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种植及回收合同(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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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种植及回收合同(精选3篇)
农产品种植及回收篇1
合同号:
甲方:
乙方:
为了发展我县高山蔬菜,促使蔬菜生产优质、高产,保证蔬菜生产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农业效产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植收购蔬菜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在20 年内发动农户户在乡(镇) 等村种植
等品种蔬菜亩,按照“五统一”方式进行管理,即:统一集中育苗、统一技术培训、统一栽培标准、统一供应农资,统一保价收购。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种植技术培训及种苗、肥料、农药等生产资料,乙方按照甲方的技术指导进行生产,甲方回收销售乙方产品。
三、甲方对乙方的产品实行保底联动收购制,最低保护收购价黄瓜元/斤、香葱元/斤、上海青元/斤、大白菜元/斤。
收购款以现金方式支付,不打白条,货款两清。
如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按保护价收购,如市场价上浮,按市场价收购。
四、产品质量要达到无虫、无病、不伤、不烂、不老(未转红),无弯瓜。
五、乙方统一将采收的蔬菜运送到甲方位于融水镇康田工业园区的工厂。
六、乙方所生产的产品必须交给甲方收购,不能把产品卖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不再收购乙方的产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合同双方必须互守条约,若有违反者必须补偿对方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
年月
农产品种植及回收合同篇2
甲方(收购企业):
乙方(农作物销售商或农户):
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决定建立农作物种植基地,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特订立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农作物品种、地点和面积
甲方根据年度订单要求,指定农作物的品种种植生产,地点和面积由甲乙双方共同划定或由乙方负责落实具体种植地的地点、面积,经甲方同意后确定为原料生产基地,基地农作物的种植由乙方组织生产。
第二条种子的供应
根据双方确定种植农作物种类、品种,所需种子由甲方提供,种子的质量、数量、结算约定如下:
1、对上表所列各批次种子,双方应共同扦封样品,分别保存,以备种子复检和鉴定,样品保存至该批种子用于生产收获以后。
2、甲方提供的种子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由双方约定标准。
对种子质量、标准等提出异议要求检验和鉴定的,由双方共同指定检验、鉴定单位,费用由申请方垫付,鉴定检验后由责任方承担。
3、其他。
第三条播种
作物种植期间,乙方必须按甲方生产计划及作物种植、生长规律科学安排播种,以便于季节集中采收及人力资源的合理使用。
第四条农药使用及结算方式
农药由甲方统一购买、统一发放或由甲方委托指定单位统一发放,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稀释倍数、安全期限”等农药使用规程和要求施用,在作物生产期间不得使用非甲方指定、发放的农药;农药费用由乙
方支付的,在农作物收购结算时扣除。
第五条生产记录
农作物生产期间乙方必须分地点、分区域、分品种,详细填写《栽培记录表》内容,记录要求做到按时、真实和专人负责,并接受甲方指导。
第六条作物的采收
所有品种采收季节,甲方应提早天通知乙方按指定的规格进行采收,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拖延采收时间。
第七条收购价格及结算方式
生产基地种植的农作物收成后,全部由甲方收购。
乙方承诺对甲方种植作物如符合要求的,实施以下价格保护。
价款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农作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农作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双方实行凭收购凭证现金支付或当场结算方式,合同要求甲方付予付款或者要求乙方交付押金在农作物收购结算时扣除。
第八条收购时间、地点、运输和验收的方式及费用。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纠正或补救,对违约不采取纠正或补救措施的,可采取拒收产品或拒付购款,要求对方承担赔偿、终止合同履行等措施,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①未按时提供种子、化肥、农药;
②或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的质量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减产30%以上或产品30%以上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③对符合要求生产的产品不及时收购、不完全收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
④不执行保护价收购的;⑤未按约定予以技术指导造成农作物50%
以上减收的。
乙方违约责任:
①未按甲方提供的种子播种,或播种安排不科学,甲方提出异议后拒不纠正;
②擅自使用非甲方提供的农药,或未按甲方要求使用农药;
③未按合同要求做好生产记录,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④未按甲方要求种植和采收的;
⑤采收的农作物未交甲方收购的。
第十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合同执行中双方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止。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持份,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
2、
3、
甲方:乙方:见证人:
签名(章) 签名(章) 签名(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农产品种植及回收合同篇3
广西农业种植()产销合同合同编号:
生产人: 签订地点:
收购人: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种植生产,并按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种植生产亩,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的数量为千克(公斤),交售的时间为。
第二条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种植生产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第三条生产人产出的,只要符合第二条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千克(公斤)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约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种植生产的,在完成约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总价为,结算的方式为;结算的日期为。
第六条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提供种植生产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和指导培训;可约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第七条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提供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的,具体的价格为种子;化肥;农药;农膜。
第八条因收购人技术信息咨询指导培训服务失误或者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生产人交售的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拒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条生产人因自然灾害(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的,应及时
告知收购人,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于失效。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收购人
生产人:收购人: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