交往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66.66、88.88、99.99、666、1314等具有特定意义的微信红包、转账等支付行为,应视为在交往期间的一种赠与。
故对于张莉、陈新闻诉辩意见中所涉及的上述款项,该院均不予认定为借贷往来。
张莉向陈新闻出借行为绝大部分发生于欠条出具日即2020年7月16日前(仅有一笔1000元转款发生于2020年8月20日),《欠条》确认出借金额为10万元,应视为张莉、陈新闻双方已就借贷进行了结算确认,同时陈新闻在与张莉母亲谢跃英的微信聊天中,其认可拖欠款项并就如何偿还进行协商,综合上述情形,该院认定陈新闻欠付张莉借款本金为10万元。
陈新闻未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返还借款本金,其行为构成违约,给张莉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
故对于张莉要求陈新闻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陈新闻辩称其出具欠条系配合张莉应对其母亲追款而非确认向张莉借款,且在欠条中有明显的手写错误,应排除该欠条的法律效力。
该院认为,陈新闻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具该欠条时应当认识到可能存在的法律责任,且在陈新闻与张莉母亲谢跃英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其认可拖欠款项并就如何还款提出过计划和方案。
关于欠条中大写金额部分遗漏了“万”,因双方对欠条金额10万元均无异议,故该瑕疵并不影响案涉欠条的法律效力。
因此,陈新闻的上述抗辩意见,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一般常理,该院不予采纳。
张莉针对陈新闻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5月19日、2020年5月23日、2020年7月31日向张莉转款8000元、2万元、5000元和3000元,述称并非陈新闻实际向张莉给付的款项,但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陈新闻提交的2020年6月15日陈红莉向张莉转款1万元以及2019年12月31日陈新闻向贾夏莲转款5000元的相关支付记录,付款人和收款人系案外人,不能认定为陈新闻向张莉的支付行为。
关于利息。
该案双方未约定支付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
息,张莉主张陈新闻自逾期还款之日即2021年7月16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按照2021年11月25日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符合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张莉的相关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经计算,至2021年11月24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为1369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陈新闻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莉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1369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12月24日,后段利息仍应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张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634元,由张莉负担470元,由陈新闻负担1164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陈新闻提交的证据并非二审新证据,且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张莉与陈新闻在恋爱关系期间,双方互有往来,但张莉向陈新闻存在笔数众多、较大额度的支付行为,案涉金额已远超恋爱关系日常生活所需,而陈新闻向张莉出具《欠条》,结合陈新闻与张莉母亲的聊天记录,陈新闻认可拖欠款项并就如何偿还进行协商,应认定欠条系双方对恋爱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双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陈新闻上诉主张借贷事实
不存在以及存在部分还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新闻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7元,由上诉人陈新闻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邓安
审判员孟庚秋
审判员钟宇卓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小兵
书记员张依伦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