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专员办关于一行三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报送有关资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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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专员办关于一行三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报送有
关资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专员办
•【公布日期】2009.03.26
•【字号】财驻吉监[2009]38号
•【施行日期】2009.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专员办关于一行三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报送有关资
料的通知
(财驻吉监[2009]38号)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一行三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财务行为,科学合理地对一行三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预、决算进行审核审查,我办现对日常监管中各个环节需要相关单位提供的资料及时限作如下要求:
⒈每年7月31日前,报送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⒉三会派出机构在向总会报送与决算的10个工作日前,向我办提出预决算审核申请同时报送有关资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向总行报送预算的同时分别向我办提出预算审核申请及相关资料同时提供上年度决算报表;
⒊一行三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单位价值在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每年盘盈(亏)资产超过20万元,应单独报我办审核备案;
⒋一行三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车辆购置、更换以及单位价值在15万元
以上的基建项目、大型维修、大宗采购等预算项目的实施或执行的同时,应向我办报送立项文件、工程及采购预算等相关资料;
⒌一行三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在召开预计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大型会议之前,应将会议规模及范围、参加人数、天数、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报我办备案;
⒍一行三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应及时将总行(会)下达和调整的预算指标、下达所属分支机构的预算分解指标报我办备案;
⒎一行三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发生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时应向我办报送出租出借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
⒏一行三会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根据总行(会)要求对上年度决算报表进行调整时,应将决算报表及会计科目调整情况报我办备案。
以上资料报送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