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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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12.22
•【字号】金政办发[2004]96号
•【施行日期】2004.1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
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4〕96号)
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促进市区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提升流通现代化水平,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04]119号),设立金华市区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商贸资金)。

为规范商贸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管理办法如下:
一、资金来源和用途
市政府每年筹措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作商贸资金,2004年市财政安排金额为1000万元。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市区重点商贸流通建设项目、商贸龙头
企业培育及新型流通业态、流通方式的发展。

商贸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二、资金支持范围
(一)在市国税、地税部门登记纳税的市区商贸企业,包括批发零售业、会展业、物流业、宾馆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企业,及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不含烟草、盐业等国家专营行业的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华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列入市区商贸业建设重点的项目。

商贸资金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三、资金支持方式
(一)突出贡献奖励
对当年实缴地方税收(属地方部分)首次达到3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5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8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

此项奖励根据市地税局、国税局提供的企业年度税收实缴情况确定。

(二)特大规模奖励
对年度经营规模首次进入全国批发、零售业同行百强或综合实力跻身全国同行前100名的,奖励30万元。

(三)建设项目资助
以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含装修,不含土地投资)计算,新建大中型购物中心或超市物流项目1500万元(含1500万元,下同)以上,新建专业批发市场和会展中心3000万元以上,现有商业网点(含宾馆、餐饮)设施改扩建项目8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但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四)发展连锁、便利店奖励
1、凡连锁店总部注册在金华,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配送的,新开设连锁、便利店单家经营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含装潢)在20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
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每新增一个网点给予奖励5万元;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营业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的,每新增一个网点给予奖励2万元。

2、鼓励争创省“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连锁经营企业在乡镇每新设一个连锁超市门店补助5000元,被确认为省“万村放心店”的每个补助1000元。

(五)电子商务建设资助
对投资新建集信息发布、价格指导、网上交易、资源统一配置和其他支撑辅助功能为一体的电子商务网站,商贸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电子交易等信息化建设和改造,其软件及配套硬件设施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予以一定的资助。

鼓励企业加入政府主管部门创建的电子商务网站,对在网络上宣传、推广金华企业及产品的有关活动给予一定的资助,对电子商务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六)创品牌奖励
凡被授予省级以上著名商号和著名、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为省级10万元,国家级30万元。

鼓励争创星级文明规范市场和星级宾馆,对首次达到四星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五星级的奖励30万元。

(七)申办展会奖励
凡争取国际组织、国家有关部门在金华举办,或省有关部门在金华举办有重大影响的综合性、专业性展会,申办成功后给予奖励: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

(八)对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给予一定奖励。

四、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和提供下列材料:
1、《金华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样表附后);
2、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书;
3、企业决策层(董事会)的有关决议;
4、项目实施方案、预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5、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单位应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分别报市内贸办、市财政局,婺城、金东区企业需经区商贸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市内贸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共同提出资助、奖励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和内贸办联合发文公布。

五、资金的监管
市内贸办、财政局要加强对商贸资金申请条件的审核,以及资助项目的监督和跟踪检查,确保取得预期效果。

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的,要全额追回资助、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取消今后享受财政资助奖励资金资格。

市商贸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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