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细节丨退运货物免于加贴能效标识的法规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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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务细节丨退运货物免于加贴能效标识的法规出处
场景描述
在办理退运货物进口时,申报完成后查询回执信息,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提示如下回执,按回执内容需要提交:免于加贴能效标识声明书;结合最新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的通知整理了退运货物免予加贴能效标识的具体法规出处
能效标识又称能源效率标识,是附在耗能产品或其最小包装物上,表示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签,目的是为用户和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引导
和帮助消费者选择高能效节能产品
2004年8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标志着我国开始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
200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71号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发布了11批次累计12批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进一步完善我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完善后目录包含33大类产品
2016 年2 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并于2016
年 6 月1 日起施行新版《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35号令)
2016 年6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2016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2016年第14号公告)
2017 年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四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2017年第23号公告)
2020年4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十五批)及相关实施规则》(发改环资规〔2020〕640号)
进口能源效率标识产品入境验证工作要求(试行)
进口能效标识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机构在受理报检时,应要求报关人提供《企业声明》以及相应证明材料,并经审核无误后可以免于标注能效标识及备案,不再实施能效标识入境验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4、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5、为科研、测试需所需的产品;
6、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7、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8、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和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9、来料/进料加工及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入境产品(包括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10、出口退运货物(不包括出口到特殊监管区域后退运进口的);
11、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12、暂时进口复出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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