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与不得抵扣之间的转换,计算公式是不是有问题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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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与不得抵扣之间的
转换,计算公式是不是有问题了呢
原创2016-10-06第三只眼第三只眼
感谢“中国税务好声音”的“临海萍丰”同志的探讨,感觉这个问题很有必要总结一下,索性梳理如下,供大家探讨关注。

(1)为何“网开一面”
由于这三类资产(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具有长期使用周期,其对应的抵扣不宜在购买时就“定性”,所以允许根据是否能够抵扣来转换。

那有的存货、其他办公用品(非固定资产,低耗品类等),在购买时基本上就要定性,还有的是根据转换来确定是不是要转出处理,但对于此类货物,可是没有提到开始不得抵扣,后来又允许抵扣的,因此必须“规划”明白,买多买少建议一定提前测算好。

注:无形资产中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只要这个单位有增值税事项,那都可以全额抵扣,那怕只变卖了一堆废品的收入。

(2)关于计算公式的差异点
这儿我们就要看看财税[2016]36号文件,以及结合不动产抵扣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来作为样本比较。

呢?
且看如何的案例说明,我们以先不得抵扣后又得到抵扣的情形来分析:
案例:
假设这个不动产是自建的,其中购入建材1000万元,税额170万元,价税1170万元,建筑服务100万元,税额是11万元,预计使用20年期,不得抵扣的事项,那使用了一年,用于可抵扣了,我们来看两者的计算结果:
从上面的结果看两者是一样的,不过有的同志可能想不明白了,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公式的税率,我要用一个,即11%,即净值=(1170+111)*19/20=1216.95万元,注意这儿的净值是含税的,因为原来是不得抵扣,税额全入净值了。

同时要注意抵扣凭证该认证抵扣程序要先走,不要超180天的时限等,这个程序还要必须的。

再继续:1216.95/1.11*11%=120.60万元,这不对啊,我要“严格”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文件来,因为这个数大啊。

小编认为,这两个公式的结果是一样的,只是36号文件中的这个税率,我们不要“拧”在一起来考虑,各个税率是不同的,必须拆开来考虑。

所以15号公告进一步细化了操作,并不是改变了计算公式,只是套36号的时候,只能解释为说的不够清楚,或者操作上易引起误解,但不能说36号文件有问题,因为人家当初就是按单一税率“想”的呢。

所以两者之间是一致,我们要恰当的理解财税[2016]36号文件的公式。

另外注意上面的抵扣时间是分二年的,这个关注一下。

(3)补充说明
其实对于达到抵扣条件的情形,是比较简单的,比如一幢楼,作为食堂,此时非要专用那没有办法,但是如果在其中某个房间搞个存货物的小仓库,用增值税销售之用,这就是共用,抵扣吧,口径已放的非常大了,主观的努力还是要多考虑一下,不要认为政策规定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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